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厂区易地改造工程,2019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其他措施费等措施项目费均采用总价包干形式,不因任何变更及工程量增减而调整。2020年5月25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关于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管理的通知》,明确承插型盘扣式、套扣式和轮扣式脚手架不得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编制了《高大支模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支模高度为8-12.25m,施工方案经专家组论证并通过各参建单位确认后实施。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高大支模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建筑物结构、楼层高度未发生变化,施工单位投标时应已考虑相关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总价包干。 承包人认为,高大支模高度为8-12.25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经专家组论证并通过各参建单位确认,导致原合同措施费包干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应按实际施工方案结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高大支模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措施。承包人投标时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现场勘察情况,应当知晓高大支模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方案需经得起专家论证或有关部门审核,投标时需制定合适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结合自身技术经济条件进行报价,如因承包人报价所考虑的方案不合适导致中标后需变更方案,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本项目招标前后建筑物结构、楼层高度未发生变化,国家及省市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亦无实质性变化,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的通知仅为强化管理内容,并未改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因此,高大支模措施费结算时应按投标报价执行。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办公楼装修工程,2023年6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合同条款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下简称绿措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其他因素而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设计变更能否调整绿措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绿措费为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故设计变更不调整绿措费。 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绿措费包干是基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工程设计变更的重大调整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故绿措费应按实调整。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绿措费总价包干,是基于合同订立时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内的包干。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继续严格执行包干条款有失公允的,发承包双方可基于变更前后对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差异与费用变化调整合同价款。若设计变更并未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则不能因其计算基础变化而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办公楼装修工程,2023年6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合同条款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其他因素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对暂估价专业工程是否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为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故暂估价专业工程结算时不再另计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承包人认为,合同包干范围仅针对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施工图纸是在中标后进行深化的,其相应措施费不应包含在原包干总价范围内。 三、我站观点 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的金额。因受必须招标范围有关金额规定的影响,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计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反映的是该专业工程完整的建安工程造价金额,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合同未有专门说明情况下,中标总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故结算时暂估价专业工程可按其合同约定计取相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办公楼装修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招标图纸中空调风口的设计说明为“变风量末端风口为条形风口,由静压箱箱体、风口面板(带可调节送风角度的导风部件)等一体组成”,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办公室VAV送风口1200×300(连静压箱)”“办公室VAV送风口800×300(连静压箱)”清单项目,但其清单项目特征均未对静压箱作具体描述。发包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上述清单项目按含静压箱和保温的一体化设备计价,承包人投标报价仅含送风口价格,未考虑静压箱的价格。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办公室VAV送风口的静压箱是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纸注明送风口由静压箱等一体组成,招标清单项目名称已注明连静压箱,若投标人对招标清单理解有分歧,应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故静压箱不应另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执行的《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清单计价应以项目特征描述为准,办公室VAV送风口清单的项目特征未注明包含静压箱,且招标清单中已单独列出“送风静压箱”清单项目,故静压箱应单独计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招标图纸的设计说明注明变风量末端风口由静压箱箱体、风口面板等一体组成,表明静压箱是风口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设备。招标工程量清单在项目名称中明确标注“连静压箱”,已表明静压箱包含在清单项目内。投标人若有疑问应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未提出异议,视为理解招标工程量清单所表述意思。虽然招标清单单独开列“送风静压箱”清单项目,但送风口清单项目名称明确“连静压箱”,即便项目特征未做详细描述,投标人仍可以清单项目名称和招标图纸设计说明理解项目特征内容。且发包人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送风口清单项目已按含静压箱的一体化设备计价,与设计说明和清单项目名称一致。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完全可以根据上述情况进行判断,依据招标图纸并结合招标清单进行投标报价,但承包人投标报价仅含送风口价格,未考虑静压箱,属于对清单内容的误解或报价疏漏,其风险应自行承担。因此该部分连接送风口的静压箱不应另行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工程,2017年1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约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区财政局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价乘以(1-中标下浮率),工程量按实结算。承包人申报施工图预算时,已按上述合同条款要求,将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率后提交;区财政局在预算评审过程中,以承包人提交的“下浮后综合单价”为基础,完成了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办理竣工结算时,就“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否需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价基础上再次下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应在区财政局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价基础上乘以(1-中标下浮率)确定结算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其申报的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已按中标下浮率下浮,且该下浮后价格已获区财政局审定确认,竣工结算阶段不应重复下浮。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区财政局先核定预算价格后,再依据中标下浮率确定综合单价。若承包人在申报施工图预算时,已依据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则按此方式审定的综合单价,即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其已满足结算计算基础要求,无需再二次下浮。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服务平台改建工程,2023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承包人完成的墙面铝板(盲板)存在质量瑕疵,经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多次督促整改,承包人仍未有效处理。发包人遂决定对质量不合格的墙板不予接收,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质量不合格区域的墙板重新定制安装。现发承包双方就墙板质量问题引发的扣款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质量问题源于既有墙面冷辐射铝板与新安装铝板(盲板)在工艺、材质、色差、缝隙等方面存在固有差异,且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多次整改义务,仍无法满足发包人观感要求,故仅同意按原合同清单单价扣除该部分铝板(盲板)对应工程量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墙面铝板(盲板)存在质量问题,发承包双方应先厘清责任归属。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墙板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墙板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或是由于发包人提出高于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要求所导致的,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服务平台改建工程,2023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协议书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总价包干。合同关于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条款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漏项或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变更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调整前由承包人将拟实施的方案(须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提交发包人确认。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原招标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存在漏算,且发生新增设计变更、签证等情形,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是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单项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需按合同约定及时将拟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现因承包人未履行该义务,导致相关内容无法核实,故对应的措施费用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与后续下发的施工图纸存在重大差异,且清单漏项、后续新增单项工程及签证等均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干条款已无法适用,因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均应按实调整。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干,其风险范围是针对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工程规模与施工条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继续执行包干条款有失公允的,发承包双方可基于变更前后对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差异与费用变化调整合同价款。如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未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则不能因其计算基础变化而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服务平台改建工程,2023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依据现行定额计量计价确定新增项目的单价。项目原设计图纸采用钻孔钢管灌注桩施工工艺,其中钢管连接方式为“满焊熔透对接,外套钢管保护”,后经设计变更调整为丝扣连接。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管丝扣连接加工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未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盖章版询价资料,故以发包人通过电话向加工厂询价形成的结果作为单价确定依据。 承包人认为,应将承包人提供的、由加工厂出具并盖章的纸质版报价单作为结算依据。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相关资料,变更后钢管接口采用丝扣连接方式,合同内无相同或类似清单综合单价可参照,且属于现行定额缺项内容,无法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确定新增清单综合单价。因单方电话询价或单一来源报价单均不足以构成充分的计价依据,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我站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开展规范询价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合理单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服务平台改建工程,2023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加固改建项目,设计图纸要求在原建筑物首层相关区域凿除原结构梁板后增设桩基础,采用钻孔钢管灌注桩施工工艺。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钢管桩”项目,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管桩桩长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桩长应按设计桩顶标高与打桩记录中的桩底标高之差计算。 承包人认为,受限于作业空间和结构安全因素,实际施工时采取在原结构板上施打钢管桩的方式,而无法采用先开挖再进行钻孔钢管灌注桩施工方式,施工难度增加,因此主张桩长应按实际打桩完成后的桩顶标高减去桩底标高计量。 三、我站观点 根据合同约定,本项目工程量计算执行2013房建计量规范的相关规定,钢管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即采用“设计桩顶标高-打桩记录桩底标高”的方式确定。施工图纸及施工条件在中标前后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施工环境、施工条件等因素导致的施工降效,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本应能够预见,并将该影响因素综合考虑在其报价中。因此承包人认为的作业空间受限、施工难度增加等情形,风险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