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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2026年8月)

2026-10-10

本表所列材料的综合信息价是根据省内各地市场行情结合交通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供各单位在省内交通建设、 养护工程估算、概算、预算计价中参考,表中材料代号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编制。 在广东省内水运、铁路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计价中使用时,可对照采用。具体见下表: 详细材料综合信息价见附件:4962727.pdf(PDF) 资料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官网(td.gd.gov.cn)· 查看原文 →

争议案例分享(623)PVC法兰质量整改费用计价争议

2026-10-10

某科学馆维生系统安装工程,2018年7月签订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期间,已安装完成的PVC法兰发生50处开裂的情形,开裂比例达6%。法兰一旦失效将引发漏水事故,若项目投入运营后出现漏水现象且不具备及时更换的条件,将会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据此发包人要求拆除已安装的PVC法兰并更换为金属法兰。现发承包双方对已安装并拆除的PVC法兰相关费用由谁承担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PVC法兰见证取样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无过程验收资料,无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施工验收记录,且未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承包人施工的PVC法兰存在材料及安装质量问题。因此,全部已安装PVC法兰的安装、拆除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施工材料进场验收时,承包人已按照规定提交了PVC法兰质量证明文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材料符合施工要求并同意用于安装。管道试压验收进行了严密性试验,无渗漏情况,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均签字确认验收合格。针对部分PVC法兰开裂的情况,发包人下发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工程指令单,要求将已安装的PVC法兰拆除并更换为金属法兰,指令文件未提及任何质量问题,承包人已按程序上报了变更索赔报价相关资料,对已安装且未开裂的PVC法兰应予计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发承包双方就PVC法兰开裂问题、更换范围及责任划分未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重新检测分析PVC法兰的材料质量与安装质量,根据检测与分析的结果厘清双方责任,并结合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协商处理本次质量问题整改所增加的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22)管道支架深化设计后执行合同单价的争议

2026-10-09

某科学馆维生系统安装工程,2018年7月签订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分部分项清单项目采用暂定工程量,招标图纸未提供管道支架的大样图,其暂定工程量合计15584kg,折合1.12kg/m。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深化设计,深化后管道支架工程量合计779174kg,折合26.31kg/m。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第2.2.3条约定“工程量清单内注明是‘暂定数量’的项目在结算时按最后发出之图纸量度,并按有关的合同单价计价……若最后的工程数量与原本暂定数量有所差别,用于计价之合同单价不予调整,工期亦不予调整”;合同条件第13.10.1条约定“对于合同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水平的清单子目,实际工程量小于原合同工程量范围的,按合同单价执行。如有超出合同工程量的,超出部分的单价由业主审核确认后执行”。合同约定执行的《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以下简称安装计量规范)规定“单件质量100kg以上的管道支架执行设备支吊架制作安装”。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管道支架超出招标工程量部分是否执行合同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在管道管径及应用场景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管道支架重量发生巨大改变,且依据安装计量规范“单件质量100kg以上的管道支架执行设备支吊架制作安装”的规定,故单件质量100kg以上的管道支架应按变更计价原则计价。同时合同条件第13.10.1条约定“如有超出合同工程量的,超出部分的单价由业主审核确认后执行”。由于管道支架(316不锈钢)的合同清单单价为49.69元/kg,远高于市场价,故超出合同工程量的结算单价应按变更计价原则计价。 承包人认为,管道支架重量的增加经过荷载计算,符合安全及维生系统的要求,图纸深化亦经发包人审批后实施。合同条件第2.2.3条约定“若最后的工程数量与原本暂定数量有所差别,用于计价之合同单价不予调整,工期亦不予调整”,且对于管道支架数量的增加,发包方未对单价提出异议,在工程进度款审核与支付时是按合同价执行的,故超出合同工程量的结算单价应按合同单价执行。 三、我站观点 依据合同条件第2.2.3条约定,管道支架超出原合同暂定数量的执行合同单价。如发包人举证证明中标单价远高于市场价,可依据合同条件第13.10.1条“对于合同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水平的清单子目,实际工程量小于原合同工程量范围的,按合同单价执行。如有超出合同工程量的,超出部分的单价由业主审核确认后执行”约定,超出合同工程量部分单价发包人未审核确认的,建议双方协商定价。如管道支架重量发生变化的,其中单件质量100kg以上的管道支架清单项目执行设备支吊架制作安装清单项目合同单价,如合同清单未设置设备支吊架对应单价,建议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原则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司法部 审计署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26-10-08

2026年9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审计署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工作。现行《条例》于1997年公布施行,2010年作了全面修订,自施行以来,对落实审计法,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廉政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审计监督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法作了修改。同时,实践中还存在审计工作程序不够完善、整改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有必要对标修改后的审计法完善现行《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审计法有关规定,将审计工作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解决突出问题,压实审计整改责任,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修订《条例》主要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审计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全面落实审计法,修改与审计法不一致的条文,进一步完善细化审计法规定,落实法律要求。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为解决审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制度支撑,推动审计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问:《条例》在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此次修订《条例》的一个总体思路就是要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确保审计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同时,要求审计监督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组织人事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机制。 问:《条例》在进一步压实审计整改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压实审计整改责任,做好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体责任,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落实整改要求,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并细化了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审计机关的跟踪检查责任,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审核认定。三是明确有关各方的督促整改责任,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问:《条例》对被审计单位、有关机关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工作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条例》对标审计法,进一步细化了关于被审计单位、有关机关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工作的规定:一是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二是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三是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依法协助采取有关措施、提供相关资料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开展审计工作,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问:《条例》为什么规定对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制度? 答:审计工作实践中,存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各种方式向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打探干预审计事项的情况,干扰了审计工作。自2024年起,审计署开始探索对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制度,取得较好效果。因此,有必要将登记报告制度确定为法规制度,全面推行,以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确保审计监督质效。据此,《条例》增加规定“审计机关对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制度”,并授权审计署制定具体办法。 问:各级审计机关将如何保障《条例》更好落地见效? 答:为保障《条例》更好落地见效,各级审计机关将按照职责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学习宣传培训力度。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邀请专家解读等方式,帮助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更好掌握《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确保《条例》得到准确理解适用。二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审计署将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修订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做好有关制度规定的“立改废释”,落实落细《条例》规定。三是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要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走在前、作表率,认真落实审计法及《条例》规定,严格依法审计,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做实研究型审计,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资料来源:审计署官网(audit.gov.cn)· 查看原文 →

争议案例分享(621)—商品混凝土内水泥是否调整品牌价差的争议

2026-10-08

某产业园配套工程,2023年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所附《技术规格书》要求:水泥采用海螺、华润、塔牌、罗浮山牌或相当品牌,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泵送;并明确材料进场前必须填报《合格供应商和合格材料审定申请表》,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能进场。合同专用条款第77.31条约定:当承包人使用投标书指定材料设备品牌以外的品牌时,必须报发包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采购,否则发包人将从合同价款中扣回相应的材料设备费用,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商品混凝土内水泥未采用《技术规格书》指定品牌是否调整价差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商品混凝土组成材料包含水泥,该水泥未使用《技术规格书》指定品牌,要求按实际使用品牌与指定品牌价差40元/t扣减商品混凝土中的水泥价差。 承包人认为,《技术规格书》仅要求混凝土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并未指定商品混凝土品牌及其中水泥品牌,发包人不应把对水泥指定品牌的要求扩大到对商品混凝土内水泥品牌的要求。施工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即可,商品混凝土价格不应调整。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技术规格书》分别对水泥、混凝土材料提出了约束条件,但仅对水泥提出具体品牌要求,而对混凝土只明确使用泵送商品混凝土,即对浇捣工艺和供应方式提出要求,并未约定商品混凝土品牌或其中水泥品牌,发包人也未提供凭据显示其指定商品混凝土内水泥的具体品牌。为此,遵循行业通常做法的理解,实施过程中,若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泵送商品混凝土进场前的申报程序,并提供泵送商品混凝土产品合格证,送检混凝土试块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且履约完成、质量满足合同约定的,建议以泵送商品混凝土价格作为结算价格,其内水泥品牌价差不予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20)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的计价争议

2026-09-30

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工程,2024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对历史文化街区7条巷子的建筑进行保护和修缮,以及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提升改造。工程于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以批复概算中建安工程费、设计费与预备费之和为最高投标限价,但未公布概算明细与计价依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下浮率中标形成签约合同价。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建安工程费结算时按工程所在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再乘以(1-中标下浮率)确定结算价款。因招标文件及合同均未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原则与依据,现发承包双方就施工图预算编制时所采用的计价依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初步设计概算采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计价,招标文件、合同未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建议优先套用房建定额,其定额缺项则套用《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定额(2018)》(以下简称传统建筑定额)。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建筑的结构加固与修缮,应优先套用传统建筑定额,其定额缺项则套用房建定额。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是发包内容相应的概算建安工程费、设计费与预备费之和,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下浮率中标形成签约合同价。经查阅招投标资料,招标清单仅开列分部项目,并非国标清单形式,也非以定额子目编制形成的概算书,且未明确其计价依据与方法,我站无法核实概算所采用的具体专业定额。由于招标阶段并未公开最高投标限价明细,因此无法确认投标人所报下浮率适用于何种现行定额水平。此外,招标文件及合同均未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依据,属于合同未约定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缔约的真实意思,厘清概算编制的适用依据与计价规则,协商确定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依据。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26-0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26年8月31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9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 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一次修订 202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7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审计法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组织人事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出资人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机制。 第八条 国家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鼓励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审计监督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被聘请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Read more

争议案例分享(619)变更新增工程计价是否执行调整定额的争议

2026-09-29

某基础设施配套土建工程,2020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第(2)c款明确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新增项目单价采用现行计价定额组价。实施过程中,工程桩设计变更新增3m桩径的桩型,并于2021年5月完成施工。同年8月,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计价原则,就已实施的桩基工程变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采用定额组价确定新增项目单价,并明确约定该补充协议仅作为过程计量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2022年10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粤标定函〔2022〕190号文,调整了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相关定额子目含量(以下简称定额动态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桩基工程变更计价是否采用定额动态调整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定额动态调整发布前,设计变更所涉桩基工程已施工完成,且双方已依据合同变更估价原则,确定了新增综合单价,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因此,定额动态调整不作为结算计价依据。 承包人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该协议仅作为过程计量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且补充协议尚未完成发包人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工程结算也未经双方确定,故定额动态调整应作为结算计价依据。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合同约定新增项目单价采用定额组价,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变更计价仅作为过程计量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鉴于上述变更工程的造价成果文件尚未经合同双方最终确认,且合同中未约定变更工程计价不执行定额动态调整,因此,变更新增工程的结算价款,应依据原合同专用条款第10.4条确立的执行现行计价定额的原则确定,而定额动态调整内容为我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组成部分,是否执行视合同约定,与是否完工无关,争议所涉定额动态调整作为结算编制的依据符合本项目合同约定。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18)新增土方外运能否执行合同单价的争议

2026-09-28

某污水处理厂工程,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第96.7.7条约定“土石方外运运距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做调整”;同时,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条第(1)款对分部分项变更工程价格约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工程实施期间,因雨水排放管管径由 DN1000 变更为 DN1500,导致土方外运量增加。现发承包双方就变更新增的土方外运综合单价是否按合同单价执行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内清单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变更增加部分,施工单位应提供实际运距证明资料,无证明资料时暂按10km运距计算。 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的约定,变更新增土方外运的单价应按合同单价计取。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对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合同已明确“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但并非简单以清单项目名称相同就认为适用,而是根据合同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是否一致、其价格是否合理,判断变更工程是否适合采用合同单价。本项目合同清单中,土石方工程未单列“余方弃置”清单项目,仅有“挖土方(外运)”清单项目。因此,若变更新增的土方工程符合该挖土方(外运)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且单价合理的,则该合同单价可适用;若工程变更新增的土方外运运距与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所考虑的合理弃土点运距不一致,或者该投标报价不合理的,则表明该合同单价不宜采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09-24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4〕41号),我部组织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形成了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wiianjum2000@163.com。 2.通信地址:北京朝阳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C411室;邮编:10001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3日。 附件: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9月17日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资料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mohurd.gov.cn)· 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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