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光明学校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19〕273号)
粤标定函〔2019〕273号
惠州市光正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0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惠州光明学校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2月27日签订的《惠州光明学校项目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在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虾村惠州光明学校内,发包人为惠州市光正投资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惠州光明学校二期(初中宿舍A、初中宿舍B&食堂、高中教学楼和图书馆&办公楼、体育馆&教师公寓、原艺术楼),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可调综合单价,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80天。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宿舍楼阳台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宿舍楼阳台在悬挂板上,外侧为栏板和构造柱,双方就宿舍阳台的建筑面积应按1/2计算面积,还是全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13建筑面积规范),本项目的阳台属于结构外建筑,且栏板一侧敞开,非围合空间,应按1/2计算面积。承办人认为,本项目的阳台属于宿舍内阳台,应计算全部面积。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五条计价依据第1款 “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等;合同签订后政府发出的新计价文号均不作为计价依据。” 其13建筑面积规范是在本合同签订前发布的,故本项目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应执行13建筑面积规范。根据13建筑面积规范的规定,第2.0.22款“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第2.0.23款“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第3.0.21款“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故从本工程结构图上看,宿舍卫生间、阳台板及相关梁柱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且2层以上柱、梁、板形成有机联系构造,属于主体结构内阳台,依据规范标准该项目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12月1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