关于东莞恒大绿洲花园(1#-12#、综合楼及配套商业)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4号)
粤标定函〔2020〕4号
东莞市泽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1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恒大绿洲花园(1#-12#、综合楼及配套商业)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5年2月13日签订的《东莞恒大绿洲花园(1#-12#、综合楼及配套商业)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粤莞工合字15-【0-73-6】006)显示,本项目地点在东莞市宏盈工业区,发包人为东莞市泽和实业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包括地上12栋高层、1栋综合楼、2栋商铺;地下一层车库等的土建、安装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范围内除合同约定项目按含税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计价外,均采用定额计价。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 关于人工降效及照明费用计取的争议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十一条第3点“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工费增加40%作为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双方就地下室搭拆满堂脚手架、里脚手架是否应按定额规定计取人工降效及照明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下室搭设满堂脚手架是为做天棚抹灰工程、里脚手架是为做砌筑工程及墙面抹灰工程的,此部分都为工程实体,且该部分工程实体已经计取过暗室增加费,故不再重复计取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承包人认为定额此规定并未说明只计取分部分项实体工程,且地下室满堂脚手架、里脚手架的搭拆也在洞内,同样有人工降效及照明辅助,故应按定额规定计取暗室增加费。
我站认为定额对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规定可以计算其降效和照明等费用,并无区分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工程,或者附带其他约定条件,即表示只要符合定额规定的特殊环境和条件均按此规定综合考虑计算,因此,本项目在地下室的脚手架安拆可以按此规定增加计算人工降效和照明等费用。
二、 关于地下室底板(筏板)套用定额子目的争议 本工程地下室底板(筏板)厚度为350mm、400mm厚,双方对套用定额子目A4-2其他混凝土基础还是A4-3地下室地板子目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筏板厚度大于600MM,属于基础,厚度小于600MM,属于底板,承台部位在底板底面以上部份按A4-3地下室地板套价,在底板底面以下部份按A4-2其他混凝土基础套价。承包人认为筏板基础应套用A4-2其他混凝土基础。
我站依据双方提交的图纸,认为争议部位应按设计图示承台部分套用A4-2子目,地下室底板部分套用A4-3子目。
三、关于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是否按钢筋以质量计算的争议
2010年定额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中工程量计算规则第4.3条第10点:固定预埋螺栓及铁件的支架、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垫铁等,根据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别按预埋螺栓、预埋铁件和钢筋以质量计算。双方就“固定预埋螺栓”是否对应“预埋螺栓”,“铁件的支架”是否对应“预埋铁件”,“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垫铁等”是否对应“钢筋”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马凳筋制作材料取材于普通钢筋,故“铁件的支架”对应套用“预埋铁件”,“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垫铁等”对应套用“钢筋”。承包人认为“固定预埋螺栓及铁件的支架”对应“预埋螺栓”,“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对应“预埋铁件”,“垫铁等”对应“钢筋”。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固定预埋螺栓”应套用预埋螺栓子目,“铁件的支架”应套用预埋铁件子目,“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垫铁等”应套用钢筋子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月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