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片区发展综合提升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项目主线桥工程在原桥址改建,依据该桥筑岛围堰设计图纸及来函说明,筑岛围堰同时兼具临时交通疏解和河道行洪功能,主线桥施工完毕后需拆除筑岛围堰(含导流涵管)。现发承包双方对筑岛围堰拆除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筑岛围堰工程作为临时交通疏解道路,属于临时设施,其拆除费用已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单独计算。 承包人认为,筑岛围堰同时兼作临时交通疏解道路,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不同,其拆除费应另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筑岛围堰是根据相关部门对跨越河道施工的防洪、交通疏解等要求进行设计的,同时承担临时交通疏解道路、施工围堰及行洪功能。依据筑岛围堰的设计图纸及来函说明,该筑岛围堰属于措施其他项目范畴,不属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范畴,相应的围堰拆除属于本项目完工后的河道恢复作业,其费用应另行计算。若编制施工图预算时,筑岛围堰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围堰工程定额子目的,因各类围堰定额工作内容均已包含堰体拆除清理工作,因此,筑岛围堰的拆除费用仅需计算堰体上疏解道路及导流涵管的拆除部分。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片区发展综合提升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工程跨线桥为现浇混凝土箱梁结构,设计单位出具的《*号大桥搭设满堂支架地基处理设计图纸》要求在现浇混凝土箱梁满堂支架底部设置混凝土硬化层,桥梁施工完毕后需拆除该硬化层,以便于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对该混凝土硬化层拆除如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满堂支架底部现浇混凝土硬化层的拆除应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单独计算。 承包人认为,该项内容依据使用性质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不同,应另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按满堂支架地基处理设计图纸要求,在现浇混凝土箱梁满堂支架底部设置混凝土硬化层,满足支架稳固作业、安全使用等要求,属于地基处理的施工内容,相应的混凝土硬化层拆除属于地基处理完成后的场地恢复作业。因此,根据设计图纸实施的混凝土硬化层,其拆除费用不属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临时设施拆除费用范畴,应另行单独计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片区发展综合提升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为了保障道路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地交通正常通行,设计单位单独设计了交通疏解工程施工图纸,其做法是在新建桥梁施工下方的原道路位置设置钢结构门洞支架防护,既确保交通疏解道路畅通,同时又作为新建现浇钢筋混凝土跨线桥箱梁施工支架。现发承包双方对该门洞支架钢材摊销次数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门洞支架钢材摊销可参照《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相关规定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钢结构门洞支架制作成本高、实际钢材损耗超出常规桥梁支架、钢材回收价值低,且投入使用至拆除退场时间接近半年,钢材摊销应按2次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交通疏解工程施工图纸设计的钢结构门洞支架兼具双重功能,既作为交通疏解道路的行车防护通道,同时又作为新建现浇混凝土箱梁的施工支撑体系(桥梁支架)。但该门洞支架搭设要求及使用时间与常规现浇混凝土箱梁支架不同,编制预算时,定额摊销次数已不适用,建议双方根据经审批的合理施工方案,参考类似的交通疏解项目摊销数据和市场价格水平进行计算,其中钢材的摊销费用不宜超过材料购置费扣减残值后的费用。若施工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使用时长与批复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调整的,在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规则处理。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片区发展综合提升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为了保障道路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地交通正常通行,设计单位根据需求设计了交通疏解工程施工图纸。承包人按相关部门审批的《某大道快速化立体交通升级改造工程交通疏解方案》(以下简称“疏解方案”)进行施工,并在道路、桥梁主体工程完工后拆除相对应的交通疏解道路及门洞支架(含混凝土基础)。现发承包双方对交通疏解设施的拆除费用是否另行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交通疏解道路及桥梁门洞支架(含混凝土基础)属于临时设施范畴,其拆除费用已包含在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另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交通疏解道路及桥梁门洞支架是为保障道路通行设置的,其性质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临时设施维护及拆除”不同,应在措施其他项目中单独计取拆除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承包人依据施工图纸和经审批的疏解方案完成的交通疏解道路及门洞支架(含混凝土基础),主要用于保障施工期间当地交通正常通行,服务于公共管理需求,而非仅服务于主体工程施工,不属于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范畴,应属于措施其他项目范畴,对应拆除费用可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中单独列项计算。若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桥梁门洞支架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桥梁支架定额子目的,因该定额子目已包含桥梁支架本身的拆除工作,因此,交通疏解设施拆除费用仅需计算交通疏解道路和门洞支架混凝土基础的拆除部分。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片区发展综合提升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项目施工图纸设计了用于工程桩基检测用的临时桩帽,承包人依据施工图纸对该项内容进行了施工。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开展桩基检测并签订《检测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检测费用包含承载力检测中另计的试坑开挖、桩头处理、加荷体吊装运输、锚桩及焊接费用等。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通过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编制的检测方案载明,检测前准备工作(含混凝土灌注桩制作桩帽)由施工单位提前完成。现发承包双方对桩基检测用的临时桩帽如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签订的《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临时桩帽费已包含在《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中,此费用不应在承包人的工程费用中计取,应在工程建设其他费中列支。 承包人认为,承包人已按施工图纸要求对临时桩帽进行施工,且项目参建各方均已确认,检测用的临时桩帽费用应予计价,可计列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中。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发包人与检测单位签订的《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检测费用包括桩头处理相关费用。同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通过的检测方案中又约定由承包人完成桩基检测所需桩帽的制作。另外,发包人也认可对桩基检测用的临时桩帽是由承包人依据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的事实。上述情况表明,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包含了工程桩基检测用的临时桩帽内容,经发包人审核的检测方案约定临时桩帽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并非由检测单位施工。因此,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桩基检测用的临时桩帽制安、拆除费,应给予单独计算,可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计列。同时,建议发包人梳理《检测技术服务合同》条款内容,若桩基检测用的临时桩帽制安、拆除费含在《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中,该合同结算时应扣除检测单位未实施的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生产研发基地工程,2021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建筑设计总说明》要求铝合金门窗执行《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22)现行标准,由具有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外铝合金窗的型材壁厚不得小于1.8mm,门的型材壁厚不得小于2.2mm;框料厚度由厂家根据立面规格高度、风压等因素确定,框料表面要求光滑平整;窗不小于50系列,门不小于70系列。中标后,承包人委托具有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门窗进行设计,并经原设计单位与发包人确认后进行施工,专项设计文件显示,120系列铝合金门窗约占20%,150系列加钢内衬铝合金门窗约占60%。现发承包双方就铝合金门窗型材系列变化能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招标图要求外门、外窗按50年基本风压设计,施工期间发包人没有提出设计变更,故铝合金门窗型材系列变化引起的增加费用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应对比深化后图纸中门窗型材及衬钢的规格与招标图纸中门窗型材规格两者差异并计算差价。 三、我站观点 查询来函资料,本工程招标图纸《建筑设计总说明》第十一条明确“外门、外窗抗风压性能按50年的基本风压取值”。依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术语第2.1.22条,基本风压是指风荷载的基准压力,一般按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10m高度处10min平均的风速观测数据,经概率统计得出50年一遇最大值确定的风速,再考虑相应的空气密度,按贝努利公式确定的风压,并非发包人理解的按50年基本风压设计。基于本总价合同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图纸、合同规范、合同基准期的市场价格以及承包人所能合理预见的风险情况的报价,承包人深化设计导致标准提高的,但有充分依据能证明经发包人和原设计单位确认其专项设计文件属于发包人要求的,或者承包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招标图纸中门窗工程设计存在安全缺陷、专项设计符合《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22)及广东省地方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30-2022)标准规范要求的,可视为设计变更,则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否则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4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2021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于2021年10月22日开工,2022年3月15日发包人通知暂缓施工。2022年3月18日发承包双方及项目管理单位共同开会明确由发包人承担缓建期间可计量措施费、相关人员及劳务班组费用和临时设施费用。2022年7月25日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安排2023年2月1日复工准备工作,实际上项目暂缓施工后未再复工。现发承包双方对停工期间塔吊的使用费、已加工未进场铝模、爬架、PC构件材料费、深化设计费、PC构件供应商预付款、临时设施费、管理人员工资及退场费、施工现场班组退场费、分包商的合理利润补偿费等计价问题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塔吊应按下发停工通知之日起1个月退场,有最低租期的按最低租期减去正常施工期计算租金损失,进退场费已含在措施项目费内不另行计取;已加工未进场的铝模、爬架、PC构件按照厂家收方凭证核算退场费用,深化设计费已含在措施项目费内不另行计取,PC构件预付款由承包人自行追回;临时设施费按已完产值对应定额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折算;工人及管理人员停工工资应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款》第三十九条规定计算补偿费用,补偿时间截止至2022年8月25日。 承包人认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塔吊停工期间的使用费在扣除已经核对的实际垂直运输费用后,应按分包合同条款“租金不满一年按照一年租金收取费用”的约定计算租金,按实计取塔吊进退场费用和安装时额外增加的大型吊车费用;已加工未进场的铝模、爬架、PC构件应按对应分包合同计算费用,另外需支付上述深化设计费及PC构件预付款;临时设施应按实计算,并按合同时间作为折旧年限,超期按月计算折旧增加费;管理人员工资应按发包人2022年3月15日发文要求留下的人员数量和实际发放工资计算,劝退人员按劳动法计算离职补偿,班组、分包商提前退场补偿及未完工部分的合理利润补偿均由发包人承担。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及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发承包双方已约定对停工期间塔吊租赁费等部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未约定具体计算方法。基于本工程实质上已全面停建,退场通知下达后,相关费用计算如发承包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未有约定的部分,承包人因停建导致受损且有相关凭据的,其损失可以索赔方式向发包人提出;若因承包人未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导致的损失,则由承包人承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上述工程索赔的原则进行结算,具体费用计算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4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供热管道工程,2024年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蒸汽管道吹扫调试所使用的蒸汽由发包方负责提供并承担相应费用。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编制,并在相关的管道安装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包含蒸汽吹扫。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甲供蒸汽费用是否扣减与扣减方法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蒸汽管道安装实施的半程蒸汽吹扫及全线蒸汽吹扫的蒸汽均来自发包人自有锅炉,属于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甲供蒸汽,应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蒸汽费用在结算时予以全额扣除。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管道的蒸汽吹扫费用通常已含在相关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中,而非单列的主材费,应含在合同总价内不予扣除;且合同也未明确扣减规则,因此,发包人无权单方扣减。即便确需扣除,也应按实际发生费用扣除才合理。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已明确管道吹扫调试所用蒸汽为甲供,依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甲供材料费用列入投标人所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中,并在税前扣除。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是知晓此规则的,并应当知晓甲供蒸汽结算时不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均必须扣减的。查询中标单价分析表发现,相关管道安装清单投标单价已计蒸汽吹扫,且均套用现行定额报价,由此可见,承包人结合项目特点以定额消耗量作为自身使用甲供蒸汽的施工用量。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中标单价所使用的“蒸汽吹扫”定额子目报价水平(如上调或下浮),并分析其所报甲供蒸汽消耗量(含施工损耗)。结算时,一般按承包人所报甲供蒸汽消耗量扣减。如有凭据证明实际蒸汽使用量与中标单价所报的甲供蒸汽消耗量不一致的,则按实际使用量扣减,两者差异对应的收益和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但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使用量高于中标单价所报消耗量的,则按中标单价所报消耗量扣减,超出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甲供蒸汽用量按上述方式确定后,乘以中标蒸汽单价即为扣减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4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基础设施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由于征地滞后,4号地块部分挡墙及边坡排水工程未能按原方案实施,叠加超强台风“苏拉”影响,填土边坡存在安全隐患,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填土边坡进行整治。承包人于9月5日开始施工,至9月底完成整治,并于10月20日报送现场签证单,监理与发包人分别于12月5日、12月8日在签证上签字确认。该填土边坡整治签证单办理期间,发包人于10月10日下发了暂停施工函,要求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梳理并报送审核。因签证单上各方签认时间滞后于暂停施工函的发函时间,发承包双方对该填土边坡整治工程能否应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签证单上各方签认时间滞后于暂停施工函的发函时间,故暂停施工后签署的签证单不应计取费用。 承包人认为,签证单的工作内容在接到暂停施工函前已实施完成,签证单上确认的签字时间迟于暂停施工函发函时间是因各方审批滞后造成的,应按实际完成工作计算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对填土边坡进行整治,系受征地和台风影响双重因素影响,由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属于新增工程,且该工程于暂停施工函下发前已实施完成,发承包双方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故可按三方签认的签证单工作量予以计算,除非发包人举证说明新增工程并非发包人要求或承包人并未施工等异议。至于签认时间与实际施工时间冲突的问题,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现场管理情况及其他有效凭据(如施工日志、影像资料、监理记录、往来函件等)综合考量,不能简单以签认程序上的时间滞后而否定其效力。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4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基础设施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合同约定在中标后依据施工图纸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组价确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招标范围为园区道路和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3号地块为场地平整工程并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但东侧预留地块由于无排水设施存在积水情况,为避免积水对周边道路和建设用地造成影响,应发包人要求在场地东侧增设沉砂池、跌水井、排水管、排水沟等排水设施。该处排水设施施工完成后,已由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三方现场签证确认。现发承包双方就该排水设施能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排水设施位于本项目3号地块范围内,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内容,结算不应单独计取。 承包人认为,增设的排水设施属于项目的实体工程,并非临时性措施,项目竣工后仍保留使用,故应予以另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相关资料,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3号地块施工内容,应发包人要求在该地块场地东侧增加的沉砂池、跌水井、排水管、排水沟等排水设施是为了解决东侧预留地块由于无排水设施存在积水问题,属于合同外新增工程,不属于招标范围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内容,应按三方签认的工作量(如无异议)并协商确定新增工程单价进行计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4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