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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13)垂直运输机械能否按实计价的争议

2026-09-20

某医院工程,2018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部分工程内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余工程内容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施工图纸,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采用工程所在地信息价及现行标准进行计价后下浮13.5%确定。补充合同约定本项目基坑支护、土方及桩基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其余工程内容采用定额计价;并约定出具施工图纸后三个月内提交施工图预算。由于审批的施工方案所配置的垂直运输机械与定额子目所列机械规格、种类不同,现发承包双方就结算能否按实调整垂直运输机械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定额子目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常规机械、多数企业装备程度综合取定,除章节另有说明外,实际与定额不符时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原定额机械不满足现场需求,与审批方案及实际使用不一致;且投标时发包人未提供图纸及清单,投标人无法规避机械种类不同的风险,应按实际进场记录换算机械种类及型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部分工程内容采用清单计价,其余工程内容采用定额计价。采用清单计价的,垂直运输费用已包含在按项包干的措施项目费用中,不予调整。采用定额计价的,垂直运输费用执行2010计价依据,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承包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定额规则的,并就此报出定额下浮率,说明承包人是接受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规则进行报价的。因此,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内容,依据合同适用的《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九条第1款“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根据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已包括机械幅度差。实际配备与定额不同时,除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的规定,本工程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实际投入的施工机械与定额不同时,均不作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12)不平衡报价能否按合同约定调整的计价争议

2026-09-18

某学校扩建工程,2022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第82.2.1条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清单单价合同,以中标单位投标综合单价为结算单价”;合同专用条款第82.2.2条约定“为避免出现不平衡报价,在结算时,承包人的投标清单综合单价根据下列方式调整:(1)承包人投标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清单报价时,按工程所在地财政局审核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清单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计算……”。招标阶段已公示了合同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及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现发承包双方就当合同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是否按专用条款第82.2.2条约定执行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阶段已公示合同文件及最高投标限价明细,承包人全程未提出异议,则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该调整条款。 承包人认为,该调整条款实质改变了中标综合单价,背离了招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应按中标单价执行,不论高或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均不作调整;或在保持中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判断方法与调整方法,并在招标阶段也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和综合单价明细,承包人在招标投标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在投标前是知晓此条款的。但因施工合同由发包人起草,不能就此推断该条款必然代表合同双方真实意思。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在无发生工程变更等实质性内容变化时,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的中标综合单价按此条款执行,势必减少该清单项目合价,由此导致中标总价降低,将出现订立的合同价格与中标价不符的情形,还可能影响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中标价格法律效力。我们一直主张,有约从约的前提是法定优先,不平衡报价经过修正调整后的单价,仅适用于发生招标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的计价,招标工程量结算时仍执行中标单价为宜,以确保中标总价不变和中标单价的法律效力。不过,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与合规性判断,建议双方审慎考虑,共同咨询法务专家以及招投标管理部门意见,结合招标缔约过程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争议。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11)完工后再签订合同如何确定结算单价的争议

2026-09-17

某医院改建工程,2021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于2020年8月开工,2021年3月通过竣工验收。项目预算由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单位编制,2020年12月报送财政评审部门,该部门2021年3月复函明确按相关规定此类工程无需其审定,此后,该项目预算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发承包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以第三方咨询单位编制的预算作为支付依据,以财政评审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2023年底,发包人将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报送财政评审部门审核,仍被拒收,财政评审部门再次明确此类专项费用不予审核,发包人遂另行委托咨询单位开展结算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结算综合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以财政评审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本工程预算未经财政评审部门审核,故结算综合单价应重新组价确定。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属于疫情期间的应急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签订合同,预算单价为承包人当时可以接受的单价,因此应按该工程预算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系应急项目,2021年3月项目竣工验收,当月财政评审部门明确本项目预算不属于其审核范围。发承包双方在知晓该情形下签订施工合同,仍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该合同条款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发包人作为合同条款的起草方,应对该条款无法落实承担主要责任。在预算送审被拒后,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编制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预算单价,已成为合同订立以及工程款支付的重要基础,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自2021年5月合同订立至2023年底报送结算,项目已经竣工交付使用,发包人有充足时间对预算单价进行审核修正,但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应视为对该预算单价的认可。因来函资料未能完整、全面反映事实,仅基于上述双方反馈的情况和所提交材料,建议发承包双方以确认的预算单价为基础,参考合同约定执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施工期间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资讯及双方确认的市场询价结果办理竣工结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10)高压旋喷桩是否属于清单漏项的计价争议

2026-09-16

某污水处理厂工程,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进水管线结构设计图》明确进水管线顶管接收井采用高压旋喷桩加固,并明确了桩径和桩长,但未说明水泥掺量。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开列高压旋喷桩清单项目。项目中标后,设计单位出具《设计补充说明》,明确高压旋喷桩水泥掺量为250kg/m。合同专用条款7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约定“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合同文件、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合同及招标范围之内,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表述清晰的实体项目,在单位工程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与其项目特征相符的清单项目,并且其工作内容又不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若该实体项目参照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方法规定(其中: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计价时点,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执行)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予以合同价款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高压旋喷桩是否属于清单缺项漏项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原招标图纸《进水管线结构设计图》已明确高压旋喷桩的桩径和桩长,仅缺水泥掺量,该情形属于设计参数补充完善,不属于合同条款71.1约定的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承包人认为,实际施工按设计单位补充说明的水泥掺量执行,且打桩记录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代表共同签字确认,施工过程中补充水泥掺量是对原施工图纸内容的进一步明确,高压旋喷桩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予列项,属于清单漏项,应调整合同价款。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招标图纸已明确进水管线顶管接收井采用高压旋喷桩加固,但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开列该清单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了高压旋喷桩相关技术参数,且承包人按图施工,该情形属于合同专用条款71.1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本工程虽然采用总价合同,但合同专用条款71.1已对清单漏项缺项事件调整价款另行做出约定,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规则执行,若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合同价款。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09)余方弃置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2026-09-15

某污水处理厂工程,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土石方工程招标清单未单独开列余方弃置清单项目,而是按外运土石方工程量,开列“消纳费”清单项目。虽然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但合同专用条款第71.1条、第73.1条分别约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等事件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达到约定比例或金额时均可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余方弃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计量规范),余方弃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为“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正数)计算”。因回填方体积需考虑1.15的压实利用系数,故余方弃置工程量应在扣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时,相应调减4941.46m³ 土石方。 承包人认为,市政计量规范规定,余方弃置工程量应按挖方工程量减去利用回填方工程量,其中挖方、回填方工程量计算规则明确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即为天然密实体积,不需要考虑1.15压实利用系数,其系数换算是按定额计价的工程计算规则。则余方弃置清单工程量按挖方清单工程量减去利用回填方清单工程量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土石方工程招标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均未单独开列余方弃置清单项目,且双方见面会反馈事实时均表示土石方工程清单工程量是以余方弃置工程量与挖外运土石方工程量相等的计算规则确定其综合单价。因采用总价合同,若未发生合同专用条款第71.1条、第73.1条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等事件,则不应通过调整余方弃置工程量而调整合同价款。同时,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如需调整余方弃置工程量时,应执行市政计量规范相关规定,即余方弃置工程量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正数)计算,挖方、回填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08)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结算能否计取的争议

2026-09-14

某污水处理厂工程,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要求进水泵房下部沉井结构采用排水下沉、干封底的施工方法,剖面图标示沉井封底底板垫层以下超挖部分采用道渣或碎石回填。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开列沉井回填项目,且沉井下沉清单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均未显示包含超挖部分回填工作。合同专用条款7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约定“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合同文件、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合同及招标范围之内,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表述清晰的实体项目,在单位工程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与其项目特征相符的清单项目,并且其工作内容又不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若该实体项目参照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方法规定(其中: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计价时点,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执行)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予以合同价款调整”。施工时承包人采用碎石对沉井底板垫层以下超挖部分进行了回填,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超挖部分回填碎石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计量规范),沉井下沉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自然面标高至设计垫层底标高间的高度乘以沉井外壁最大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即进水泵房沉井下沉工程量计算至混凝土垫层底标高(-5.35m)位置。招标工程量无误,不存在合同条款71.1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 承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工艺,沉井施工必须开挖至沉井刃脚底部位置才能将沉井下沉至设计标高,施工图纸显示混凝土垫层设置在底板以下,其垫层以下超挖部分采用道渣或碎石回填;因此,沉井下沉超挖部分回填碎石为清单漏项,应按照合同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三、我站观点 根据市政计量规范,沉井下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自然面标高至设计垫层底标高间的高度乘以沉井外壁最大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未开列沉井回填碎石项目,且沉井下沉清单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均未显示包含超挖部分回填碎石,虽然属于总价合同项下报价包干范围,但因合同专用条款71.1条专门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事件调整价款做出约定,因此建议双方按相关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若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合同价款。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07)空桩工程量偏差结算能否计取的争议

2026-09-11

某污水处理厂工程,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要求进水泵房下部沉井结构中沉井底板下地基土采用7m长双轴搅拌桩止水加固,招标工程量清单分别开列“深层水泥搅拌桩”实桩与空桩清单项目。本工程虽然采用总价合同,但合同专用条款第71.1条、第73.1条分别约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等事件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达到约定比例或金额时,以及需根据地质情况确定桩长的实桩部分,均可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水泥搅拌桩空桩工程量偏差能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73.1(1)已明确约定“本工程桩长(仅限于分部分项工程中需根据地质情况确定桩长的实桩部分)的工程量暂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结算时按‘四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及承包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工程量多退少补;设计桩长为固定长度及空桩和送桩的工程量偏差,发包人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同时,搅拌桩空桩情形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 71.1(1)所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可调情形,故相应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73.1(1)是对按实结算项目的约定,对桩工程而言,实质是按打桩记录结算的约定。因此依据合同专用条款73.1(2)关于工程量偏差的约定,搅拌桩空桩工程量偏差应调整合同价款。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招标图纸显示沉井底板下地基土采用双轴搅拌桩止水加固,设计桩长为固定长度。依据合同专用条款73.1(1)设计桩长为固定长度及空桩工程量偏差不予调整的约定,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应已合理预见该条款影响并将相关费用考虑在报价中,故沉井底板下地基土双轴搅拌桩空桩工程量偏差结算不予计取。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06)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由谁承担的争议

2026-09-10

某排水管网改造工程,2023年7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招标时以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价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合同约定以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确定。合同专用条款第6.1.3条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进行质量检测,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检测机构根据与发包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收取检测费用,检测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检测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与第三方检测公司签订了工程材料检测合同,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项目所用工程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检测。现发承包双方对上述第三方检测费用由谁承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对材料进场见证送检的第三方检测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材料进场的见证送检(复检、抽检)应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支付相应费用。 三、我站观点 第三方检测一般包含施工单位因自检需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和发包人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本工程综合单价执行2018计价依据,该计价依据的管理费已经包含了施工单位因自检发生的检测费用(一般承包人为委托单位),但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高支模、动(静)载试验等第三方监测检测费用。因此,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2018计价依据未包括的材料抽样检验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2018计价依据中应由承包人自检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为加强质量管理而另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本应承包人自检内容或者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核验检测服务的,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自检合格但经抽样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可由承包人承担。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05)弃土费能否因政策发文调价而调整的争议

2026-09-10

某道路改造工程,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0.1条第(3)项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为: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波动的所有风险;土石方工程还包括运距和弃土费波动的市场风险。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上调政府投资项目弃土费用标准上限,导致市场弃土收纳费大幅上涨。现发承包双方就该费用上涨能否调整合同价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已约定土石方工程综合单价包括弃土费波动的市场风险,故弃土费上涨属于约定的风险范围,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政府部门发布通知调整弃土费用标准上限,导致原合同弃土费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该风险非承包人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属于不可预见风险,由此引起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合同约定土石方工程综合单价包含弃土费波动的市场风险,故弃土费受正常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应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施工期间,政府部门发布调整弃土费用标准的通知,如弃土费上涨是因政策原因引起的,则不属于市场自身运作产生的价格波动,不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但是,即便此政策引起价格波动,并不代表本项目弃土费必然受到影响,例如承包人在调价文件发布前已完成或完成大部分的弃土任务,因此承包人需举证证明本项目实际受到价格波动影响并因此产生损失。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因政策变化导致本项目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的程度及损失大小,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规则进行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04)招标图纸未标注围挡范围能否另行计价的争议

2026-09-08

某住宅工程,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措施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现场围挡费用”清单项目,计量单位为“宗”,要求投标人参考类似工程经验填报,费用包干,如无特别提示,不论实际发生与否,或发生数额与填报数额是否一致,均不调整。因招标总平面图并未标注围挡搭设范围,故发包人在招标答疑第19条回复:需考虑售楼参观安全通道等费用,后续单独报价;在第56条回复:售楼部、展示区及样板房的平面布置图及其展示要求后续提供。此外,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第3.8款约定措施项目费用总价包干;第9.6.1款约定总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的管理(如清洁、封闭部分区域等),相关配合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中。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因销售需要在展示区设立的围挡能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答疑涉及的参观通道围挡已由其他专业分包施工,且合同第9.6.1款约定总承包人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所产生的管理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中,故招标答疑涉及的售楼部、展示区及样板房所需设置的围挡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用中,不应另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从招标开始到定标完成,发包人未提供任何售楼部、展示区及样板房的平面布置图及其展示要求,故后续施工的展示区围挡费用应另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现场围挡费用是投标人综合考虑招标文件明确的招标范围、施工场地情况、招标答疑确定事项、招标工程清单报价说明及合同条款等因素后报价形成。招标答疑明确需考虑售楼参观安全通道等费用;合同约定承包人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的管理配合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费用中,且措施项目费用总价包干;招标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报价说明要求投标人参照“措施项目”及工程经验填报,且所有项目费用均为包干价,不予调整。故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报价缺乏相应图纸的情况下,应根据类似工程经验,合理考量售楼部、展示区及样板房区域的围挡方案进行报价,并将相应费用纳入措施项目清单费用中,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若实施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投标时所考虑的合理方案与实际布置图和管理要求产生差异并引起费用增减的,可以计取其变化差额部分。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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