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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转发|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2026年8月)

2026-10-10

本表所列材料的综合信息价是根据省内各地市场行情结合交通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供各单位在省内交通建设、 养护工程估算、概算、预算计价中参考,表中材料代号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编制。 在广东省内水运、铁路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计价中使用时,可对照采用。具体见下表: 详细材料综合信息价见附件:4962727.pdf(PDF) 资料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官网(td.gd.gov.cn)· 查看原文 →

司法部 审计署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26-10-08

2026年9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审计署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工作。现行《条例》于1997年公布施行,2010年作了全面修订,自施行以来,对落实审计法,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廉政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审计监督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法作了修改。同时,实践中还存在审计工作程序不够完善、整改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有必要对标修改后的审计法完善现行《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审计法有关规定,将审计工作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解决突出问题,压实审计整改责任,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修订《条例》主要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审计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全面落实审计法,修改与审计法不一致的条文,进一步完善细化审计法规定,落实法律要求。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为解决审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制度支撑,推动审计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问:《条例》在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此次修订《条例》的一个总体思路就是要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确保审计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同时,要求审计监督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组织人事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机制。 问:《条例》在进一步压实审计整改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压实审计整改责任,做好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体责任,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落实整改要求,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并细化了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审计机关的跟踪检查责任,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审核认定。三是明确有关各方的督促整改责任,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问:《条例》对被审计单位、有关机关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工作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条例》对标审计法,进一步细化了关于被审计单位、有关机关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工作的规定:一是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二是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三是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依法协助采取有关措施、提供相关资料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开展审计工作,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问:《条例》为什么规定对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制度? 答:审计工作实践中,存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各种方式向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打探干预审计事项的情况,干扰了审计工作。自2024年起,审计署开始探索对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制度,取得较好效果。因此,有必要将登记报告制度确定为法规制度,全面推行,以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确保审计监督质效。据此,《条例》增加规定“审计机关对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制度”,并授权审计署制定具体办法。 问:各级审计机关将如何保障《条例》更好落地见效? 答:为保障《条例》更好落地见效,各级审计机关将按照职责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学习宣传培训力度。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邀请专家解读等方式,帮助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更好掌握《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确保《条例》得到准确理解适用。二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审计署将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修订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做好有关制度规定的“立改废释”,落实落细《条例》规定。三是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要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走在前、作表率,认真落实审计法及《条例》规定,严格依法审计,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做实研究型审计,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资料来源:审计署官网(audit.gov.cn)· 查看原文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26-0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26年8月31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9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 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一次修订 202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7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审计法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组织人事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出资人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机制。 第八条 国家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鼓励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审计监督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被聘请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Read more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09-24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4〕41号),我部组织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形成了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wiianjum2000@163.com。 2.通信地址:北京朝阳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C411室;邮编:10001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3日。 附件: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9月17日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资料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mohurd.gov.cn)· 查看原文 →

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6-09-23

为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部门规章《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qyjcin@126.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6年9月21日 资料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mohurd.gov.cn)· 查看原文 →

行业动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广人工智能在招投标领域应用的通知

2026-09-18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发改法规〔2026〕1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2026年第43号令)的工作要求,推动人工智能和招标投标深度融合,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人工智能场景推广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行招标文件合规检测 (一)鼓励开展招标文件合规检测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鼓励实行招标文件“先体检、再发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前,可以应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招标文件合规检测平台,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检测,自动识别违法违规、排斥限制竞争、错敏词等问题,修改完善后再发布。 (二)强化招标文件监管 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投标监管工作中积极应用招标文件合规检测,借助人工智能提升审查效能,对高频高发问题发布负面典型案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推广人工智能辅助评审 (一)适用范围 2026年10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和1000万元以下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全面运用智能辅助评标,提升评标工作质效。鼓励其他施工项目积极运用智能辅助评标。 (二)评审原则和内容 按照“AI辅助+人工复核”原则,评标时由智能辅助评标系统自动开展投标文件形式评审、资格评审、有效性评审,评标及定标时由智能辅助评标系统自动开展低于成本竞价、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及不平衡报价的甄别,并自动生成评审意见供评标专家参考。 (三)工作要求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制作电子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项目运用智能辅助评审的具体评审点,明确智能辅助评标应用的范围与边界,明确低于成本竞价、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及不平衡报价的判定标准。 2.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招标文件智能辅助评审及投标文件结构化要求,在对应评审节点上传相关评审资料。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未在对应评审节点上传资料不予评审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3.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结合智能辅助评标系统提供的参考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评审结论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定标委员会成员确认签字的意见为准。 4.建立异常低价和不平衡报价智慧化甄别机制。评标阶段,智能辅助评标系统自动识别低于成本警示价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最终判定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竞价。需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定标阶段,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不平衡报价进行初步甄别,定标委员会复核后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被否决情形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澄清或说明。澄清或说明材料作为评标(定标)依据。 5.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智能辅助评审场景的技术开发和应用,及时更新发布基于智能辅助评审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注意事项,负责跟踪智能辅助评审实施效果,持续完善相关技术。 6.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委员会成员发现人工智能辅助评审以及配套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相关技术问题,可径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 三、落实远程异地评标 按照《广东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远程异地评标招标项目范围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26〕8号)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确因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不宜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人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在确定中标人后作为招标投标情况资料提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四、优化评标智慧化管理 (一)推行分散评标。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鼓励招标人选用分散评标方式,将同一项目的评标专家随机分散至不同评标席位,实现评标专家“不见面评审”,保证评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开评标场所智慧化建设。加强开评标场所音视频监控数据采集、传送和存储管理,确保交易全过程可追溯。智能监管评标专家评审行为。运用视觉识别、语音转文字等技术手段,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异常行为实时记录、捕捉并预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推进“双盲”评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应当实行评标专家“盲抽”和方案设计部分“暗标”评审。持续优化评标专家抽取和通知机制,保障招标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通知专家时不得透露招标人、招标项目、具体评标场地(席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鼓励其他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评标专家“盲抽”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技术标(包括施工组织方案、监理大纲等)“暗标”评审。 五、构建智慧协同监管机制 通过技术智能识别与精准行政监管双轮驱动,推动招投标监管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由事后查处转向事前预警与源头管控。深化对招投标异常行为的分析,建立投标人特征信息雷同、电子文件特征码雷同、报价呈规律性变化或错误雷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专家打分倾向等多维度预警指标,智能识别出的违法违规线索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置。加强招标投标“行刑纪”贯通衔接,构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纪检监察协同联动的监管格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zfcj.gz.gov.cn)· 查看原文 →

转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9-14

中价协〔202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工程造价业务对口单位,各会员单位: 为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提升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意识和执业水平,保障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协会组织制定了《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pdf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6年9月10日 资料来源: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官网(ccea.pro)· 查看原文 →

行业动态|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2025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公报

2026-09-11

2025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公报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26〕123号)等相关规定,我部开展了2025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一、企业情况 2025年末,全国共有15682家登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参加了统计。 企业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人员情况 2025年末,参加统计的企业共有从业人员1101909人。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人员265245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24.1%。 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177940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16.1%。其中,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135798人,占比76.3%;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42142人,占比23.7%。 共有专业技术人员683305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62.0%。其中,高级职称人员218723人,中级职称人员309263人,初级职称人员155319人,占比22.7%。 新吸纳就业人员40994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3.7%。 三、业务情况 2025年末,参加统计的企业营业收入合计13830.29亿元。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1067.38亿元,占比7.7%;招标代理业务收入273.22亿元,占比2.0%;工程咨询业务收入294.47亿元,占比2.1%;工程监理业务收入688.54亿元,占比5.0%;勘察设计业务收入2210.97亿元,占比16.0%;其他类型业务收入9295.71亿元,占比67.2%。 此外,在合计中,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收入288.28亿元,占全部营业收入的2.1%。境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22.30亿元,占全部营业收入的0.2%。其中,境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3.45亿元,占境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的15.5%。 上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按专业分类:房屋建筑工程收入597.23亿元,占比56.0%;市政工程收入173.63亿元,占比16.3%;公路工程收入46.26亿元,占比4.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收入17.31亿元,占比1.6%;火电工程收入29.62亿元,占比2.8%;水电工程收入16.62亿元,占比1.6%;新能源工程收入21.82亿元,占比2.0%;水利工程收入31.12亿元,占比2.9%;其他专业工程收入133.77亿元,占比12.5%。 上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按业务范围分类:前期决策阶段咨询收入50.43亿元,占比4.7%;设计阶段咨询收入51.75亿元,占比4.8%;招投标阶段咨询收入148.49亿元,占比13.9%;结(决)算阶段咨询收入398.85亿元,占比37.4%;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收入316.77亿元,占比29.7%;工程造价鉴定收入57.18亿元,占比5.4%;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服务收入2.86亿元,占比0.3%;其他造价咨询业务收入41.05亿元,占比3.8%。 四、财务情况 2025年末,参加统计的企业实现营业利润1553.08亿元。所得税费用78.08亿元。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349 | 156 | 579 | 588 | 400 | 542 | 229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 Read more

行业动态|九部门联合发布隧道施工安全新规(安委办函〔2026〕135号)

2026-09-1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国铁集团 关于进一步 加强隧道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函〔2026〕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司,有关工程建设类中央企业: 当前,我国隧道(洞)在建规模大,长隧道、特长隧道多,部分工程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复杂,施工过程中面临坍塌、突水突泥、火灾、物体打击、中毒窒息、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岩爆等多重风险,施工难度大,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3〕2号)有关要求,深刻吸取近年来隧道施工典型事故教训,全面加强隧道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隧道施工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地区、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深刻认识当前隧道施工安全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以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坚持“一件事”全链条整治,聚焦开挖方式、招投标管理、工期管控、资金保障、超前地质预报、隐蔽工程施工、设计变更、物资设备采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关键环节,推动隧道工程规划、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等各环节各要素有序衔接,采取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各种措施,对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务必全面排查、逐一排除,多下未雨绸缪、防微杜渐之功,将安全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切实筑牢工程质量安全底线,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充分保障工程合理工期和安全投入 (一)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和造价。督促建设单位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角度,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和安全投入,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各类问题,严禁随意压缩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采取相应措施并征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要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督促建设单位科学确定工程概算,变“最低价中标”为“最优价中标”。指导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健全工期和造价动态调整机制。要科学统筹安全生产、施工进度与工程造价的关系,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与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其他影响施工安全的重大变化时,督促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踏勘核实,及时变更设计,依据合同约定动态调整工期和造价,不得因控制造价、赶工期等理由无故拖延、变相阻碍或拒绝设计变更。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调查,定期组织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真实体现工程建设的社会平均水平。 三、严格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三)切实提高地质勘察质量。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勘察,科学规范布设勘探点位,全面查明隧道沿线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围岩、瓦斯及有毒有害气体、地应力、地下管线等关键条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完整。严禁勘察转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以及违规简化勘察工序、偷工减料、数据造假等行为,严防因勘察缺陷埋下先天性安全隐患。 (四)强化设计环节重大风险管控。设计单位要充分考虑复杂地质、极端工况等不利因素,科学确定隧道选址和线路走向、开挖方案、支护参数、辅助设施,以及隧道运营阶段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依据相关规范要求留足安全冗余度。对涉及瓦斯、岩爆、突水突泥等高风险的隧道要开展专项安全设计,明确关键性的安全防护要求。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五)加强勘察设计巡查和设计配合。勘察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勘察设计巡查与动态调整机制,派专人驻场或定期开展现场巡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提示机制,在勘察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及现场巡查中,及时、清晰提示地质风险及施工安全管控重点,不得在合同中违规设置规避责任条款,将设计责任推卸给施工单位。按规定参加工程验收,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四、加强施工现场重大风险管控 (六)严格分包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规范分包单位考核评级及准入禁入管理,将安全管理能力强的分包单位列入企业“白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加强进场实际管理人员资格核验,确保具备与工程相匹配的专业能力。要将分包队伍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格进洞人员管理,瓦斯隧道未通风、通风失效或者瓦斯超标禁止人员进入,积极应用高精度人员定位系统,实时掌握洞内人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加强一线工人技能培训,推动施工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七)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参建单位要坚决破除“安全只是安全部门事”的错误认知,落实技术、物资设备、商务、质量、财务、人力资源等业务部门安全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把安全生产融入业务工作全流程。要严格物资采购和进场检测管理,无质量证明文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未按规定检测或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入场使用,瓦斯隧道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防爆等国家及行业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八)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参建单位要严格专项施工方案制定、论证和审批,规范施工工序管理,按照方案开展交底、施工和验收工作,落实超前支护、锚喷支护施作的质量和及时性、控制施工步距和开挖循环进尺等刚性管控规定,瓦斯隧道施工要严格落实超前地质预报、探测、通风、防爆、监测预警等措施,严防施工方案和现场管理“两张皮”。 (九)加强超前地质预报管理。参建单位对复杂地质隧道,要严格落实“有疑必探、先探后挖、不探不挖”原则,综合采用地质素描、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超前地质预报。结合超前地质预报结果,加强变更设计管理,严防随意降低设计标准、先施工后变更。 (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建单位要对照有关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制定企业和项目层级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组织开展常态化排查治理,建立重大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和挂牌督办制度,鼓励参建单位一线作业人员主动报告风险隐患和异常情况,建设单位、监管部门不得将主动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作为考核评价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问题隐患清单化管理和闭环管理。 五、发挥监理单位监督制约作用 (十一)严格监理单位选用和人员配备。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指导建设单位加强招标管理,避免同一工程使用同属一家上级企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根据隧道施工风险类型,配备相应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的专业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到岗履职,严禁无证上岗、脱岗等行为。 (十二)强化监理单位中立监督作用。监理单位要严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关、分包队伍进场关、材料设备进场关、隐蔽工程验收关、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关,对隧道超前处理、钻孔、爆破、找顶、支护、衬砌、动火等关键工序,实施重点巡视和旁站监督,严禁“只签字、不监督”及串通造假行为;对施工单位违规施工且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履约监督,不得违规干预监理单位正常履职行为。 六、组织开展专家指导服务 (十三)充分发挥行业专家支撑作用。建立和完善隧道工程安全专家库,强化专家技术决策应用。针对高瓦斯、高地应力、岩溶、富水等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工程,参建单位要聘请专家参与项目前期风险评估、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关键工序现场技术指导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决策科学性与处置精准性。 (十四)加强隧道瓦斯的培训会诊和管理。针对行业内隧道瓦斯防治能力普遍较弱的问题,建设单位要组织开展集中培训和会诊,提升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设备管理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瓦斯防治意识和能力,邀请有关专家对方案、探测、通风、防爆、预案等各环节全链条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会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闭环。施工单位现场留存监测视频等数据资料,推动将数据实时上传建设单位同步存储。 七、强化异常工况和事故应急处置 (十五)严格落实异常工况处置规定。参建单位针对隧道内突泥涌水、掌子面变形加剧、出渣量异常、初支开裂、钢拱架变形错位、瓦斯及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等典型异常工况,要强化地面地下和不同掌子面的联动处置。严格落实处置人员最少化原则,在未研判风险、未加强监测、未制定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严禁盲目组织人员处置。施工单位异常工况处置完毕后,经建设单位批准方可恢复施工。 (十六)加强专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要按照在建隧道的规模和分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和配备。特别是针对瓦斯隧道面临的高风险,鼓励建设单位会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和地方政府等建立专业救援力量,或聘请矿山专业救援队伍协助日常隐患排查和提供应急救援支持。要加强应急预案编制,配齐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跨区域应急协同。要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风险和应急避险知识培训,让一线作业人员知晓逃生时机和逃生路径。 八、严格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十七)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在对瓦斯隧道等施工风险高、技术难度大的隧道工程监督检查中,配备相关方面专家,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指导帮扶等方式,落实“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拍摄隐患场景、多揪出‘放水’的人”工作要求,提高监管执法质效。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不按方案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强化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对群众反映的涉嫌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线索,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多渠道核查,确保核查结果经得起检验。要着力提高事故调查质量,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优势,查清事故原因,查深查透,准确认定事故性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涉嫌谎报、瞒报及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事故要提级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九、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标准规范 (十九)加强施工安全技术攻关。针对高瓦斯、高地应力、富水、软岩大变形等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技术瓶颈,组织隧道、矿山方面的科研机构开展联合攻关,积极借鉴煤矿等行业在瓦斯防治、岩爆控制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充分发挥国家矿山安全技术创新中心等新型科研机构的作用,全面提升高风险隧道风险防范的专业化水平。加强数字化与智能施工技术赋能,推进机械化、自动化、数字化技术和装备应用。 (二十)及时修订完善技术标准。落实事故调查“两个闭环”,及时修订完善铁路、公路、水利、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隧道施工安全相关标准,强制内容要及时转化为强制性标准,进一步明确隧道施工安全的底线要求。督促隧道施工各参建主体严格落实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各项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国铁集团 2026年9月1日 资料来源:应急管理部官网(mem.gov.cn)· 查看原文 →

行业动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赋码到套(户)导则(试行)》的通知

2026-09-1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房屋建筑赋码到套(户)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房屋建筑赋码到套(户)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房屋建筑赋码到套(户)导则(试行)》 房屋建筑赋码到套(户)导则(试行) 为推动房屋建筑统一赋码拓展到套(户)并生成房屋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的通知》要求,在《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JGJ/T496-2022)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试行)。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城镇房屋,包含以套(户)为单位的房屋编码规则、赋码实施路径、房屋码应用与采集等。 编码规则 在《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18位房屋建筑统一代码的基础上,增加10位,包括:单元、楼层、房号、属性,形成28位房屋码。 图示:房屋编码规则 单元码,2位,以具体数字代表单元顺序号,即01、02、03……以此类推,无法区分单元的用99表示。 楼层码,3位,以数字和字母代表,地上部分为001、002、003……以此类推,地下部分为B01、B02、B03……以此类推,无法区分楼层的可用M01、M02、M03……表示。 房号码,3位,以具体数字代表房屋顺序号,即001、002、003……以此类推。 属性码,2位,根据房屋属性进行编码,住宅10、商业20、办公30、其他属性80、无法区分属性的用99表示。 房屋码赋码实施路径 (一)新建房屋房屋码赋码 在商品房预售(现售)阶段、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阶段,依托测绘成果或楼盘表的套(户)房屋信息,在房屋建筑统一代码的基础上,按编码规则扩展生成28位到套(户)的房屋码。 (二)既有房屋房屋码赋码 结合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在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基础上,按编码规则扩展生成28位到套(户)的房屋码。 有楼盘表的建筑可通过地理空间或地名地址匹配实现楼盘表与房屋建筑统一代码挂接,推进既有房屋赋码。 无楼盘表的建筑可通过房屋普查、网格巡查、老旧小区改造入户调查、房屋租赁管理、房屋安全巡查、燃气入户安检等业务形成的房屋套(户)信息,推进既有房屋赋码。 (三)房屋码变更 赋码后,房屋码原则上不再变更。因房屋套(户)出现分割或合并等情形确需变更的,新的房屋码应与旧码建立关联关系,并记录变更日志。 (四)赋码空间底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使用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作为赋码工作的空间底图;暂未建立CIM基础平台的,可依托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空间数据作为工作底图,确保房屋码与建筑单体精准挂接。 房屋码转换、应用与采集 (一)房屋码转换 在本导则发布前,按自有编码规则已实施房屋赋码的地区,应建立房屋码转换机制,确保原有编码与本导则编码形成映射关系。 (二)房屋码应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施工建设、房地产交易网签、装修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水气暖管理等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业务中,推动房屋码的应用,促进数据共享利用。 (三)房屋码采集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管理系统、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等涉及房屋信息的信息系统中同步采集房屋码,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资料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官网(mohurd.gov.cn)· 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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