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门农商银行新总部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30号)
粤标定复函〔2025〕30号
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江门农商银行新总部大楼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7月2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桩基础工程为单价包干,工程量据实结算。招标图纸设计要求灌注桩混凝土超灌高度不得小于600mm,但旋挖成孔灌注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中未对混凝土超灌内容予以描述。经图纸会审,将混凝土超灌高度调整为不小于1000mm。现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超灌部分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灌注桩设计要求超灌是属于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且超灌部分后期需进行破除,应属于措施项目,本工程的措施费用包干,故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粤标定函〔2020〕6号)文第22条问题解答中明确设计要求的成桩高度要计入桩长,且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未明确超灌部分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故图纸会审要求的超灌部分桩长的清单工程量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查询合同约定执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有关规定,桩长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即是桩顶设计标高至设计桩底的长度,则超出设计标高的桩顶超灌混凝土工程量及其费用,应在投标综合单价中考虑,不计入桩长工程量。故招标图纸原要求的超灌部分混凝土,应视为已包含在承包人中标单价之中,中标后图纸会审要求调整超灌高度,属于工程变更事项,由此导致增加的超灌混凝土量,可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的相关约定,另行据实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5月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