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佳兆业金域都荟花园项目  主体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2号)

关于珠海市佳兆业金域都荟花园项目  主体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2号)

关于珠海市佳兆业金域都荟花园项目  主体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2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阅读量:3发布日期:2025-01-10

粤标定复函20252

珠海市佳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西岸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市佳兆业金域都荟花园项目主体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南水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市佳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西岸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动吊篮措施项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因装配率要求,塔楼均需按照铝膜+爬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外墙脚手架采用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实际施工时编制电动吊篮专项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采用电动吊篮做外墙装饰工程。现发承包双方就电动吊篮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项目费中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费、吊装设备基础、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余措施费不计取,视为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电动吊篮不属于脚手架,故按合同约定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从施工工艺看,爬架在墙体爬升后留下固定导轨、支架的空洞,爬架拆除后外立面装饰需采用电动吊篮施工,且电动吊篮的专项方案已经专家论证和发包人审批同意,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电动吊篮属于单独装饰脚手架工程,按合同约定,应予计取。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屋计量规范”)外装饰吊篮属于措施项目中的脚手架工程,编制预算应结合工程实际选用合理的措施方案,若外墙脚手架采用经审批的“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电动吊篮”施工方案,则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电动吊篮措施费应予计算。

二、关于地下室暗室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第3点规定“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工费增加40.00%作为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发承包双方就是否计取地下室暗室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地下室暗室增加费属于措施费,应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根据《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而人工降效是指在特定施工环境中造成的人工效率降低,不符合措施项目费的基本定义,且根据2013房屋计量规范,措施项目费中均不包括暗室施工增加费。

我站认为,2018房建定额考虑的暗室增加费是指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时的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该费用包含人工降效费用和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在2013房屋计量规范的措施费清单中未包含该部分措施费用,但由于合同约定可以计取的措施费用不包括地下室施工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因此按照2018房建定额规则计取的暗室增加费,应剔除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只保留人工降效费用。人工降效费用因定额并无具体分摊比例,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三、关于安装工程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安装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的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四条“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按该部分人工费的30.00%计算”和第五条“高层建筑增加费:高度在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以人工费为基础计算”的规定,发承包双方就安装工程的高层建筑增加费和特殊施工部位的施工增加费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高层建筑增加费和特殊施工部位的施工增加费按2018安装定额的划分标准均在措施项目中,故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措施项目费中不包括高层施工增加、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应予计取。

我站认为,2018安装定额考虑的“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进行施工时的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该费用包含人工降效费用和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在2013安装计量规范的措施费清单中未包含该部分措施费用,但由于合同约定可以计取的措施费用不包括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因此按照2018房建定额规则计取的“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应剔除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只保留人工降效费用。人工降效费用因定额并无具体分摊比例,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而“高层施工增加”在2018安装定额考虑的是人工降效费用,故应予计取。

四、关于土建工程超高降效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的超高降效费用,发承包双方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2013房屋计量规范超高降效费用属于措施费,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费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7期)》(粤标定函〔2020〕97号),采用定额计价时,超高降效费在分部分项中计算,故超高降效费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超高降效费用”考虑的是人工降效费用,并不属于措施项目,故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超高降效费用应予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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