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江市直属粮库第五期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23号)

关于阳江市直属粮库第五期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23号)

关于阳江市直属粮库第五期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23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阅读量:2发布日期:2020-03-03

粤标定函【2020】23号


   阳江市粮油储备公司(发包人)、广东新华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

        2020年1月1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从2016年9月30日签订的《阳江市直属粮库第五期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在阳江市江城区,资金来源是市财政资金和中央专项补贴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广东新华建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为200天,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 关于按照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购买的工伤保险是否可以按发票结算的争议

        承包人在项目属地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规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参保手续,实际缴纳比例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申请人对该项费用在结算时是否按发票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同意结算时增加该项费用;承包人认为施工单位是按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购买的工伤保险,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应按发票结算。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4计价元素”规定,人工费和管理费已分别包含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而本项目合同并无对人工费、管理费的范畴另有约定,则应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相关规定,合同价格的人工费、管理费均已含工伤保险费用。此外,粤人社规[2015]5号文只是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和缴纳比例,除了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另有规定予以调整的,否则与工程造价如何计算确定没有关联,结算应按照合同的计价方式、费用划分标准及调整方式来确定。同时,本合同的费用是固定总价包干,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内,结算时不能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来调整。


二、分部分项工程人材机价格调整是否可以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分部分项工程人材机调整价差,是否需要相应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不需要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承包人认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基础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有关联,人材机调整价差,影响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则应相应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投标报价时可能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有关联,但是涉及措施费的调整,应依据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71.3 、72.3条约定“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则认为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没有变化的,则不予调整,与分部分项工程人材机调整的价差无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3月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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