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二期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2号)
粤标定复函〔2024〕2号
广州越秀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二期工程(第二批次)施工总承包工程结算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番禺区南村镇,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广州越秀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价费率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最高投标限价所列金额报价,中标后该报价以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得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合同费率”。由于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合同还约定中标后将按施工图编制预算,其中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在预算编制时采用“合同费率”;竣工结算时,承包方提出应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工程2018》的费率19%计算。为此,发承包双方对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价费率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阶段绿色文明施工措施费已按相关定额计取,并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函说明,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设立,专款专用,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工程2018》的费率19%计算与合同约定不符,故应按“合同费率”执行。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且招标文件已明确约定按定额费率19%计算,另外合同约定按合同费率计算,但未对合同费率进行约定,因此应以最终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人工费+施工机具费为计算基础,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建筑工程基本费率19%计算。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本工程招标文件并未约定以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建筑工程基本费率19%进行计算,而是在合同专用条款明确“以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根据合同费率计算”,且双方已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审定施工图预算并签订了作为结算依据的补充协议,即发承包双方已认可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如无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导致费用发生变化的,则结算时不做调整。
二、关于材料价差的调整和结算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材料价差调整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税前材料单价(以下简称“当月税前综合价格”)与2020年第12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税前相应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税前综合价格)涨落超过3%(不含3%)时,对超过部分材料价差进行调整。若调整的相应材料单价高于当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材料税前综合价,则执行税前综合价。发承包双方对合同清单出现同一种材料在不同清单项目中的投标价格不一致时的材料调差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同一种材料在不同清单项目中的投标价格不一致时,按合同约定调整,即投标材料单价高于相应材料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税前综合价。另外合同附件七计价说明第28点约定,如发生投标材料单价低于施工期当月税前综合价,而导致调差后材料价格较大差异的风险,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总报价中,后续不能由此向招标人索赔材料补差费用,即投标材料单价低于当月税前综合价不做调差。承包人认为,为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当合同清单出现同规格型号材料不同价格时,则以同材料多个不同价格的平均值作为计算材料调差对比基准价为宜。
我站认为,人工费及材料价差的调整和结算方式应根据合同条款第37.2.3的约定计算,合同清单出现同材料不同价格时材料调差时,应分别按照不同单价的合同清单相应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分别进行计算调差,不改变合同单价。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月1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