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航综合培训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54号)

关于南航综合培训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54号)

关于南航综合培训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54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阅读量:3发布日期:2025-07-09

粤标定复函〔2025〕54号

线上申请解决南航综合培训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4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可调差材料市场价格涨跌幅超过±10%以上的进行价差调整,工程于2019年6月15日开工、2021年6月30日竣工,约70%工期在疫情延续期间,其节点工期和总体工期均未延误。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疫情延续期间施工工程量的价差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1.1约定调整范围和风险幅度执行。承包人认为,依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穗建造价〔2020〕27号)中关于材料设备价格调整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对价格涨幅超过5%的所有材料设备价格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穗建造价〔2020〕27号文适用于合同未约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相关风险分担规则的情形,《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适用于指导发承包双方制定物价波动风险分担规则,本工程专用条款已明确主要设备材料价差调整范围、风险幅度和方法等风险分担约定,并且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已经考虑波动幅度±10%的风险因素,因此工程结算应按合同约定执行。若施工期间疫情防控因素影响,建筑材料设备价格波动异常已超出发承包双方均可以合理预见的范围,且导致当事人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79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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