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619)变更新增工程计价是否执行调整定额的争议

争议案例分享(619)变更新增工程计价是否执行调整定额的争议

争议案例分享(619)变更新增工程计价是否执行调整定额的争议

发布单位: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阅读量:26发布日期:2026-09-29

某基础设施配套土建工程,2020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第(2)c款明确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新增项目单价采用现行计价定额组价。实施过程中,工程桩设计变更新增3m桩径的桩型,并于2021年5月完成施工。同年8月,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计价原则,就已实施的桩基工程变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采用定额组价确定新增项目单价,并明确约定该补充协议仅作为过程计量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2022年10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粤标定函〔2022〕190号文,调整了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相关定额子目含量(以下简称定额动态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桩基工程变更计价是否采用定额动态调整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定额动态调整发布前,设计变更所涉桩基工程已施工完成,且双方已依据合同变更估价原则,确定了新增综合单价,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因此,定额动态调整不作为结算计价依据。

承包人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该协议仅作为过程计量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且补充协议尚未完成发包人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工程结算也未经双方确定,故定额动态调整应作为结算计价依据。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合同约定新增项目单价采用定额组价,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变更计价仅作为过程计量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鉴于上述变更工程的造价成果文件尚未经合同双方最终确认,且合同中未约定变更工程计价不执行定额动态调整,因此,变更新增工程的结算价款,应依据原合同专用条款第10.4条确立的执行现行计价定额的原则确定,而定额动态调整内容为我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组成部分,是否执行视合同约定,与是否完工无关,争议所涉定额动态调整作为结算编制的依据符合本项目合同约定。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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