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通外贸产业城一期A区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19〕244号)
粤标定函〔2019〕244号
广东国通物流城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2019年8月2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国通外贸产业城一期A区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从2016年4月签订的《国通外贸产业城一期A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TLC-GCGL_WMC1Q20160801)显示,本项目地点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白陈公路石洲路段国通物流城,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国通物流城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国通外贸产业城一期A区工程施工内容。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标准或通过发包人按照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标准自行组织的评审标准,结算时由施工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等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确认后乘以中标下浮系数,作为结算单价及进度款的支付依据,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50天。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水、排水计价的争议
合同约定预算包干费包含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降水、排水措施费用,该费用包干使用不作调整。但施工过程中存在基坑支护渗水,和相邻标段造成的外渗水的抽、排水费用增加的问题,双方就预算包干费中的降水、排水费用如何理解及区分所占比例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无需区分所占比例,因本工程为费率招标,在招标文件所附合同中已写明预算包干费已含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降水、排水措施费用,承包人在投标前已对项目现场条件进行了解踏勘,并在投标时,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填报投标下浮率,故降水、排水费用在预算包干费及中标下浮率中已综合考虑。承包人认为:(1)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的预算包干费和合同约定的“降水、排水费用”仅含抽、排施工范围的自然雨水、地面流水(含污水)以及降、排渗透进入土壤的自然雨水、地面流水(含污水)工作内容,并不包括抽、排基坑水位内地下水、基坑底部涌水以及基坑支护渗漏水、施工范围外渗水等水体工作内容;(2)其承包的B标段范围不含基坑支护,按合同约定两标段应对各自施工范围抽水、排水工作内容进行预算包干;但基坑支护完成后,业主要求A标段施工范围的基坑先施工,水往低处流而无法清晰界定大量基坑支护渗水,造成A标施工抽、排水成本费用增加,如按预算包干费计取,该按什么比例计取。
我站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预算包干内容一般包括施工雨(污)水的排除,不含施工过程地下水的降排水。但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4.33条款已明确了本工程预算包干费按建筑与装修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造价1.5%计取,该部分已含施工抽水排水的费用,费用包干使用,不作调整,及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格不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调整而额外增加工程费用。如基坑工程中边坡塌方或雨天(含基坑降水)等应急处理,基坑周边市政道路、行车或建筑的影响等均应考虑在施工组织及报价的风险因素中;相邻标段对本标段的影响而增加的相应措施或降效费以及基坑围护措施等费用应考虑施工组织及报价的风险因素中。”也做了清晰的界定。同时,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如有疑问,应进行澄清,并充分考虑所有因素后再做报价。因此,根据合同的契约精神,本项目约定的预算包干费是已包含施工降水、排水费用,不应另行计算。
二、关于湿土划分的争议
本工程地下常水位平均标高为黄海标高1.47m ,是否应以采取降水措施后的常水位作为干湿土的划分标准。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预算包干费已包含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降水、排水措施费用;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P10页第(二)1点说明“干湿土的划分,…如采用降水措施的,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本工程现为施工图预算阶段,现场出现积水,是施工单位未按合同采取抽水降水措施,故此工程不需按湿土计取。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P10页第(二)1点说明“干湿土的划分,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且因本项目地质条件为粉细泥质土,饱和含水,采取降水措施,但无法降低地下常水位。故此工程需按湿土计取。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预算包干费已包含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降水、排水措施费用,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1章说明规定,对“干湿土的划分,…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如采用降水措施的,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故本工程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降水后的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三、关于流砂划分的争议
根据本工程的地勘报告,地下水位以下细砂,平均含水率为48.5%,本工程采用基坑支护围蔽,但施工过程中存在基坑支护渗水,和相邻标段造成的外渗水等问题,导致此部分土质含水量增加,呈流砂形态,双方就此部分细砂是按一、二类土计价,还是按流砂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勘报告只能证明是细砂的形态,现本工程采用基坑支护围蔽,如受动力水影响而呈现流动状态的细砂才属于流砂,此部分细砂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13页附表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按一、二类土计价;现阶段为施工图预算,按地勘报告细砂按一、二类土计价,结算时如有流砂,按现场签证结算。承包人认为:(1)根据地质勘察资料,该淤泥与泥质细砂混杂层均在地下常水位以下,含水饱和,液化等级属严重,不宜集中降水;(2)同一基坑分A、B两标段,本工程承包施工范围为A标段,业主要求A标段基坑先施工,水往低处流且基坑支护的止水帷幕失效,基坑开挖时大量地下水夹带泥沙从基坑外涌入开挖基坑内,两者都加重了常水位下土层液化程度,淤泥与泥质细沙混杂呈烂泥或流沙状态;(3)开挖时只能采取沟槽排水措施,无法有效降低地下水位。综上所述,根据地质资料及结合现场该地质层应套用“A1-33挖土机挖淤泥流砂自卸汽车运淤泥流砂”定额子目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地质勘察资料,本工程砂土层为粉(细)砂、淤泥质粉(细)砂,而流砂是受动水的影响下呈现流动状态的细砂,是细砂的一种状态。故在施工图预算阶段应根据定额,按一、二类土计价,结算时如有流砂,按现场签证结算。
四、关于挖淤泥、流砂计量的争议
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10页第2点“挖淤泥、流砂工程量,按挖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未考虑涌砂、涌泥,发生时按实。”双方就预、结算地质资料中的淤泥、流砂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按地质勘查资料计算,结算按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淤泥、流砂、涌砂、涌泥等签证资料计算。承包人认为涌砂、涌泥,发生时按实计算,挖淤泥、流砂按地质勘察资料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协议书规定“工程量按实结算,除经发包人批准的有效工程变更或经发包人确认的有效现场签证、材料价差调整(钢筋、商品混凝土)外,其他人工、材料、机械一律不作调整。”故本工程施工图预算按地质勘查资料计算,结算按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淤泥、流砂、涌砂、涌泥等签证资料计算。
五、关于地下室模板超高计价的争议
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第1139页第四条规定“地下室楼板按相应子目的工日、钢支撑及载货汽车用量乘以系数1.20计算。”中系数1.2考虑哪些内容,本工程部分区域高度约为8m,超过3.6m部分应如何调整,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规定,系数1.20已综合考虑了高度、厚度等因素。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重要造价文件汇编》中模板工程章说明,地下室楼板高度超过3.6m时,超过部分按相应的每增加1m以内子目计算,套用“A21-57板模板”计算。
我站认为,应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问题解答、勘误及补充子目的通知》(粤建造函〔2011〕039号)附件二模板工程章说明“地下室楼板支模高度超过3.6m每增加1m按相应子目的工日、钢支撑及载货汽车消耗量乘以系数1.20计算。”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脚手架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外墙脚手架高度达190.53m,施工方案采用分层悬挑托架(采用型钢工字钢、槽钢)方式搭设外墙脚手架,《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1201页第一条第2点“高层脚手架50.5m~200.5m还包括托架和拉杆的费用。”双方就高层脚手架是否含分层悬挑托架的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规定,施工方案中采用分层悬挑托架已在定额中综合考虑,无需按实调整;合同第40页约定“脚手架、模板费用=按实际竣工图纸以合同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清单工程量乘以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预算清单综合单价。”和第41页第12.3.1计量原则第(1)条“由于承包人的不良施工方案造成的超工作量、不予计量。”故本工程脚手架不考虑施工方案,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承包人认为:(1)根据定额子目工料机内容,未显示相关托架及悬挑脚手架的材料;(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明确悬挑脚手架的设置、构造;(3)外脚手架方案已由监理,管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同意施工,以及经专项方案专家组三次审定确认,建设单位亦明确严格按照方案执行;(4)合同第20页,“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也明确项目经理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故外墙综合脚手架悬挑部分工作内容,应套用《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定额(2013)》“F-1-24悬挑脚手架支架”定额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施工合同第41页约定计价文件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定额是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用社会平均水平取定工料机的配置、消耗量和价格。因此除合同和定额另有说明外,应按定额规定执行,不予调整。
七、关于计算凿槽、刨沟的争议
本工程安装的电线管预埋、暗敷由总承包单位施工,现砌体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双方就是否应计算凿槽、刨沟的费用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15年12月16日回复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的报告》的复函”说明“《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电气线管安装子目中的工作内容不包含砖墙的开槽和补槽,定额的考虑是在土建的时候就算预留好线管的位置,如果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开槽工作,不得另行计算开槽费用。但是假如是设计变更或者二次装修引起的开槽,则能够另外计算开槽费用。”本工程特征不属于因设计变更或二次装修,参考复函,预算暂不考虑开槽费用。承包人认为:& #40;1)根据砌体定额工作内容说明,未预留沟槽工作内容;& #40;2)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中,D.11配管、配线清单注释第7点“配管安装中不包括凿槽、刨沟,应按本附录D.13相关项目编码列项。”综上所述,应根据清单列项,按工作内容套用相应定额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施工合同第41页约定计价文件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本项目采用定额计价,则应按定额相关规定执行,而不应按清单计量规范规定作为解释依据。工程施工范围为土建、水电安装、预留预埋等施工与管理,定额的考虑是在土建的时候即预留好线管的位置,故电气线管安装子目中的工作内容不包含砖墙的开槽和补槽。因此,“凿槽、刨沟”等相关费用不作考虑。若应设计变更或者二次装修引起的开槽,则费用另计。
八、关于管材含量及管件含量的争议
本工程雨水管及排水立管采用柔性接口机制抗震排水铸铁管,橡胶圈密封不锈钢卡箍连接,套用铸铁排水管(卡箍连接)定额,双方对定额的管材含量及管件含量是否需按实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施工范围仅为雨水管及排水立管,不包含排水横支管,参考《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关于铸铁排水管、铸铁雨水管的相关规定,管材含量及管件含量按实调整。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文件第41页,第12.3.3条规定,按2010年省定额计算,定额中的管材和管件含量,已综合考虑,无需按实调整。
我站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施工合同第41页约定计价文件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定额是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用社会平均水平取定工料机的配置、消耗量和价格。因此,不适用2018定额的相关规定,故除合同和定额另有说明外,定额中的管材和管件,含量不予调整。
九、关于土方开挖调整工日的争议
本工程地下室土方大开挖深度分别为:-9.05米,-9.55米,-13.75米,土方开挖按人机配合,机械挖土按94%,人工辅助按6%计算。该部分地下室人工辅助的土方开挖,是否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第11页第9点“地下室人工挖土深度超过1.5m时,按‘地下室人工挖土方超深增加工日表’。”调整工日计算。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地下室开挖为非人工开挖,套用机械大开挖土方,另外6%计算人工辅助开挖,故不应按定额规定的地下室人工挖土深度超过1.5m时增加工日。承包人认为应按地下室人工挖土调整工日。
我站认为,本工程地下室土石方开挖为机械大开挖,机械大开挖过程中出现的人工消耗量是属于辅助开挖的人工,不能按照地下室人工挖土深度超过1.5m时增加工日的规则再计人工费用。
十、关于细石砼保护层的争议
本工程屋面细石砼(砂浆)找平(坡)层及防水卷材细石砼保护层,按《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规范需要留设分格缝,双方就分隔缝是按楼地面细石砼找平层计价还是按屋面细石砼刚性防水计价。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屋面施工图采用柔性防水,不是细石砼刚性防水;屋面细石砼(砂浆)找平(坡)层按楼地面细石砼找平层计价,防水卷材细石砼保护层按楼地面细石砼面层计价。承包人认为根据《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第10页,4.4.3关于找平层做法要求及第19页4.7.3及4.7.4关于保护层做法要求,与定额屋面刚性防水做法及部位相一致,应套用相应屋面刚性防水子目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设计变更洽商函(2018年12月26日2号),C20细石混凝土找坡层应套用楼地面细石砼找平层。如屋面保护层是按《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设分格缝,可按屋面细石砼刚性防水定额换算计价。
十一、关于空桩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采用旋挖成孔灌注桩,平均桩长40米,其中空桩的平均长度为8.0米,双方就空桩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文件第41页,第12.3.3条规定,工程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或《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定额(2013)》,空桩借用旋挖成孔灌注桩定额,应扣除未发生的工作内容,如混凝土材料、灌注机含量、人工含量等。承包人认为:(1)根据《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定额2013》中,没有空桩定额子目;(2)旋挖成孔灌注桩综合定额,已综合考虑整个成孔过程中实桩和空桩部分的人机材消耗量。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只需要设置实桩清单,调整混凝土材料量。
我站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合同文件第41页第12.3.3条,工程计价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空桩应单独列项计算,空桩可借用旋挖成孔灌注桩定额,同时扣除未发生的混凝土材料及相关机械含量,浇筑混凝土人工参照相关定额比例扣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11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