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龙塘停车场综合体工程 计价争议(一)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84号)
粤标定复函〔2024〕84号
深圳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深圳市龙塘停车场综合体工程计价争议(一)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深圳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的补充条款约定“发包人不提供弃土场,承包人自行解决弃土场。弃土场收纳费按16元/m3计取,纳入不可竞争费”。2019年5月22日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颁布《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深龙华发改〔2019〕186号)将西部海域弃土费调整为上限47元/m3。发承包双方就弃土场收纳费是否能按上述调整通知弃土费47元/m3进行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照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的条款约定,弃土场收纳费结算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弃土费16元/m3是依据《关于调整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深龙华发财〔2016〕663号)计算,中标后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已发文调整弃土费,且工程前期未按计划开工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期间土石方弃土成本上涨,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2.1条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新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弃土费收纳费应按47元/m3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虽然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的补充条款约定取土费、弃土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不得由此带给发包人任何费用的增加,但由于政府部门发布调整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导致原合同弃土场收纳费按16元/m3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并非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的,由此引起费用增减的应予调整。故,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深龙华发财〔2016〕663号的调整通知,根据实际缴纳凭证调整弃土场收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