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工程,2024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为应急抢险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执行广东省现行相关定额及工程所在地《关于应急抢险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建造价〔2018〕69号)。现发承包双方就该文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的适用范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所执行的现行定额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故应按*建造价〔2018〕69号文及2018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计取各专业工程的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工程可按规定计取,其他专业工程则不计取。 承包人认为,2018计价依据仅考虑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具等消耗量以及管理费,未考虑应急抢险工程的增加系数;合同约定按*建造价〔2018〕69号文计取,并明确以最新发布的文件执行,因此,除市政工程外,其他专业工程也应计取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 三、我站观点 应急抢险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本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执行2018计价依据及*建造价〔2018〕69号文,虽然该文规定的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主要对应的是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为基础的计价成果,其中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对应合同约定采用的2018计价依据,但该文已执行多年,发包人知道且应该知道该文规定的系数适用范围,仍在合同中约定按该文计取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可见发包人是同意使用该系数作为调整2018计价依据计价结果的,并与承包人达成了一致意见作为合同条款,故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思,可按该文规定计取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15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条第(5)项约定,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幅度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的10%时,双方应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现发承包双方对后期施工的管廊机电安装工程所涉及的市场询价材料能否调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才能调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的不能调差。 承包人认为,由于材料信息指导价覆盖的材料种类少,后期施工的管廊机电安装工程所用材料基本没有材料信息指导价,而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涨幅非常大,如果不予调差,基本都是亏损的,将有失合同的公平原则。 三、我站观点 提交资料显示,本工程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阶段,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预算编制规则执行,为应对履约期间的物价波动风险,预算阶段可计列暂列金额考虑。争议所涉主要材料在施工期间价格上涨导致费用增加的,不适宜在预算编审阶段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可在结算时结合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调整,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宜在履约过程中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协商确定。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安置区工程,2017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原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预算包干费按1%计算。实施过程中,原施工合同范围内的3栋安置房及部分市政道路等工程,因受征拆、管线迁移、用地手续等非承包人原因影响,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发生工期延期。2022年9月30日发承包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三),明确上述工程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上述工程采用2018计价依据时预算包干费费率的确定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算包干费费率应按原招标文件约定的1%计取。 承包人认为,补充合同(三)约定按照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预算包干费的计取应该符合2018计价依据的规定,即以各专业定额中人工费和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的费率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及主施工合同所采用的计价依据为2010计价依据,约定预算包干费费率为1%,是基于2010计价依据中各专业定额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计取的。补充合同(三)明确按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但未对预算包干费计价进行约定。因2018计价依据中各专业定额预算包干费改为以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其费率也与2010计价依据不一致,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补充合同(三)订立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安置区工程,2017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均未单独约定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的基准日,但约定合同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17年11月8日,则合同基准日为2017年10月11日。工程招标时以施工图预算金额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其预算编制所采用的工、料、机价格为工程所在地2017年第2期(二季度)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价格基准日的确定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材料价格调差应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即以2017年10月(四季度)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作为材料调差基准价格。 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是合同组成部分,应按照预算编制时所采用的工程造价信息价,即以2017年第2期(二季度)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作为材料调差基准价格。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已明确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合同基准日,且对价格基准日无专门约定,则根据交易习惯,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的价格基准日为合同基准日,即以2017年10月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作为材料调差基准价格,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基于合同基准日考虑物价波动风险。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安置区工程,2017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以施工图预算金额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其预算内容作为招标清单,要求投标人无需逐个报价,仅在投标函中投报下浮率。合同专用条款14.2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预算清单若有明显差错的,需按定额套价调整,最终结算以工程所在地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政审核中心)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及其相应综合定额审定的结算审核价乘以(1-中标下浮率)为准。现发承包双方就结算审核时对工程预算中明显错误的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预算未经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工程结算以工程预算清单综合单价报审,其综合单价有明显差错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按实进行结算。 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是合同组成部分,2023年5月22日工程所在地财政局颁发的《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自2023年6月1日起,100万以上(含100万)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算,须由财政审核中心进行评审,预算未经财政审核中心评审的项目原则上结算不予评审”。本工程预算是在该文发布之前确定的,不属于该文规则必须审核的范围,结算时应按照工程预算中的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综合分析来函资料,本工程虽然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以预算内容为招标清单,但招标过程是由投标人投报预算总价下浮率确定中标价;且合同约定结算按实计量,构成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预算经下浮后,如有明显差错的,需按定额套价调整。可见本工程实质为定额计价,并无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过程中也并未形成中标综合单价,因此本工程争议所提的“综合单价”仍是定额子目,按照专用条款优先的原则,建议发承包遵循合同约定,执行定额应用规则与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厂房钢结构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模式,招标图纸为初步设计图纸,合同约定除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外,招标图纸与修改后的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之间的差异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并明确围护系统的材料供货、制作、运输及配合安装由围护系统供货方负责,承包人仅负责安装工作。施工期间,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新增“飞灰固化间屋面”“景观连廊电梯井”“连廊4、6钢梯”等原招标图纸未载明的内容,且“主厂房西立面造型骨架”“景观连廊钢板楼地面方管骨架”等十余项内容与招标图纸存在显著差异。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增加的工程以及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差异是否应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对应的围护系统材料费用由谁承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答疑文件及总包合同约定,图纸深度不足及图纸差异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且“景观连廊电梯井”“连廊4、6钢梯”等没有结构图纸的内容在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已明确,投标人需依据已有效果图及建筑图制定外立面实现方案,并在后续深化图纸过程中配合设计意图以达成墙面效果,其余项目招标图纸已提供结构图,后期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作内容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合理调整,相应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该合同不属于EPC合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与招标图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属于施工图纸增加内容,部分内容与招标图纸发生较大变化或在原招标图纸中只是示意。该部分增加的工程内容和差异属于新增变更,不属于合同包干的范畴,应另行计费。 三、我站观点 总价合同包干范围限于招标图纸所载明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所发生的工程内容及承包人基于招标文件可合理预见的工作,而承包人的深化设计义务,限于为实现招标图纸的设计意图而进行的节点细化、工艺完善等,不包含对工程结构、功能或范围的实质性改变。如施工图纸实质性新增招标图纸中未载明且无法从效果图或招标文件中合理推知的独立功能单元或结构性工程,宜视为合同范围的变更;如施工图纸对结构形式、范围或标准作出重大改变,且该改变超出承包人投标时可合理预见范围,则可能构成工程变更;如施工图纸新增内容已超出“深化”范畴,构成工程范围或结构性实体的改变,则可认定为设计变更;如招标图纸已提供结构图,施工图纸仅作合理调整,则属于承包人风险范围。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上述原则,对争议事项逐项进行梳理与甄别,明确责任归属。对于认定为变更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原则,合理确定变更费用;对认定为承包人风险范围的内容,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合同已明确约定围护系统承包人仅负责安装,如因变更引起围护系统发生改变引起安装数量、施工工艺、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变化的,则相应调整安装费用,但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围护系统材料的,材料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商住综合体工程,2021年1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3.E.3)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印发某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建质〔2018〕1953号)、《关于实施<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的补充通知》(*建质〔2018〕2281号)的要求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围蔽设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有序,同时与周边环境进行必要的隔离,保证施工人员以及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其为履行此项义务而需要的各项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格中”。同时,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措施费清单计价说明约定“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除特殊说明以外)所列,因此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详细分析其所含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自行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本工程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仅开列了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下简称绿措费)清单,未单独开列施工围蔽措施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就施工围蔽项目费用是否另行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围蔽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格中。同时,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措施费清单计价说明明确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另外,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没有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提出质疑,故不应计算施工围蔽项目费用。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由发包人负责。其次,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的计价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定额解释文件明确了施工现场围挡应在按子目计算的绿措费中单独计取,故应计算施工围蔽项目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除了上述合同约定外,招标文件的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措施费清单计价说明第1.2、1.3条还分别约定“绿措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工程计价时应单独列项,并按本定额相应项目及费率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补充内容以及建设单位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应一并列入绿措费中列支和使用”。招标答疑阶段,发包人将绿措费由不可竞争费用调整为可竞争费用,并要求承包人对各单位工程的“绿措费”报价不得低于计价文件规定的取费费率标准。结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的约定,项目的绿措费不仅包括按费率计算的部分,而且还应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可计量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在合同未约定施工围蔽项目属性的情形下,依据现行建安费用组成规定,施工围蔽属于绿措费范围内的项目。因此,在本单价合同中对绿措费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自行报价的绿措费中应已包含施工围蔽安拆费用,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无需另行计算。如中标后绿措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引起费用增减的,在结算时按合同相关约定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快递操作中心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招标图纸未包含雨水调蓄池、化粪池的基坑支护设计,仅室外给排水施工设计及施工说明第十一条第4点明确“涉及基坑支护的管段需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招标清单未单独开列基坑支护分部分项清单,仅以“项”开列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措施其他项目清单;雨水调蓄池、化粪池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特征要求投标人综合考虑土方开挖、回填、弃置等满足图集、设计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辅助性工作。施工期间,因构筑物埋深、地质条件及场地限制,承包人提出需先进行基坑支护方可开挖土方,要求发包人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9〕12号)提供基坑支护专项设计。经发包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各方协商,决定由设计单位出具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及方案优化专题会议意见补充完善图纸,承包人按图完成施工。因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条约定“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现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地下构筑物基坑支护费用属于措施项目费,应按包干计价。 承包人认为,雨水调蓄池及化粪池基坑支护属于变更增加项目,根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的规定,基坑支护设计要求的钢板桩属于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措施项目,因此要求计算基坑支护变更增加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招标图纸中明确基坑支护专项设计由发包人负责,在发包人未提供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招标图纸但招标清单有相应开项并要求投标人报价包干、且投标人已报价的情况下,该报价视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根据招标图纸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制定合适的基坑支护投标方案并报价。若在施工过程中,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经专家论证及各方一致同意后,设计单位出具的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方案与原投标方案不一致的,可根据粤建造〔2013〕4号文第二条规定,调整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方案与原投标方案两者对比相差的费用;但如果原投标方案本身不合理的,仅计算设计单位出具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方案与投标时应能考虑的合理方案两者对比的费用差额。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E栋为10层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业厂房,主体由四根钢柱、两根钢梁构成。预算编审时发承包双方对钢结构吊装费计价时能否调整机械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总说明第九条第2款明确“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情况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故本工程钢结构安装计价,实际使用机械与定额不一致均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钢构件安装方案不同于一般钢结构的吊装可连续施工,需考虑每层混凝土养护和终凝时间导致吊装设备闲置增加的机械成本,属于非常规的施工工艺。因此,钢结构安装计价,应根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调整定额子目的机械。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虽然采用清单计价,但其综合单价以预算组价确定,因此,争议问题属于定额应用问题。在预算编审阶段,一般按常规的合适方案考虑计价,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投标时已经勘察现场、熟悉工程情况,可结合自身优势依据拟定施工方案进行报价。本工程招标时未有工程量清单,以定额下浮率中标,应视为承包人在其拟定的合理的施工方案上考虑按定额计价结果下浮作为完成合同工程的费用,因此工程实际与定额所考虑不一致引起的费用差异,已包含在其中标下浮率中。如果承包人投标方案合理,但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实际施工方案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方案之间差异费用可在结算时计取;如果承包人投标方案不合理,导致实际施工方案变化的,增加的费用不予计算,减少的费用应予扣减。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工业厂区易地改造工程,2019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各车间招标图纸明确:工程桩施工前,每个单体均需进行试桩,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确认后方可施工。各车间共试桩17条,一车间、前处理车间试桩已完成并通过静载检测,二车间因设计单位拟进行桩基础优化无法开展检测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就部分单体试桩延误是否应补偿窝工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停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索赔条件,且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试桩时间,不应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属施工过程中的指令变化,该风险不可预见,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窝工,发包人应予以补偿。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各车间招标图纸明确:工程桩施工前,每个单体均需进行试桩,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确认后方可施工,但未有“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的书面指令或相关凭据,试桩延误的责任方尚不明确,也不能充分说明必然导致窝工。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原则,进一步明确部分单体试桩延误的责任归属。如非承包人责任导致的,可按照合同相应条款进行索赔。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