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617)高温补贴是否按实另计的争议
2026-09-24某污水处理厂工程,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未专门对高温津贴作出计价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也未单独设置高温津贴报价项目。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建筑工程计取高温津贴的通知》(*建价〔2012〕3 号,以下简称高温津贴通知)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期间为每年6月至10月,按每人每天6.90元的标准计算,由施工单位先行支付;施工期间,工作岗位温度≥33℃时,由施工单位报送实际施工人数,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签证核定,结算时按签证总人数计算高温津贴总额,作为独立费列入工程总造价。现发承包双方就高温津贴是否按该文件执行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高温补贴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应另外计算。 承包人认为,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应按“施工单位报送实际施工人数,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公司共同签证核定,再按签证总人数计算高温津贴总额”的流程,将高温津贴作为独立费列入工程总造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高温津贴通知是合同基准日前已颁布的文件,承包人是已知悉且应当知晓的。本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招标文件未单独列出高温津贴报价项目,亦无相关专门的计价规定,依据目前人工费用包含高温津贴的行业惯例做法,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将高温津贴包含在工程总价内,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该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