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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623)PVC法兰质量整改费用计价争议

2026-10-10

某科学馆维生系统安装工程,2018年7月签订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期间,已安装完成的PVC法兰发生50处开裂的情形,开裂比例达6%。法兰一旦失效将引发漏水事故,若项目投入运营后出现漏水现象且不具备及时更换的条件,将会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据此发包人要求拆除已安装的PVC法兰并更换为金属法兰。现发承包双方对已安装并拆除的PVC法兰相关费用由谁承担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PVC法兰见证取样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无过程验收资料,无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施工验收记录,且未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承包人施工的PVC法兰存在材料及安装质量问题。因此,全部已安装PVC法兰的安装、拆除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施工材料进场验收时,承包人已按照规定提交了PVC法兰质量证明文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材料符合施工要求并同意用于安装。管道试压验收进行了严密性试验,无渗漏情况,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均签字确认验收合格。针对部分PVC法兰开裂的情况,发包人下发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工程指令单,要求将已安装的PVC法兰拆除并更换为金属法兰,指令文件未提及任何质量问题,承包人已按程序上报了变更索赔报价相关资料,对已安装且未开裂的PVC法兰应予计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发承包双方就PVC法兰开裂问题、更换范围及责任划分未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重新检测分析PVC法兰的材料质量与安装质量,根据检测与分析的结果厘清双方责任,并结合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协商处理本次质量问题整改所增加的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22)管道支架深化设计后执行合同单价的争议

2026-10-09

某科学馆维生系统安装工程,2018年7月签订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分部分项清单项目采用暂定工程量,招标图纸未提供管道支架的大样图,其暂定工程量合计15584kg,折合1.12kg/m。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深化设计,深化后管道支架工程量合计779174kg,折合26.31kg/m。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第2.2.3条约定“工程量清单内注明是‘暂定数量’的项目在结算时按最后发出之图纸量度,并按有关的合同单价计价……若最后的工程数量与原本暂定数量有所差别,用于计价之合同单价不予调整,工期亦不予调整”;合同条件第13.10.1条约定“对于合同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水平的清单子目,实际工程量小于原合同工程量范围的,按合同单价执行。如有超出合同工程量的,超出部分的单价由业主审核确认后执行”。合同约定执行的《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以下简称安装计量规范)规定“单件质量100kg以上的管道支架执行设备支吊架制作安装”。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管道支架超出招标工程量部分是否执行合同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在管道管径及应用场景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管道支架重量发生巨大改变,且依据安装计量规范“单件质量100kg以上的管道支架执行设备支吊架制作安装”的规定,故单件质量100kg以上的管道支架应按变更计价原则计价。同时合同条件第13.10.1条约定“如有超出合同工程量的,超出部分的单价由业主审核确认后执行”。由于管道支架(316不锈钢)的合同清单单价为49.69元/kg,远高于市场价,故超出合同工程量的结算单价应按变更计价原则计价。 承包人认为,管道支架重量的增加经过荷载计算,符合安全及维生系统的要求,图纸深化亦经发包人审批后实施。合同条件第2.2.3条约定“若最后的工程数量与原本暂定数量有所差别,用于计价之合同单价不予调整,工期亦不予调整”,且对于管道支架数量的增加,发包方未对单价提出异议,在工程进度款审核与支付时是按合同价执行的,故超出合同工程量的结算单价应按合同单价执行。 三、我站观点 依据合同条件第2.2.3条约定,管道支架超出原合同暂定数量的执行合同单价。如发包人举证证明中标单价远高于市场价,可依据合同条件第13.10.1条“对于合同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水平的清单子目,实际工程量小于原合同工程量范围的,按合同单价执行。如有超出合同工程量的,超出部分的单价由业主审核确认后执行”约定,超出合同工程量部分单价发包人未审核确认的,建议双方协商定价。如管道支架重量发生变化的,其中单件质量100kg以上的管道支架清单项目执行设备支吊架制作安装清单项目合同单价,如合同清单未设置设备支吊架对应单价,建议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原则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21)—商品混凝土内水泥是否调整品牌价差的争议

2026-10-08

某产业园配套工程,2023年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所附《技术规格书》要求:水泥采用海螺、华润、塔牌、罗浮山牌或相当品牌,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泵送;并明确材料进场前必须填报《合格供应商和合格材料审定申请表》,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能进场。合同专用条款第77.31条约定:当承包人使用投标书指定材料设备品牌以外的品牌时,必须报发包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采购,否则发包人将从合同价款中扣回相应的材料设备费用,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商品混凝土内水泥未采用《技术规格书》指定品牌是否调整价差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商品混凝土组成材料包含水泥,该水泥未使用《技术规格书》指定品牌,要求按实际使用品牌与指定品牌价差40元/t扣减商品混凝土中的水泥价差。 承包人认为,《技术规格书》仅要求混凝土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并未指定商品混凝土品牌及其中水泥品牌,发包人不应把对水泥指定品牌的要求扩大到对商品混凝土内水泥品牌的要求。施工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即可,商品混凝土价格不应调整。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技术规格书》分别对水泥、混凝土材料提出了约束条件,但仅对水泥提出具体品牌要求,而对混凝土只明确使用泵送商品混凝土,即对浇捣工艺和供应方式提出要求,并未约定商品混凝土品牌或其中水泥品牌,发包人也未提供凭据显示其指定商品混凝土内水泥的具体品牌。为此,遵循行业通常做法的理解,实施过程中,若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泵送商品混凝土进场前的申报程序,并提供泵送商品混凝土产品合格证,送检混凝土试块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且履约完成、质量满足合同约定的,建议以泵送商品混凝土价格作为结算价格,其内水泥品牌价差不予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20)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的计价争议

2026-09-30

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工程,2024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对历史文化街区7条巷子的建筑进行保护和修缮,以及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提升改造。工程于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以批复概算中建安工程费、设计费与预备费之和为最高投标限价,但未公布概算明细与计价依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下浮率中标形成签约合同价。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建安工程费结算时按工程所在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再乘以(1-中标下浮率)确定结算价款。因招标文件及合同均未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原则与依据,现发承包双方就施工图预算编制时所采用的计价依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初步设计概算采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计价,招标文件、合同未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建议优先套用房建定额,其定额缺项则套用《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定额(2018)》(以下简称传统建筑定额)。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建筑的结构加固与修缮,应优先套用传统建筑定额,其定额缺项则套用房建定额。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是发包内容相应的概算建安工程费、设计费与预备费之和,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下浮率中标形成签约合同价。经查阅招投标资料,招标清单仅开列分部项目,并非国标清单形式,也非以定额子目编制形成的概算书,且未明确其计价依据与方法,我站无法核实概算所采用的具体专业定额。由于招标阶段并未公开最高投标限价明细,因此无法确认投标人所报下浮率适用于何种现行定额水平。此外,招标文件及合同均未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依据,属于合同未约定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缔约的真实意思,厘清概算编制的适用依据与计价规则,协商确定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依据。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19)变更新增工程计价是否执行调整定额的争议

2026-09-29

某基础设施配套土建工程,2020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第(2)c款明确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新增项目单价采用现行计价定额组价。实施过程中,工程桩设计变更新增3m桩径的桩型,并于2021年5月完成施工。同年8月,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计价原则,就已实施的桩基工程变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采用定额组价确定新增项目单价,并明确约定该补充协议仅作为过程计量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2022年10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粤标定函〔2022〕190号文,调整了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相关定额子目含量(以下简称定额动态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桩基工程变更计价是否采用定额动态调整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定额动态调整发布前,设计变更所涉桩基工程已施工完成,且双方已依据合同变更估价原则,确定了新增综合单价,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因此,定额动态调整不作为结算计价依据。 承包人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该协议仅作为过程计量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且补充协议尚未完成发包人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工程结算也未经双方确定,故定额动态调整应作为结算计价依据。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合同约定新增项目单价采用定额组价,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变更计价仅作为过程计量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鉴于上述变更工程的造价成果文件尚未经合同双方最终确认,且合同中未约定变更工程计价不执行定额动态调整,因此,变更新增工程的结算价款,应依据原合同专用条款第10.4条确立的执行现行计价定额的原则确定,而定额动态调整内容为我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组成部分,是否执行视合同约定,与是否完工无关,争议所涉定额动态调整作为结算编制的依据符合本项目合同约定。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18)新增土方外运能否执行合同单价的争议

2026-09-28

某污水处理厂工程,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第96.7.7条约定“土石方外运运距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做调整”;同时,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条第(1)款对分部分项变更工程价格约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工程实施期间,因雨水排放管管径由 DN1000 变更为 DN1500,导致土方外运量增加。现发承包双方就变更新增的土方外运综合单价是否按合同单价执行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内清单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变更增加部分,施工单位应提供实际运距证明资料,无证明资料时暂按10km运距计算。 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的约定,变更新增土方外运的单价应按合同单价计取。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对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合同已明确“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但并非简单以清单项目名称相同就认为适用,而是根据合同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是否一致、其价格是否合理,判断变更工程是否适合采用合同单价。本项目合同清单中,土石方工程未单列“余方弃置”清单项目,仅有“挖土方(外运)”清单项目。因此,若变更新增的土方工程符合该挖土方(外运)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且单价合理的,则该合同单价可适用;若工程变更新增的土方外运运距与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所考虑的合理弃土点运距不一致,或者该投标报价不合理的,则表明该合同单价不宜采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17)高温补贴是否按实另计的争议

2026-09-24

某污水处理厂工程,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未专门对高温津贴作出计价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也未单独设置高温津贴报价项目。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建筑工程计取高温津贴的通知》(*建价〔2012〕3 号,以下简称高温津贴通知)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期间为每年6月至10月,按每人每天6.90元的标准计算,由施工单位先行支付;施工期间,工作岗位温度≥33℃时,由施工单位报送实际施工人数,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签证核定,结算时按签证总人数计算高温津贴总额,作为独立费列入工程总造价。现发承包双方就高温津贴是否按该文件执行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高温补贴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应另外计算。 承包人认为,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应按“施工单位报送实际施工人数,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公司共同签证核定,再按签证总人数计算高温津贴总额”的流程,将高温津贴作为独立费列入工程总造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高温津贴通知是合同基准日前已颁布的文件,承包人是已知悉且应当知晓的。本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招标文件未单独列出高温津贴报价项目,亦无相关专门的计价规定,依据目前人工费用包含高温津贴的行业惯例做法,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将高温津贴包含在工程总价内,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该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16)沟槽回填材料选用及清单漏量认定的争议

2026-09-23

某污水处理厂工程,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1.1条第(1)款约定“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已明确包含在合同及招标范围之内,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表述清晰的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与其项目特征相应的项目,但工程量清单所列示的该项目工程量与按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相比少计,并且因该量差乘以合同文件中的清单合理报价所引起工程价款变化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视为工程量清单项目存在重大漏量⋯⋯结算时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予以合同价款调整”。项目招标图纸第三册结构专业《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载明管沟回填做法分别为柔性管道(HDPE、钢管)沟槽回填中粗砂至管顶以上50cm,钢筋砼管沟槽先回填中粗砂至管中位置、再回填良质土至管顶以上50cm;招标图纸第一册排水专业《工艺施工总说明(一)》则规定管沟回填按生产用金属管道、非金属管道分别设置150mm、200mm厚中粗砂基础,采用原状土回填。现发承包双方就管沟回填是采用中粗砂还是原状土以及是否属于清单重大漏量需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管道回填示意图明确HDPE管及钢管沟槽回填中粗砂至管顶以上500mm,《工艺施工总说明(一)》与该图纸不存在矛盾,因为工艺管道的主要材质为球墨铸铁管、PE管、PPR管,因此工艺管线回填部分招标工程量按原状土回填计算,招标工程量无误,不存在合同第71.1条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两份图纸关于沟槽回填明显存在矛盾,应该按结构专业图纸进行施工和计量计价。因此,回填材料应按结构专业管道回填示意图设计为准。沟槽回填砂工程量少计应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71.1条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应予调整合同价款。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工艺施工总说明(一)》涉及的管道管材包括HDPE、钢筋砼管、钢管、PE管、PVC-U管及不锈钢管等,《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涉及的管道有HDPE、钢管、钢筋砼管三种管材。两份图纸对于HDPE、钢管、钢筋砼管的管沟回填做法存在不一致情形,主要差异为管沟中粗砂回填的高度表述不一致,除此之外的其他管道的管沟回填做法一致。对于HDPE、钢管、钢筋砼管的管沟回填做法设计有差异的,建议征询设计单位的意见。待设计单位明确管沟回填做法后,如符合合同专用条款71.1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的,可调整合同价款。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15)地上结构钢筋接头的计量争议

2026-09-22

某医院工程,2018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部分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余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合同约定钢筋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就该计价依据发布《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以下简称定额动态解答文件)明确“定额已考虑了钢筋出厂定尺长度所引起的非设计搭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地下室钢筋纵向与竖向通长钢筋因定尺长度导致的绑扎搭接工程量计算问题,于2019年8月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参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5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第(三)款工程量计算规则,纵向钢筋按9m、竖向钢筋按楼层计算绑扎搭接接头,并签名确认《预算争议项-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室钢筋计算文件)。现发承包双方就地上主体结构钢筋绑扎搭接接头是否按地下室钢筋计量规则进行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双方前期签署的地下室钢筋计算文件,仅适用地下室工程的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计算,地上部分应依据定额动解答文件规定进行计量计价。 承包人认为,钢筋绑扎搭接应遵循定额规则及相关图集规范,《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6G101-1)》已明确柱、梁、墙、板接头范围。且前期发承包双方就地下室钢筋接头计量已达成一致意见,该计价原则属于项目共性问题,地上与地下室结构适用规范一致、无重大变更,发包人亦未提出异议,故地上部分钢筋计算应沿用地下室钢筋计算文件约定的计算规则,即纵向钢筋按9m、竖向钢筋按楼层计算绑扎搭接接头。 三、我站观点 经查询来函资料,本项目合同约定钢筋工程计量执行2010计价依据。因此执行中同样需要执行相应的定额解释和子目动态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地下室主体结构钢筋计量进行了特别约定,但并未有资料显示双方对地上主体结构钢筋计量达成同样特别约定,承包人也未能举证证明,建议双方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协商解决争议。如确定并无对地上结构的钢筋计量规则有特别约定的,则执行2010计价依据相关规定。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14)水泥用量能否按实际调价的计价争议

2026-09-21

某医院工程,2018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部分工程内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余工程内容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量清单“水泥搅拌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水泥用量不少于150kg/m。经监理单位及承包人签字确认的《搅拌桩施工记录表》载明各桩有效桩长及单桩水泥用量,经计算每米水泥用量为150kg。发包人依据水泥进场台账及施工记录表载明的有效桩长计算实际每米用量约为142kg。现发承包双方就结算能否按实际水泥用量调整价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水泥进场台账及成桩记录,实际每米水泥用量约为142kg,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故应按实际水泥用量142kg/m调整结算价格。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提供水泥进场台账作为结算依据,水泥搅拌桩已按“一桩一表”进行验收,施工记录表中桩长、桩径、水泥用量等参数均经各方签字确认,且工程已验收合格,故应依据施工记录表载明的水泥用量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水泥搅拌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水泥用量不少于150kg/m,实际用量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如果承包人是按图施工的,则因实际施工与招标清单项目特征不符导致中标单价不适用于实际施工项目,双方宜结合合同关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调整价款的规定计价,但如果施工记录表载明的各桩有效桩长及单桩水泥用量,均在搅拌桩施工图要求的水泥掺入量及施工前各方确认的工艺性试桩水泥用量范围内,且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结合地质条件情况,通过钻进速度、搅拌速度、提升速度、喷浆压力、水泥浆的水灰比、每米喷浆量以及搅拌次数等措施,在满足搅拌桩质量的基础上,对水泥掺入量进行了有效控制或优化,其中标单价不作调整;如果承包人未按图施工导致实际用量少于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则需要整改并重新施工达到设计要求,由此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并引起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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