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金龙大道改造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19〕232号)

关于惠州市金龙大道改造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19〕232号)

关于惠州市金龙大道改造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19〕232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阅读量:2发布日期:2019-11-07

粤标定函〔2019〕232号


惠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惠州市园林管理局、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2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惠州市金龙大道改造项目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由2016年4月2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甲方)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惠州市惠新大道及梅湖大道、四环路南段、金龙大道、小金河大道、市西出口改造五项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合作合同》显示,惠州市金龙大道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惠城区江北东区段,南起惠城区三环北路,向北经过江北东区,从三环北路至广仍路新建综合管廊,总长度6.8km,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预结算执行依据为:单项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含设计变更)执行《2010年广东省综合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惠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文件。工程结算采取按惠州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预算单价执行,工程量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计算,变更部分按实签证列入结算,灯具、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市财政审定预算及设计的要求。措施费用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确认记录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进行计取。鉴于本工程处于编制预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综合管廊拉森钢板桩引孔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惠州市金龙大道改造工程主要为管廊结构工程,管廊土方开挖时深度在5.8m至7.8m时,设计为12m的Ⅳ型拉森钢板桩支护,由于地质原因,钢板桩现场无法沉桩,设计采用直径为400mm引孔钻孔后进行打拔拉森钢板桩,双方对引孔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以咨询造价管理部门意见为依据。承包人认为,本项目钢板桩由于地质原因现场无法沉桩,经监管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同意后,在钢板桩施工前增加引孔工作内容,此部分费用应予以计取;另外由于引孔孔径为直径400mm,孔径小,且孔与孔之间并排施工,施工难度较大,且《2010广东省综合定额》中无类似子目进行计价,应根据现场施工记录表进行工效对比和成本测算,提出了按现场实际工效出具钢板桩引孔补充定额的意见。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D.1.3桩工程中的打拔拉森钢板桩子目(D1-3-17~D1-3-20)工作内容“1.打拉森钢板桩:钢板桩装、卸和运输,打钢板桩。2.拔拉森钢板桩:拔桩,运转、堆放,回程运输”规定,未包含本工程设计采用的引孔钻孔施工工艺和工作内容,应予另行计算引孔费用,但无相应定额子目套用,建议双方根据现场施工记录表进行工效对比和成本测算数据协商计算相应费用。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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