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浮省市共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园  基础设施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44号)

关于云浮省市共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园  基础设施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44号)

关于云浮省市共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园  基础设施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44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阅读量:3发布日期:2025-10-20

粤标定复函〔2025〕144号

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云浮省市共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云浮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红线外卸土区土方推平与土方运距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计划将3、4号地块所挖余土运至罗坑村用于回填,但由于罗坑村征拆滞后,实际施工中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指令将余土运至71亩和21亩地块,其中71亩地块为二期用地,21亩为红线外用地,双方就变更引起的运距增加与21亩地块卸土区的推平工作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土方运距应按场内运输一公里考虑,21亩地块卸土已超二期范围,不计推平费用。承包人认为,土方运距应按三方签认的运距计算;21亩地块平均填土高度约7.48m,总填方量约22万方,卸土需分层推平才能容纳约22万方的土方,应当计算推平的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发包人的指令将余土运至71亩地块和21亩地块属于工程变更,应按合同变更条款计价。余土运至71亩地块的土方运距应按三方签认的运距计算;将余土运至21亩地块的卸土费用应按已完成的卸土标准所对应的工作内容计算。

二、关于图纸设计的临时排水设施是否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设计图纸的场区排水设施是汇集场区内所有雨水排至场外水系,解决本项目完工至园区厂房配套排水设施未建成前的场地排水问题。图纸标示为临时排水,双方就该临时排水是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临时排水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且部分水沟被覆盖毁坏,应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临时”指的是本项目完工至园区厂房配套排水设施未建成前的临时场地排水,并非指施工期间承包人的临时性措施,承包人根据设计要求完成排水布置及做法已得到三方确认,完工后并未拆除,还在发挥其排水功能,至于部分水沟被覆盖毁坏,是后期发包人变更处理所致,所以应按实体工程予以计价。

我站认为,经查阅相关资料,此场地排水并非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内容,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予以计算。同时,部分水沟被覆盖毁坏的,如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应予以计算。

三、关于极软岩挖运单价的争议

本工程3号地块在施工过程中局部区域存在次坚岩层,挖运根据定额组价为167.24元/m3。考虑让利并配合业主、政府完成交地节点,承包人与发包人就该次坚岩石方开挖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石方开挖工程总量为84286.3立方米,综合单价为38.75元/m3”。后期施工中又发现另外的部位存在极软岩,双方就该极软岩挖运综合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极软岩挖运工作比次坚岩挖运工作容易,综合单价不应高于已确定的次坚岩挖运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补充协议中次坚岩的挖运单价是让利的结果,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数量及范围,且约定“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故补充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极软岩挖运单价应按合同约定计价原则确定。

我站认为,本工程仅对约定范围的次坚岩的挖运综合单价进行补充约定,新增的极软岩挖运综合单价并未另行约定单价,应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

四、关于3号地块东侧增加排水设施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园区道路和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作为进度款的依据,且对结算的计价方式另有约定3号地块场地平整已按设计要求完成,但东侧的预留地块由于无排水设施存在积水的情况,为避免积水对周边道路和建设用地造成影响,应发包人要求在场地东侧增设沉砂池、跌水井、排水管、排水沟等排水设施,现发承包双方就该排水设施的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排水设施位于3号地块范围,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内容,结算不单独计取。承包人认为,增设的排水设施属于项目的实体工程,并非临时性措施,应予以计算。

我站认为,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在3号地块场地东侧增加的排水设施为新增工程,且不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内容,应按三方签认的签证单工作量予以计算。

五、关于签证单签认时间滞后于暂停施工函时间的计价争议

由于征地的原因,4号地块部分挡墙及边坡排水未能按原方案实施,叠加超强台风“苏拉”影响,填方边坡存在安全隐患,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填土边坡进行整治消除隐患,承包人于9月5日开始至9月底完成整治,并于10月20日办理签证,监理与发包人分别于12月5日、8日在签证上签字,期间10月10日发包人下发了暂停施工函。对于该填土边坡整治是否应计价,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签证单上各方签认的时间滞后于暂停施工函的时间,暂停施工后签署的签证单不应计取费用。承包人认为,签证单的工作内容在接到暂停施工函前已实施完成,签证单上确认的签字时间迟于暂停施工函时间是因各方审批滞后造成的,应按实际完成工作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对填土边坡进行的整治属于变更新增工程,且于暂停施工函下发前已实施完成,应按三方签认的签证单工作量予以计算。至于签证时间与实际施工时间冲突的问题,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现场管理情况,以事实作为计价依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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