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粤标定复函〔2026〕2号)

关于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粤标定复函〔2026〕2号)

关于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粤标定复函〔2026〕2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阅读量:3发布日期:2026-01-20

粤标定复函〔2026〕2号

珠海济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3月签订的补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济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其中基坑支护、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余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一、关于基坑支护、桩基础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计价争议

补充合同拟定的开工日期2018年3月30日,工程开工令的开工时间2018年6月17日,一期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与施工报价书承诺的工期是65天补充合同4.4条约定,基坑支护、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按单价包干,不参与材料调差。基坑支护、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在施工期间遭遇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竣工结算时双方就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单轴水泥搅拌桩的水泥价差调整是否执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规建建〔2018〕95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因国家政策导致的原材料涨价风险,而且桩基础、搅拌桩施工期间遭遇材料价格上涨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及完工日期延迟所致,双方在施工阶段并未就材料价差调整签订补充协议,材料价差调整缺乏合同条款支持,对于此种情况,珠规建建〔2018〕95号文不适用,因此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依据开工令要求工程于2018年6月17日开工,桩基础、搅拌桩施工期间恰遇国家环保新政策发布,各种材料价格涨幅超投标预期,要求根据珠规建建〔2018〕95号文的“风险共担”的意见,调整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及水泥材料价差。

我站认为,补充合同4.4条关于“材料不调差”的约定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及合同约定工期考虑的,建议双方厘清开工及施工延期的原因及责任,若延期由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期间遇到材料涨价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差应予调整;若延期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期间材料涨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二、关于基坑支护工程措施项目漏项的计价争议

合同约定基坑支护方案设计由投标人负责,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施工报价书的措施项目按项开列,报价书总说明第四点第3条第(2)款明确,“措施费包含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夜间施工费、赶工措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费、二次运输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措施项目按项合价包干”。竣工结算时,双方对挖掘机垫板、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项目是否属于措施漏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挖掘机垫板、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项目均属于基坑支护工程必要措施,属于合价包干范围,按合同约定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基坑部分投标报价时建设单位未提供相应图纸,挖掘机垫板、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单价措施清单项属于漏项,要求根据清单漏项的计量计价原则按实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基坑支护方案设计由投标人负责,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知晓具备承担设计能力的同时,必然知晓所需要采取的相关措施项目,且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费用属于报价书总说明第四点第3条第(2)款明确的按项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因此不属于清单漏项,结算时不予调整。另根据双方见面会后补充的邀标文件招标补充通知,除工程桩、承台土方、换填砖渣、石粉项目由招标人提供清单外,其他清单项目由投标人根据自行设计的施工图纸列项报价,因此投标人应对自报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挖掘机垫板费用应根据招标地质详勘报告,视地质情况在自报清单中考虑,结算时不应再另外计算。

三、关于砌筑工程拉结钢筋采用植筋的计价争议

设计图纸要求砌筑工程拉结钢筋采用预留方式,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经监理审批的砌筑工程施工方案采用植筋方法施工,竣工结算时,双方因植筋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发包人在下发第一次经审图后的施工蓝图(除精装修图纸)与下发第二次经审图后的施工蓝图期间,曾多次下发签字版白图供施工使用,并未影响总包单位正常施工。对承包人在ZJEJ-JDYY-108工程联系单中提出的植筋费用要求,发包人已明确批复“砌体拉结钢筋原则上应按图纸要求预埋,施工单位自行优化采用植筋工艺,方案经监理、业主审批技术上可行的,但由此产生的费用需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另行计取”,因此增加的费用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由于发包人图纸问题导致承包人在结构施工阶段未能按设计要求预埋砌体工程的拉结钢筋,承包人提出拉结钢筋采用植筋施工,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批同意后实施完成。监理单位作为发包人聘请的工程管理方,其审批通过的专项方案可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因此结算时应按经监理审批的专项方案计算植筋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已上传及双方见面会后的补充资料,双方未就砌体拉结钢筋由预留方式变化为植筋方式的责任形成共识。因此建议双方厘清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结构阶段无法预埋砌体拉结钢筋而在技术上必须采用植筋施工工艺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有义务完善相关的变更及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若仅因发包人未完善相关变更手续的,结算可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方案,根据补充合同4.2条计量计价依据约定计算植筋费用;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预留方式改变为植筋方式,且发包人已明确不承担增加费用的,承包人仍继续施工的,结算时只计算钢筋预留费用,不应计算植筋费用。

四、关于文明工地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施工过程中,经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申报,工程获得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竣工结算时,双方因文明工地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并未对创建文明工地提出明确要求,因此不应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承包人认为,由于合同中并未对创建文明工地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第3.2.5条规定,当建设工程被评定为省、市级文明工地时,应计取文明施工增加费,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我站认为,补充合同第3.2条要求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至少达到国家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并未对创建文明工地提出要求。在已上传及双方见面会后的补充资料中,未发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申报文明工地及同意承担文明工地增加费的相关资料,申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已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因此不应在结算中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1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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