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家和湾花园G区四期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65号}
粤标定复函〔2025〕65号
广东家和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中深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家和湾花园G区四期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东家和置地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中深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过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不接受不平衡报价,中标后,经招标人审核发现中标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时,招标人有权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时的中标费率进行造价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除需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同时,合同约定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68.3条合同价款调整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有的项目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但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算;无类似单价的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中标降幅)计算。合同履行阶段,预应力管桩变更为灌注桩导致新增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对此变更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中标下浮率为7.06%,但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不平衡报价,地下室土建工程部分相较于招标控制价对应部分造价中标下浮率为18.67%,桩基础工程的下浮率为19.06%,其他工程无降幅,承包人报价存在不平衡报价。因此,变更增加的灌注桩应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7.06%)计算,扣减的预制管桩应按招标控制价中的预制管桩单价×(1–7.06%)计算。承包人认为,变更增加的灌注桩造价应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7.06%)计算,预制管桩的投标综合单价未高于招标控制价,不属于不平衡报价。因此,未施工的预制管桩应按中标价扣减。
我站认为,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专用条款第68.3条已有约定,故应予以执行,即设计变更增加的灌注桩,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的且无类似项目适用单价,应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中标降幅)计算。设计变更取消的预制管桩,因投标价中有其报价,不论该报价高低,招标工程量对应的结算价格均应为中标单价,方能保证中标总价不变,故预制管桩应按中标单价扣减。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