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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617)高温补贴是否按实另计的争议

2026-09-24

某污水处理厂工程,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未专门对高温津贴作出计价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也未单独设置高温津贴报价项目。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建筑工程计取高温津贴的通知》(*建价〔2012〕3 号,以下简称高温津贴通知)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期间为每年6月至10月,按每人每天6.90元的标准计算,由施工单位先行支付;施工期间,工作岗位温度≥33℃时,由施工单位报送实际施工人数,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签证核定,结算时按签证总人数计算高温津贴总额,作为独立费列入工程总造价。现发承包双方就高温津贴是否按该文件执行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高温补贴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应另外计算。 承包人认为,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应按“施工单位报送实际施工人数,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公司共同签证核定,再按签证总人数计算高温津贴总额”的流程,将高温津贴作为独立费列入工程总造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高温津贴通知是合同基准日前已颁布的文件,承包人是已知悉且应当知晓的。本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招标文件未单独列出高温津贴报价项目,亦无相关专门的计价规定,依据目前人工费用包含高温津贴的行业惯例做法,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将高温津贴包含在工程总价内,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该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16)沟槽回填材料选用及清单漏量认定的争议

2026-09-23

某污水处理厂工程,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1.1条第(1)款约定“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已明确包含在合同及招标范围之内,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表述清晰的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与其项目特征相应的项目,但工程量清单所列示的该项目工程量与按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相比少计,并且因该量差乘以合同文件中的清单合理报价所引起工程价款变化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视为工程量清单项目存在重大漏量⋯⋯结算时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予以合同价款调整”。项目招标图纸第三册结构专业《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载明管沟回填做法分别为柔性管道(HDPE、钢管)沟槽回填中粗砂至管顶以上50cm,钢筋砼管沟槽先回填中粗砂至管中位置、再回填良质土至管顶以上50cm;招标图纸第一册排水专业《工艺施工总说明(一)》则规定管沟回填按生产用金属管道、非金属管道分别设置150mm、200mm厚中粗砂基础,采用原状土回填。现发承包双方就管沟回填是采用中粗砂还是原状土以及是否属于清单重大漏量需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管道回填示意图明确HDPE管及钢管沟槽回填中粗砂至管顶以上500mm,《工艺施工总说明(一)》与该图纸不存在矛盾,因为工艺管道的主要材质为球墨铸铁管、PE管、PPR管,因此工艺管线回填部分招标工程量按原状土回填计算,招标工程量无误,不存在合同第71.1条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两份图纸关于沟槽回填明显存在矛盾,应该按结构专业图纸进行施工和计量计价。因此,回填材料应按结构专业管道回填示意图设计为准。沟槽回填砂工程量少计应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71.1条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应予调整合同价款。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工艺施工总说明(一)》涉及的管道管材包括HDPE、钢筋砼管、钢管、PE管、PVC-U管及不锈钢管等,《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涉及的管道有HDPE、钢管、钢筋砼管三种管材。两份图纸对于HDPE、钢管、钢筋砼管的管沟回填做法存在不一致情形,主要差异为管沟中粗砂回填的高度表述不一致,除此之外的其他管道的管沟回填做法一致。对于HDPE、钢管、钢筋砼管的管沟回填做法设计有差异的,建议征询设计单位的意见。待设计单位明确管沟回填做法后,如符合合同专用条款71.1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的,可调整合同价款。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6-09-23

为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部门规章《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qyjcin@126.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6年9月21日 资料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mohurd.gov.cn)· 查看原文 →

争议案例分享(615)地上结构钢筋接头的计量争议

2026-09-22

某医院工程,2018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部分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余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合同约定钢筋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就该计价依据发布《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以下简称定额动态解答文件)明确“定额已考虑了钢筋出厂定尺长度所引起的非设计搭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地下室钢筋纵向与竖向通长钢筋因定尺长度导致的绑扎搭接工程量计算问题,于2019年8月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参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5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第(三)款工程量计算规则,纵向钢筋按9m、竖向钢筋按楼层计算绑扎搭接接头,并签名确认《预算争议项-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室钢筋计算文件)。现发承包双方就地上主体结构钢筋绑扎搭接接头是否按地下室钢筋计量规则进行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双方前期签署的地下室钢筋计算文件,仅适用地下室工程的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计算,地上部分应依据定额动解答文件规定进行计量计价。 承包人认为,钢筋绑扎搭接应遵循定额规则及相关图集规范,《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6G101-1)》已明确柱、梁、墙、板接头范围。且前期发承包双方就地下室钢筋接头计量已达成一致意见,该计价原则属于项目共性问题,地上与地下室结构适用规范一致、无重大变更,发包人亦未提出异议,故地上部分钢筋计算应沿用地下室钢筋计算文件约定的计算规则,即纵向钢筋按9m、竖向钢筋按楼层计算绑扎搭接接头。 三、我站观点 经查询来函资料,本项目合同约定钢筋工程计量执行2010计价依据。因此执行中同样需要执行相应的定额解释和子目动态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地下室主体结构钢筋计量进行了特别约定,但并未有资料显示双方对地上主体结构钢筋计量达成同样特别约定,承包人也未能举证证明,建议双方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协商解决争议。如确定并无对地上结构的钢筋计量规则有特别约定的,则执行2010计价依据相关规定。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14)水泥用量能否按实际调价的计价争议

2026-09-21

某医院工程,2018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部分工程内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余工程内容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量清单“水泥搅拌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水泥用量不少于150kg/m。经监理单位及承包人签字确认的《搅拌桩施工记录表》载明各桩有效桩长及单桩水泥用量,经计算每米水泥用量为150kg。发包人依据水泥进场台账及施工记录表载明的有效桩长计算实际每米用量约为142kg。现发承包双方就结算能否按实际水泥用量调整价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水泥进场台账及成桩记录,实际每米水泥用量约为142kg,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故应按实际水泥用量142kg/m调整结算价格。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提供水泥进场台账作为结算依据,水泥搅拌桩已按“一桩一表”进行验收,施工记录表中桩长、桩径、水泥用量等参数均经各方签字确认,且工程已验收合格,故应依据施工记录表载明的水泥用量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水泥搅拌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水泥用量不少于150kg/m,实际用量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如果承包人是按图施工的,则因实际施工与招标清单项目特征不符导致中标单价不适用于实际施工项目,双方宜结合合同关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调整价款的规定计价,但如果施工记录表载明的各桩有效桩长及单桩水泥用量,均在搅拌桩施工图要求的水泥掺入量及施工前各方确认的工艺性试桩水泥用量范围内,且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结合地质条件情况,通过钻进速度、搅拌速度、提升速度、喷浆压力、水泥浆的水灰比、每米喷浆量以及搅拌次数等措施,在满足搅拌桩质量的基础上,对水泥掺入量进行了有效控制或优化,其中标单价不作调整;如果承包人未按图施工导致实际用量少于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则需要整改并重新施工达到设计要求,由此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并引起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13)垂直运输机械能否按实计价的争议

2026-09-20

某医院工程,2018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部分工程内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余工程内容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施工图纸,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采用工程所在地信息价及现行标准进行计价后下浮13.5%确定。补充合同约定本项目基坑支护、土方及桩基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其余工程内容采用定额计价;并约定出具施工图纸后三个月内提交施工图预算。由于审批的施工方案所配置的垂直运输机械与定额子目所列机械规格、种类不同,现发承包双方就结算能否按实调整垂直运输机械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定额子目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常规机械、多数企业装备程度综合取定,除章节另有说明外,实际与定额不符时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原定额机械不满足现场需求,与审批方案及实际使用不一致;且投标时发包人未提供图纸及清单,投标人无法规避机械种类不同的风险,应按实际进场记录换算机械种类及型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部分工程内容采用清单计价,其余工程内容采用定额计价。采用清单计价的,垂直运输费用已包含在按项包干的措施项目费用中,不予调整。采用定额计价的,垂直运输费用执行2010计价依据,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承包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定额规则的,并就此报出定额下浮率,说明承包人是接受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规则进行报价的。因此,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内容,依据合同适用的《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九条第1款“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根据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已包括机械幅度差。实际配备与定额不同时,除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的规定,本工程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实际投入的施工机械与定额不同时,均不作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行业动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广人工智能在招投标领域应用的通知

2026-09-18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发改法规〔2026〕1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2026年第43号令)的工作要求,推动人工智能和招标投标深度融合,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人工智能场景推广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行招标文件合规检测 (一)鼓励开展招标文件合规检测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鼓励实行招标文件“先体检、再发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前,可以应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招标文件合规检测平台,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检测,自动识别违法违规、排斥限制竞争、错敏词等问题,修改完善后再发布。 (二)强化招标文件监管 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投标监管工作中积极应用招标文件合规检测,借助人工智能提升审查效能,对高频高发问题发布负面典型案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推广人工智能辅助评审 (一)适用范围 2026年10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和1000万元以下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全面运用智能辅助评标,提升评标工作质效。鼓励其他施工项目积极运用智能辅助评标。 (二)评审原则和内容 按照“AI辅助+人工复核”原则,评标时由智能辅助评标系统自动开展投标文件形式评审、资格评审、有效性评审,评标及定标时由智能辅助评标系统自动开展低于成本竞价、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及不平衡报价的甄别,并自动生成评审意见供评标专家参考。 (三)工作要求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制作电子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项目运用智能辅助评审的具体评审点,明确智能辅助评标应用的范围与边界,明确低于成本竞价、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及不平衡报价的判定标准。 2.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招标文件智能辅助评审及投标文件结构化要求,在对应评审节点上传相关评审资料。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未在对应评审节点上传资料不予评审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3.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结合智能辅助评标系统提供的参考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评审结论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定标委员会成员确认签字的意见为准。 4.建立异常低价和不平衡报价智慧化甄别机制。评标阶段,智能辅助评标系统自动识别低于成本警示价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最终判定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竞价。需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定标阶段,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不平衡报价进行初步甄别,定标委员会复核后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被否决情形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澄清或说明。澄清或说明材料作为评标(定标)依据。 5.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智能辅助评审场景的技术开发和应用,及时更新发布基于智能辅助评审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注意事项,负责跟踪智能辅助评审实施效果,持续完善相关技术。 6.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委员会成员发现人工智能辅助评审以及配套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相关技术问题,可径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 三、落实远程异地评标 按照《广东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远程异地评标招标项目范围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26〕8号)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确因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不宜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人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在确定中标人后作为招标投标情况资料提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四、优化评标智慧化管理 (一)推行分散评标。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鼓励招标人选用分散评标方式,将同一项目的评标专家随机分散至不同评标席位,实现评标专家“不见面评审”,保证评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开评标场所智慧化建设。加强开评标场所音视频监控数据采集、传送和存储管理,确保交易全过程可追溯。智能监管评标专家评审行为。运用视觉识别、语音转文字等技术手段,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异常行为实时记录、捕捉并预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推进“双盲”评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应当实行评标专家“盲抽”和方案设计部分“暗标”评审。持续优化评标专家抽取和通知机制,保障招标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通知专家时不得透露招标人、招标项目、具体评标场地(席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鼓励其他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评标专家“盲抽”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技术标(包括施工组织方案、监理大纲等)“暗标”评审。 五、构建智慧协同监管机制 通过技术智能识别与精准行政监管双轮驱动,推动招投标监管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由事后查处转向事前预警与源头管控。深化对招投标异常行为的分析,建立投标人特征信息雷同、电子文件特征码雷同、报价呈规律性变化或错误雷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专家打分倾向等多维度预警指标,智能识别出的违法违规线索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置。加强招标投标“行刑纪”贯通衔接,构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纪检监察协同联动的监管格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zfcj.gz.gov.cn)· 查看原文 →

争议案例分享(612)不平衡报价能否按合同约定调整的计价争议

2026-09-18

某学校扩建工程,2022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第82.2.1条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清单单价合同,以中标单位投标综合单价为结算单价”;合同专用条款第82.2.2条约定“为避免出现不平衡报价,在结算时,承包人的投标清单综合单价根据下列方式调整:(1)承包人投标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清单报价时,按工程所在地财政局审核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清单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计算……”。招标阶段已公示了合同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及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现发承包双方就当合同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是否按专用条款第82.2.2条约定执行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阶段已公示合同文件及最高投标限价明细,承包人全程未提出异议,则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该调整条款。 承包人认为,该调整条款实质改变了中标综合单价,背离了招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应按中标单价执行,不论高或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均不作调整;或在保持中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判断方法与调整方法,并在招标阶段也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和综合单价明细,承包人在招标投标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在投标前是知晓此条款的。但因施工合同由发包人起草,不能就此推断该条款必然代表合同双方真实意思。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在无发生工程变更等实质性内容变化时,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的中标综合单价按此条款执行,势必减少该清单项目合价,由此导致中标总价降低,将出现订立的合同价格与中标价不符的情形,还可能影响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中标价格法律效力。我们一直主张,有约从约的前提是法定优先,不平衡报价经过修正调整后的单价,仅适用于发生招标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的计价,招标工程量结算时仍执行中标单价为宜,以确保中标总价不变和中标单价的法律效力。不过,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与合规性判断,建议双方审慎考虑,共同咨询法务专家以及招投标管理部门意见,结合招标缔约过程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争议。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11)完工后再签订合同如何确定结算单价的争议

2026-09-17

某医院改建工程,2021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于2020年8月开工,2021年3月通过竣工验收。项目预算由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单位编制,2020年12月报送财政评审部门,该部门2021年3月复函明确按相关规定此类工程无需其审定,此后,该项目预算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发承包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以第三方咨询单位编制的预算作为支付依据,以财政评审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2023年底,发包人将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报送财政评审部门审核,仍被拒收,财政评审部门再次明确此类专项费用不予审核,发包人遂另行委托咨询单位开展结算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结算综合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以财政评审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本工程预算未经财政评审部门审核,故结算综合单价应重新组价确定。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属于疫情期间的应急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签订合同,预算单价为承包人当时可以接受的单价,因此应按该工程预算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系应急项目,2021年3月项目竣工验收,当月财政评审部门明确本项目预算不属于其审核范围。发承包双方在知晓该情形下签订施工合同,仍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该合同条款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发包人作为合同条款的起草方,应对该条款无法落实承担主要责任。在预算送审被拒后,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编制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预算单价,已成为合同订立以及工程款支付的重要基础,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自2021年5月合同订立至2023年底报送结算,项目已经竣工交付使用,发包人有充足时间对预算单价进行审核修正,但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应视为对该预算单价的认可。因来函资料未能完整、全面反映事实,仅基于上述双方反馈的情况和所提交材料,建议发承包双方以确认的预算单价为基础,参考合同约定执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施工期间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资讯及双方确认的市场询价结果办理竣工结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10)高压旋喷桩是否属于清单漏项的计价争议

2026-09-16

某污水处理厂工程,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进水管线结构设计图》明确进水管线顶管接收井采用高压旋喷桩加固,并明确了桩径和桩长,但未说明水泥掺量。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开列高压旋喷桩清单项目。项目中标后,设计单位出具《设计补充说明》,明确高压旋喷桩水泥掺量为250kg/m。合同专用条款7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约定“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合同文件、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合同及招标范围之内,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表述清晰的实体项目,在单位工程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与其项目特征相符的清单项目,并且其工作内容又不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若该实体项目参照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方法规定(其中: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计价时点,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执行)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予以合同价款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高压旋喷桩是否属于清单缺项漏项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原招标图纸《进水管线结构设计图》已明确高压旋喷桩的桩径和桩长,仅缺水泥掺量,该情形属于设计参数补充完善,不属于合同条款71.1约定的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承包人认为,实际施工按设计单位补充说明的水泥掺量执行,且打桩记录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代表共同签字确认,施工过程中补充水泥掺量是对原施工图纸内容的进一步明确,高压旋喷桩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予列项,属于清单漏项,应调整合同价款。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招标图纸已明确进水管线顶管接收井采用高压旋喷桩加固,但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开列该清单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了高压旋喷桩相关技术参数,且承包人按图施工,该情形属于合同专用条款71.1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本工程虽然采用总价合同,但合同专用条款71.1已对清单漏项缺项事件调整价款另行做出约定,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规则执行,若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合同价款。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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