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计价争议复函/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583)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计价争议

2026-08-10

某挡土墙塌陷修复工程,2025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定点采购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条款7.2.1约定“综合单价及总价在合同期内,不因燃料、电费⋯⋯材料价差等引致的价格波动而调整,也不因交通管制、夜间施工⋯⋯临时赶工等情况可能引致的费用调整”;合同条款7.3.1约定“本合同属总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包干,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价款”。项目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中栏杆的高度均为离地0.8米,合同清单“铸铁栏杆”项目特征描述为离地高度0.95米。现发承包双方对栏杆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条款7.3.1约定了本工程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图包干,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价款,因此漏列的0.8米高栏杆的清单不予以增加。另外,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即表示本工程的结算原则为单价合同的计量原则,因此,实际没有实施的0.95米高栏杆的工程量应予扣减。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条款7.2.1条约定,综合单价及总价在合同期内不调整,合同条款7.3.1条约定,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价款,因此栏杆的结算价格不作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模式为总价合同,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及总价在约定范围内不调整,因此结合相关合同条款,清单漏项不调整合同价格。同样,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铸铁栏杆”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数量与招标图纸不一致引起的价款变化视为已在合同总价内考虑,因此除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如工程变更)外,招标清单工程量及其报价在结算时不作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82)隧道顶板高支模支架的计价争议

2026-08-07

某隧道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隧道钢筋混凝土顶板模板工程采用高支模支架体系,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板模板”项目特征描述明确综合考虑支模高度,未单独开列“满堂支架”清单项目。《招标清单编制说明》第三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明确,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所列,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详细分析其所含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自行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同时明确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要求充分考虑大空间、大体积混凝土所需增加的费用。现发承发包双方就隧道顶板高支模支架是否属于清单漏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明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自行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另外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也要求充分考虑大空间、大体积混凝土所需增加的费用。招标过程中承包人未提出答疑,且隧道结构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未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因此隧道顶板高支模支架费用应按已标价工程清单综合单价计算,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板模板”所包含的支架费用,适用于常规施工方案下的一般模板支架,不适用于本项目隧道顶板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高支模支架。该项费用属于招标清单漏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计算其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虽未单独开列“满堂支架”清单项目,但《招标清单编制说明》已经明确模板及支架费的内容,且要求充分考虑大空间、大体积混凝土所需增加的费用,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未在招标答疑时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及《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所明示的相关风险,并已将所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用考虑在其他相关费用内;且本项目隧道结构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未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因此隧道顶板模板支架不属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其模板费用不予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81)场内重载道路结构做法变更的计价争议

2026-08-06

某隧道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15可以提供的施工现场条件明确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场地的平整由中标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临时场地布置图》显示重载道路与施工场地硬化结构做法均为15cm厚石屑垫层+24cm厚C30钢筋混凝土(φ12@200双层双向钢筋),但未单独开列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大型吊装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吊装施工专项方案须结合场内施工重载道路统一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通过专家评审且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的《场内重载道路专项方案》中场内重载道路结构做法改为35cm厚C25钢筋混凝土(内配φ12@200双层双向钢筋)。现发承包双方就此是否按变更工程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纸明确了项目临时道路的场地硬化范围和具体实施方案;且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施工场地硬化以及招标图纸以外的进场道路、公共通道费用包括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由投标人在该项措施内综合考虑,因此重载道路的费用已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另计变更费用。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招标图纸对基坑周边的重载道路进行了专项设计,不属于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常规临时道路硬化工程。虽然招标清单未开列该项目,但实施过程是按通过专家评审且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的《场内重载道路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其道路结构做法与招标图纸不一致,属于工程变更事项,应按变更工程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图纸已明确施工场地重载道路位置与做法,实施过程按规定程序进行专项方案评审时,对其结构做法进行调整引起费用变化为非承包人责任,属于工程变更事项;且变更方案已经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审批确认,因此可按合同关于工程变更调整价款的约定计取因场内重载道路结构改变引起的费用增减。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80)临时出入口改变能否按变更计价的争议

2026-08-05

某隧道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编制说明》第三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第1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第(2)点明确,施工场地硬化以及招标图纸以外的进场道路、公共通道费用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内,由投标人在该项措施报价内综合考虑。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临时场地布置图纸显示临时出入口的位置位于工地旁边两条道路交汇处,并明确了路面结构做法。中标后按招标图位置向有关部门申请开设临时路口,有关部门以不符合规范和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建议另选地点开设临时路口。后按有关部门审批意见在地块南侧无名路开临时施工路口,重新编制《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并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批。由此导致临时进出道路长度与路面结构做法发生变化,发承包双方就临时路口改变导致上述变化是否按变更工程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专用合同专用条款1.10.1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约定承包人应在投标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明确招标图纸以外的进场道路、公共通道费用包括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由投标人在该项措施内综合考虑。虽然临时进场道路出入口位置发生变化,增加了道路里程,路面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但根据上述约定费用不应另计。 承包人认为,临时道路出入口变化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且临时路口变更后,导致进场道路长度增加206.129米,路面宽8m,道路结构做法也与招标图纸不同,局部软弱地层采用了毛石换填。故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10.3场内交通第(5)条“市、区政府或市主管部门对场内交通有特殊要求的,按市、区政府或市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涉及增加费用,待专报市相关部门批复后,按新增工程(或变更工程)办理”的约定,按变更后的工程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完成招标清单所需要的费用,承包人投标时是依据招标图纸显示的临时出入口位置和招标清单关于进场道路施工要求进行报价。施工中临时出入口的改变属于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属于工程变更事项,且变更后的实施方案已经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审批确认,因此可按合同关于工程变更调整价款的约定计取因临时出入口改变引起的费用增减。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79)土方处置方案变化的计价争议

2026-08-04

某隧道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显示,余方弃置分为“可利用”“不可利用”两种类型。“可利用”土石方用于拍卖处理以及明挖段覆土回填使用,投标人就近选择临时弃渣场,弃渣场需符合规定,运距不调整;“不可利用”土石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处置方案,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三项利用土方调整为外弃土方:1#地块由于存在两条对澳供水管,不具备回填及临时存放利用土方的条件,原设计回填土方变更为弃方;隧道结构顶部回填土方也由于该地块不能临时堆放先作全部外运弃置处理,待结构完成后再运回(或外购)进行回填;发包人原计划进行拍卖的土方实际未拍卖,进行外运弃置处理。发承包双方对上述情况是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堆土场变化引起的外弃土方数量可进行计算,因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故弃土综合单价按招标清单中的“余方弃置(不可利用)”单价计算。但实际临时堆土点的位置变化调整和变更无法认定为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故不予按实际运距调整外弃土方运距、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 承包人认为,上述可利用土方及未拍卖土方均需进行外弃处理,故应分别按实际外运运距调整外弃土方单价、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据双方提交的补充资料,承包人选择的临时堆土(渣)场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虽未向发包人书面申报,但发包人在临时堆土(渣)场拍卖过部分石方,视为发包人已认可该临时堆土(渣)场的选址,除非发包人能提出更为合适的场址选择方案。后续供水管道管理部门提出场地存在管线不允许覆土堆土,因此,1#地块回填土方及未拍卖土方的外运可视作变更为外弃土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按合同清单项目“余方弃置(不可利用)”进行计价,但是由此导致工程量较大增加,如超过约定幅度工程数量且导致合同单价不合理而不适用的,建议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理价格;原隧道结构顶部回填土方由于临时堆土(渣)场变化作外运弃置处理,因资料显示该场地变更非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议按合同清单项目“土方场内利用(平衡调配)”进行计价,不予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78)余方弃置运距变化的计价争议

2026-08-03

某隧道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余方弃置(不可利用)”项目特征描述要求投标人自行考虑运距,《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明确“不可利用土石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处置方案,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该项目《弃渣场建设专题工作会议纪要》显示,工程所在地住建局同意弃渣场选址地点,余方弃置实际运距31.6公里。现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弃渣场引起余方弃置运距变化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余方弃置项目特征中明确运距为投标人自行考虑,且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也明确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做调整。承包人未在招标答疑时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其已认可招标工程量清单,故此运距变化不予调整费用。 承包人认为,最高投标限价报告显示土方弃运运距按5公里计算,该报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属于合同文件范畴。工程开工后,由于工程所在地周边无可用的弃土场,经选定的弃渣场距项目较远,实际运距与招标文件约定的运距变化较大,已超出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所能预见及承担的风险范围,故应按照实际运距调整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余方弃置(不可利用)”清单项目特征中明确运距为投标人自行考虑,招标文件亦要求投标人必须详细勘察现场,现有的现场条件即为移交给中标人的施工条件,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理应结合现场条件综合考虑,并且如投标人认为最高投标限价资料存在不合理的内容,应在招标阶段提出。发承包双方提供的会议纪要只明确了工程所在地住建局同意弃渣场的选址,且结合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并无相关资料凭据显示该弃渣场为发包人特别指定或项目实施期间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发布弃渣场变更相关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余方弃置运距发生变化,故本工程“余方弃置(不可利用)”清单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合理的运距已考虑在投标单价内。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77)施工工艺变化能否调整合同价款的计价争议

2026-07-31

某隧道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提供的地质详勘报告显示,地下连续墙施工区域涉及岩层为较硬岩(中风化岩)、平均抗压强度等级为53.6MPa,没有坚硬岩(微风化岩)。招标工程量清单“地下连续墙”的项目特征明确“1.地层情况:按地质勘察报告……7.其它说明:综合考虑……入岩增加费等”。《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要求地下连续墙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综合考虑连续墙的成槽方式与成槽机械、连续墙施工高度、垂直运输等”。承包人投标时提交的技术标显示地下连续墙施工机械设备计划投入2台双轮铣,成槽工艺拟采用成槽机和双轮铣成槽方案。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发现岩石的实际强度等级大幅提高,发包人随后委托原地勘单位进行地质补勘,补勘报告显示地下连续墙施工范围涉及的岩层有大量的坚硬岩(微风化岩)、平均抗压强度等级提高至86.7MPa,且坚硬岩占比高达68.4%。原报批的施工方案采用“成槽机+冲击钻”施工工艺,因多次偏孔而无法满足成槽要求,故经参建各方论证通过后变更为“旋挖机+双轮铣”施工工艺。现发承包双方对地下连续墙施工工艺变化能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地下连续墙”的项目特征明确地层情况按地质勘察报告,并要求综合考虑入岩增加费等;《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明确地下连续墙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综合考虑连续墙的成槽方式与成槽机械、连续墙施工高度、垂直运输等;承包人的技术标中明确成槽工艺拟采用成槽机和双轮铣成槽方案,故此次施工工艺和工法变化,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计价变更范围,不予调整费用。 承包人认为,地质勘探报告与现场实际地质条件差异较大,超出了有经验的承包人的常规风险预判,属于改变合同工作其他特性的情况;且地下连续墙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的“综合考虑连续墙的成槽方式与成槽机械、连续墙施工高度、垂直运输等”是基于招标时的地质条件综合考虑,现该清单说明已不再适用,故应按照经批复确认并实际采用的“旋挖钻+双轮铣”工艺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地下连续墙合同价格。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发承包双方均认同实际地质情况与招标时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引起地下连续墙施工方案变化,故该变化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事项,如导致相关费用增减的,可依据合同变更估价条款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并且,由于承包人投标已考虑“投入2台双轮铣,成槽工艺拟采用槽机和双轮铣成槽”的施工方案,故合同价格调整仅计取地质变化引起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与投标方案费用的差异部分,承包人承担投标方案合理性责任。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76)中标费率计算基础的争议

2026-07-30

某市民服务中心工程,2021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进行投标报价。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施工图预算中已有的项目单价,按已审定的预算单价×中标费率计算;施工图预算中有类似的项目单价,参照已审定的类似预算单价×中标费率计算;施工图预算中没有的项目单价,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单价×中标费率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中标费率”是以最高投标限价还是以施工图预算价作为下浮计算基础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时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文件,其本身已在审定预算价基础上下浮了5%,而承包人投标报价又在最高投标限价基础上再下浮6.18%,故中标费率应以审定预算价为基数合并计算总下浮率(即11.48%,符合合同约定“审定的预算单价为计算基础”的文义)。 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及签约合同均未明示预算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之间的关系,承包人是基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报价并下浮6.18%。合同中亦未另行约定其他的下浮率,故中标费率应以最高投标限价作为下浮的计算基数(即下浮6.18%)。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变更估价按已审定的预算单价或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单价×中标费率计算,虽然未明确定义“中标费率”的具体计算方法及基数,但遵循行业习惯、2013计价规范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投标形成价格的逻辑关系(投标人并不知晓最高投标限价已在定额预算价基础上下浮),因此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费率)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75)钢筋机械连接的计价争议

2026-07-29

某综合管廊工程,2021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并约定最终结算价以经区财政局审核结果为准。项目招标图纸《主体结构设计总说明》规定“钢筋的连接分为绑扎搭接、机械连接或焊接。当受拉钢筋的直径d>25mm及受压钢筋的直径d>28mm时,不得采用绑扎搭接接头。需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其纵向受拉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招标工程量清单分别开列了两类“机械连接”的清单子目,项目特征分别为“钢筋挤压套筒连接”和“电渣压力焊”。工程结算时,财审委托单位与发包人、承包人就钢筋机械连接计价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财审委托单位认为,《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以下简称“2013市政计量规范”)规定“钢筋工程除设计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由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本工程设计要求受力钢筋连接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应均按焊接考虑,核减机械连接费用。 发包人认为,钢筋制作安装及机械连接接头招标时已分别单独列项,且实际施工也按图纸和清单要求采用机械连接,应按实予以计量。 承包人认为,“现浇构件钢筋”投标清单的组价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不包括设计要求的机械连接,机械连接接头应按设计要求的数量及对应的中标单价按实计取。 三、我站观点 钢筋连接方式应以设计要求为准。本工程执行2013市政计量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现浇构件钢筋”项目,但其项目特征描述内容并未包含机械连接费用,同时又开列“机械连接”项目,综合分析招标清单整体设置情况及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报价要求,招标人意思是“现浇构件钢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包括设计要求的机械连接费用,机械连接应另外计费。如工程实际施工已按设计要求对需进行疲劳验算构件的纵向受拉钢筋采用机械连接,则应计算机械连接的费用。此外,根据《钢筋焊接与验收规程》,电渣压力焊属于焊接连接,项目编号“010516003”、项目名称“机械连接”、项目特征描述“电渣压力焊”的清单项目不适用于设计要求的机械连接。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74)自发电费用的计价争议

2026-07-28

某码头扩建水工结构工程,2020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设计为双向水泥搅拌桩,施工阶段出具设计变更,调整为三轴水泥搅拌桩。项目原用电接口最大用电荷载不满足三轴水泥搅拌桩设备施工用电需求,承包人提出采用柴油发电机自发电施工,该方案经监理及发包人同意后实施。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该自发电费用是否单独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仅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用电的接点及协助承包人解决接入,相关用电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合同未约定发包人需保障市电容量及承担额外电费,故该自发电费用不予单独计取。 承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明确发包人应提供用电接点并保证施工期间供电的畅通和完好,并且监理及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采用柴油发电机自发电用于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故结算应计算自发电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考虑满足规范、标准以及设计要求。除非承包人证明其投标方案和报价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考虑了满足规范要求的施工用电需求,且能证明双向水泥搅拌桩调整为三轴水泥搅拌桩是导致用电负荷增加的原因,可依据因发包人责任引起费用增加的理由提出计取自发电费用的诉求,否则因用电荷载不满足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要求需要采用柴油发电机自发电引起的费用增加,不予计算,但也不扣减中标价所用电费。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