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第一中学扩建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80号)
粤标定复函〔2025〕180号
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广州市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清远市第一中学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0月2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清远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市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82.2.1条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清单单价合同,以中标单位投标综合单价为结算单价”,专用合同条款第82.2.2条约定“为避免出现不平衡报价,在结算时,承包人的投标清单综合单价根据下列方式调整: (1)承包人投标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招标人招标控制价中的清单报价时,按清远市财政局审核的招标控制价的清单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计算…”,且招标阶段已公示了合同文件、招标控制价总价及各清单综合单价。现发承包双方就当合同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是否按专用条款第82.2.2条约定执行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阶段已公示合同文件及招标控制价明细,承包人全程未提出异议,则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该调整条款。承包人认为,该调整条款实质改变了中标综合单价,背离了招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应按中标单价执行,不论高或低于控制价均不作调整;或在保持中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判断方法与调整方法,并在招标阶段也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价和综合单价明细,承包人在招标投标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在投标前是知晓此条款的。但是,在执行此条款时,应保持中标合同总价不变,否则不平衡报价项目按该条款调整的单价计价,将导致在无任何可调价事项发生的情况下,改变了承包人的中标合价,也否定了中标价的效力,有违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相关规定,招标工程量部分仍应按中标单价结算,因招标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部分则按调整不平衡报价后的合同单价结算;但如果不平衡报价项目按合同约定调整后的单价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则不适用于招标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部分计价,需双方结合市场价格与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如果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