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港南沙港区粮食及通用码头扩建工程水工结构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55号)
粤标定复函〔2025〕155号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南沙粮食通用码头分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广州港南沙港区粮食及通用码头扩建工程水工结构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是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南沙粮食通用码头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变更工程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为2个10万级通用泊位建设,包括水工建筑物、水工结构区域的搅拌桩置换、管线、前方道路堆场等工程施工。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5.4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最高投标限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本工程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办法和依据编制适当的变更价格”。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显示,部分单位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各专业计量规范,综合单价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组价。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将双向水泥搅拌桩变更为三轴水泥搅拌桩,因《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三轴水泥搅拌桩为定额缺项,双方约定借用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2018计价依据进行三轴水泥搅拌桩的组价。2021年3月24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6期)》(粤标定函〔2021〕59号),调整了三轴水泥搅拌桩定额子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是否执行粤标定函〔2021〕59号文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设计变更费用报审时间为2022年3月,但未办理结算结果确认,且合同未约定不执行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三轴水泥搅拌桩结算单价应按动态调整后的定额进行组价。承包人认为,三轴水泥搅拌桩变更于定额动态调整前完成变更事实确认,且定额动态调整前已完成约80%的施工,故三轴水泥搅拌桩结算单价应按定额动态调整前的定额进行组价。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施工合同未约定定额子目的动态调整不予执行,则按照行业习惯以及粤标定函〔2021〕59号文规定,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尚未完成竣工结算,履约中发生的变更估价仍应按粤标定函〔2021〕59号文调整的三轴水泥搅拌桩定额执行。
二、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采用自发电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由招标图的双向水泥搅拌桩设计变更为三轴水泥搅拌桩,原用电接口最大用电荷载不满足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要求,承包人提出采用柴油发电机自发电,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同意。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自发电费用是否单独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用电的接点及协助承包人解决接入,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但不负责市电容量及额外电费。承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应提供用电接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监理及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采用柴油发电机用于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故结算应计算自发电费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因用电荷载不满足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要求,即便是发包人责任,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总价合同前提下,报价均需考虑满足规范、标准以及设计要求。因此,因用电荷载不满足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要求需要采用柴油发电机引起的费用增加,不予计算,但也不扣减中标价所用电费。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