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项目-生产区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粤标定复函〔2026〕10号)
粤标定复函〔2026〕10号
东莞市尚源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项目–生产区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7月28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沙田镇,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项目业主东莞市尚源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单位东莞市水务集团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结算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本工程生产区标段(无地下室),焚烧车间(局部有设备坑槽)、水处理综合用房(无地下室,局部有水处理池)等单项工程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施工合同专用条款73.1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约定桩基(预制管桩)工程量暂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结算时结合施工图桩长按“四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及承包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工程量多退少补。其招标图与施工图中的“预应力管桩基础说明”明确预应力管桩送桩深度不超过1.0m。承包人依据招标图桩基础施工顺序要求与经发包人审批施工方案,采取先打桩后开挖进行桩基础工程施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于管桩清单工程量的桩长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73.1,已明确预制管桩桩长按“四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工程计量,但须遵守相应专业的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即桩长=设计桩顶标高-桩底施工标高。承包人认为,设计图纸因淤泥地质要求送桩时不能超过1米,且本项目各单体深基坑无法采用先开挖后打桩的方案,只能从移交的现状地面开始打桩导致大量送桩深度受限,需以实桩替代超过1米部分的送桩,此种因不利地质条件引起而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实桩工程量应按打桩记录表中地面标高以下的实体配桩入土长度计算结算工程量。造价咨询单位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意见与发包人一致。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招标文件明确采用先打桩后开挖进行桩基础施工,实际过程按发包人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也为先打桩后开挖。其招标清单明确执行2013工程量计算规范“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并无特别说明,因此管桩送桩之外的实际入土长度与清单工程量长度之差异产生的费用,应计入清单综合单价。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投标方,是知晓此计量规则及其应用的,故桩长结算长度为设计桩顶标高-桩底施工标高,设计桩顶标高以上至1m送桩底的实体配桩入土桩长含在清单综合单价内,不计列入结算工程量。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6月1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