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码头扩建工程水工结构工程,2020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水工建筑物、水工结构区域的搅拌桩置换等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最高投标限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办法和依据编制适当的变更价格,再乘以投标报价系数确定综合单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显示,部分单位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与各专业计量规范,综合单价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组价。实施过程中,发包人通过设计变更将双向水泥搅拌桩变更为三轴水泥搅拌桩,因适用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无三轴水泥搅拌桩对应定额子目,发承包双方约定借用2018计价依据进行三轴水泥搅拌桩的组价。2021年3月24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6期)》(粤标定函〔2021〕59号),调整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三轴水泥搅拌桩定额子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三轴水泥搅拌桩变更单价是否执行粤标定函〔2021〕59号文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设计变更费用报审时间为2022年3月,但未办理结算价款确认,且合同未约定不执行定额动态调整文件,因此三轴水泥搅拌桩结算单价应按动态调整后的定额进行组价。 承包人认为,三轴水泥搅拌桩变更于定额动态调整前完成变更事实确认,且定额动态调整前已完成约80%的施工,故三轴水泥搅拌桩结算单价应按定额动态调整前的定额子目进行组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施工合同未约定定额动态调整文件不予执行,则按照行业习惯以及粤标定函〔2021〕59号文规定,该定额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不作调整。本工程尚未完成竣工结算,履约中发生的变更估价仍应按粤标定函〔2021〕59号文调整后的三轴水泥搅拌桩定额执行。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综合训练中心工程,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招标时未提供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及相关勘察资料。招标工程量清单在其他措施费中单独开列了“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清单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注明支护工程费用按固定总价包干。招标文件明确“鉴于本项目四周紧邻既有建筑和道路,基坑开挖不允许放坡,必须垂直开挖”,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费用按建设单位同意的一般方案计算,金额为250万元,施工单位投标时在不超过上述费用时自行报价,结算时该费用不调整。承包人对“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清单项目的投标报价为250万元。基坑施工前承包人编制了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完成专家论证审查,施工时按审查通过的专项方案实施。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工程包干费用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基坑支护工程执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价办理结算,价款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合同中约定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费用按一般方案计算,现已变更为专项方案,属于工程变更,应按变更计价的原则按实计量计价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招标时虽未提供基坑支护设计图纸,但根据地下室图纸、总平面图等资料,结合《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相关规定,可以确定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本项目未提供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和相关勘察资料的情况下,应根据招标文件、邻近建筑物、现场设施情况、周边道路、交通、水文、环境等因素以及相关质量标准、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报价,其投标报价对应的施工方案应视为是可行的、报价是合理的。因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实际施工中,由承包人编制并经论证通过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与投标所考虑的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增加的结算时不予调整,引起费用减少时结算应予调减;如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与投标所考虑的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变化的,增加的费用结算时应予计算,减少的费用不予扣减。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生产研发基地工程,2021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与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均为450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866日历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的索赔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实际施工工期超合同工期416日历天,并非均是发包人工程变更所导致;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8条工期要求明确“为尽早投产,项目局部楼层需提前进行装修,施工单位应配合甲方项目总进度要求完成相应节点”。因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合同有关工期违约条款进行赔偿。 承包人认为,工期延误主要由发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的工艺设计变更导致消防工程停工8个月之久,现场多项工程变更、精装修提前进场造成窝工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逾期,应按合同中有关发包人违约的相关条款,补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管理费用并顺延工期。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均未对工期延误事项的责任进行明确,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逐项厘清各工期延误事项的责任归属,并确定延误事项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且引起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或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其延误超出总时差而成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以确定索赔工期。在此基础上,再按合同的相关约定对非己方责任的延误事项,提出经济损失的补偿或赔偿。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生产研发基地工程,2021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由3栋厂房、1栋生活配套楼及1层地下室组成,地下室基坑支护根据不同区段情况,分别采用“放坡+喷砼护坡”“悬臂支护管桩+放坡+喷砼护坡”“悬臂支护管桩+放坡+喷砼护坡+钢管斜撑+止水搅拌桩”三种方式,工程桩为预制管桩。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顺序为先施工工程桩再施工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揭示,本项目基础(槽)和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局部分布松散素填土层和软弱的淤泥层,基坑开挖过程中及开挖后有边坡垮塌风险,开挖时及开挖后需按规范规定进行放坡和支护。承包人在基坑土石方开挖过程中,出现工程桩断桩、倾斜、偏位及边坡变形等问题,《桩基反射波法试验检测报告》显示,Ⅲ、Ⅳ类桩占比约为15%。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处理上述质量问题增加的费用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时已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不利地质条件进行了充分揭示和特别说明。本工程施工工序为先打桩后挖土,明确要求承包人必须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施工,导致上述事件发生,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投标方案为先施工基坑支护桩及土方开挖,再在基坑底施工工程桩,以减少土方开挖对桩基的扰动。发包人邀请的评标专家否决了该方案,要求先施工工程桩再施工支护桩及土方开挖。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按专家意见编制,施工过程严格按该方案施工,但因基坑底15—20米深度范围内为流塑性淤泥质土,土方开挖时稍有高差变化或施工扰动,即可引发淤泥层流动对工程桩产生挤压,导致出现大量偏桩、断桩及边坡变形等质量问题,此为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及发包人对施工开挖顺序调整的不合理方案选择所造成,应由发包人承担质量事件处理的增加费用。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现场实际地质条件与地勘报告基本一致,但未明确本次Ⅲ、Ⅳ类缺陷桩(断桩、倾斜桩、偏位桩)及边坡变形产生的原因与责任主体,且双方均认为与自身无关。因事关质量责任主体界定,不能简单凭来函材料即可判断,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规范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如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分析,厘清质量问题成因及各方责任,分析、确定过错比例及费用分摊原则,协商处理本次质量问题整改所增加的费用。若承包人在出现上述质量问题时未及时采取有效减损措施,由此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生产研发基地工程,2021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0.4.1对变更估价进行约定:若投标文件中既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也不能按类似综合单价项目做换算处理,则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后,再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确定综合单价。项目装修清单项目特征按照施工图做法自底层至面层逐层进行描述,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取消2#厂房地面金刚砂面层、天棚涂料面层、墙面腻子及涂料面层等施工内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后剩余施工内容的综合单价如何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清单综合单价的组价进行调整,扣除清单组价中已取消部分对应的价款,即为变更后剩余施工内容的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投标时考虑的是整体综合报价,原组价中存在部分施工内容价款偏高或偏低的情况,故取消部分做法后,剩余施工内容的综合单价需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议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单价是基于合同清单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进行报价确定的。现发包人取消合同清单部分工作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范畴,故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确定综合单价,不宜按照合同单价组成内容进行扣减。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棚户区改造工程,2016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并经工程所在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的施工图预算组价形成。受拆迁滞后影响,地块二未能按期开工,实际开工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计价依据变更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中,单独开列了旋挖成孔灌注桩“泥浆弃置”清单,其工程量与“旋挖桩成孔”清单工程量一致。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于2021年8月30日发布粤标定函〔2021〕167号文,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旋挖成孔灌注桩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泥浆弃置”清单的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泥浆弃置”清单工程量计算应按粤标定函〔2021〕167号文的规定,按旋挖成孔灌注桩成孔工程量的20%计算,剩余成孔工程量的80%按土方外运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施工图预算已经当地财政局完成审核,其中“泥浆弃置”清单工程量与“旋挖桩成孔”清单工程量相同,且“泥浆弃置”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了渣土和泥浆弃置的费用,因此结算时“泥浆弃置”清单的工程量也应沿用审定预算时的计算规则,即按100%“旋挖桩成孔”工程量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不适用。合同约定执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中并无单独开列“泥浆弃置”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对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但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图预算编审阶段补充该清单项目时,项目特征描述为“泥浆罐车泥浆运输”,不包含渣土运输工作内容,虽然未明确约定其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过泥浆运输工程量按100%“旋挖桩成孔”工程量计算,可见其清单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按旋挖桩成孔工程量考虑,且双方已就此形成的综合单价达成一致,因此建议双方按照该综合单价的计量、定价规则和真实合意进行结算。如施工过程实际产出的泥浆数量发生变化,则按合同相关约定调整、确认。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棚户区改造工程,2016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施工图预算组价,并经工程所在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受拆迁滞后影响,地块二未能按期开工,实际开工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计价依据变更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2023年8月14日,该地块施工图预算经当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同年8月2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粤标定函〔2023〕107号文,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高压旋喷桩相关定额子目进行动态调整。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能否按调整后定额重新组价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约定,高压旋喷桩清单存在错误,其综合价格需按粤标定函〔2023〕107号文动态调整的规定重新组价确定。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施工图预算已于2023年8月14日经当地财政局审核确定,之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文件不再适用,因此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审核的价格办理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所在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组价形成的综合单价作为合同单价。粤标定函〔2023〕107号定额动态调整文件发布前,合同单价已按合同约定获得各方确认,故结算时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合同单价执行。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文旅中心工程,2022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费率招标模式,合同约定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项目基础土方开挖受场地限制,土方不能就近堆放,开挖土方部分临时堆放在基坑周边,其余土方需通过挖机和自卸车转运至场内30m至200m范围内其他未开挖楼栋场地临时堆放,待需要进行土方回填时再通过自卸车运输回原区域或指定区域。施工过程中未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土方场内运输是否套用自卸汽车运输土方定额子目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土方运输为场内运输,土方临时堆放在开挖基坑周边或转运至其他未开挖楼栋的场地,均未超出项目红线范围。承包人投标时已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勘察,相关场内土方转运费用应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按合同条款和2018计价依据相关规定,本工程已计取土方开挖、回填和余土外运费用,不应再计取土方场内转运费用。 承包人认为,因施工顺序和安全需要,部分土方需运至其他未开挖楼栋场地临时堆放,场内实际运输距离已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合同约定执行2018计价依据,因此,未堆在开挖楼栋基坑边部分的土方,应计取土方场内运输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上传资料及见面会各方陈述内容,发承包双方确认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土方场内运输费用在投标报价浮动率中考虑。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依据相关定额规定,土方场内运输费用应按实计取。因此,土方场内运输应按定额计量计价后,再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计取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暗涵清淤工程,2021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7.1.2.2条约定项目计量计价执行现行计价规范,计价规范如有更新的,按最新文件执行;同时约定合同单价按工程所在地财政局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组成综合单价后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因本项目属于企业投资,施工图预算不在财政审核受理范畴,财政部门不予接收审定,发包人遂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企业进行预算审核。在预算编审阶段,因合同约定的《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未有适用于“吸污罐车清淤泥”的相应子目,发承包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借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R3-2-27汽车吸泥子目进行计价,并于2023年3月8日形成预算成果文件。期间相关部门于2022年7月27日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八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粤建标〔2022〕148号),并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增D8-4-38机吸井定额子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综合单价能否按定额子目的调整而改变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现行计价规范如有更新的,按最新文件执行,故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八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中的D8-4-38子目。 承包人认为,根据粤建标〔2022〕148号文第二条规定,2022年9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合同签订于2021年5月6日,主要施工活动在2022年9月前已完成,且预算阶段合同双方已共同确认使用修缮定额R3-2-27子目,故结算应延续使用该单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发承包双方在预算阶段已就计价依据达成一致意见,并对预算成果予以确认;同时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以预算成果文件组价确定相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且已按确定的综合单价进行价款管理,因此依据合同约定形成的相关综合单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结算时不应因定额子目的调整而改变综合单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片区发展综合提升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项目地勘报告显示,场地地质存在溶洞,设计单位据此出具了《桥梁桩基溶洞处理专项方案设计》,针对溶洞的尺寸、类型与其周边建筑物的关系,共提出六种处理方案,其中包含在桩基范围内溶洞回填片石、黏土等材料的施工方法。实际施工时,承包人采用挖掘机将回填材料推入溶洞的施工方式完成回填作业。现发承包双方对溶洞回填工程如何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2018计价依据中未设置溶洞填充的定额子目,承包人主张借用类似定额子目并换算主材,因类似定额子目的施工内容与实际施工工艺不符,不符合定额借用原则。应根据现场实际施工的工艺进行计价,不计取机械费用。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当上述定额子目有缺项则参考其他相关定额子目编制补充定额子目”的约定,要求采用参考其他定额子目并更换主材的计价方式。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合同明确了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即结合设计图纸、常规方案选择相适应的定额子目进行组价。鉴于2018计价依据未设置桩基溶洞处理的相应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可参考其他定额子目组价;如其他定额亦无相应子目,发承包双方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可结合常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相关费用。如实际施工方案与预算考虑的常规施工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调整的,建议在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规则处理。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