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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6号)

2019-01-0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统一部署,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构建统一规范、系统协同、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改革基础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报审材料、简化审批手续,大幅度压减审批时限。2019年1月中旬前,将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到竣工验收环节的审批时限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不含交通类线性项目);将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到竣工验收按项目分类压缩审批时限。其中,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和装修装饰工程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小型项目控制在20个工作日以内,工业项目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其他项目控制在45个工作日以内。同时,统一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和在线监管平台,实现“一个平台”管项目。 围绕“一张蓝图、一个平台、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支队伍、一套机制”,不断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2019年9月底前,建成全市统一的“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实现“一张蓝图”管规划。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辅导代办队伍,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整合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基本形成政务服务、部门审批、中介服务、投资建设各类主体活动公开、规范、协同、高效的格局。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加强制度保障。 二、实施范围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用地规划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共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不包括特殊工程和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权限在省或国家层面的审批事项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类项目主要指全市范围内使用本级政府统筹财政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社会投资类项目指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资本投资工程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统筹全市项目管理。 1.多规合一,统筹空间规划。整合各类专项规划,搭建“多规合一”管理平台,以空间战略规划为引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各类规划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及规划信息共享共用,支撑全市空间规划体系“一张蓝图”的协同管理和各部门业务的协同办理。利用“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形成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计划的工作机制,通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提前介入和充分沟通,提出下一年度规划实施的目标指标、策划项目并落实用地,实现对中长期规划的衔接,完善项目储备来源,奠定项目策划生成的良好基础。(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多评合一,推行区域评估。逐步推进区域评估,鼓励先行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或集聚区)等功能片区,由园区管委会等区域管理机构牵头统筹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其他区域由各区政府结合试点经验统一组织按计划逐步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计划并按计划对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文物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古树名木、危化品安全、地下管线(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线路及雨水、污水分流管道等)等开展现状普查。实行区域评估的片区,不再对项目单独进行相关评价评估。明确项目准入标准和要求并纳入用地建设条件,各专项评估数据免费向建设单位提供,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评估成果。区域评估范围内满足相关评估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相应的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未实施区域评估的地区,由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对各类评价评估事项进行联合审批。 项目意向确定后,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牵头收集评估评价和现状普查的资料,由发展改革、招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结合以上资料共同制定“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汇总技术控制指标和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企业应当结合出让或划拨土地的普查情况,以及报建或验收环节必须遵循的管理标准,提出“清单式”管理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土地出让或实施划拨时,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并交付项目建设单位,并作为项目后续行政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建管理局、发展改革局、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建库建表,实施项目储备。针对政府投资类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并管理项目储备库,会同国土规划部门、住建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项目入库、出库条件,统一项目编码,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前期研究经费。对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优先安排调入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推进项目建议书编制,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提前开展规划、土地等手续办理的准备工作,提升项目策划生成质量和效率。鼓励建设方案基本稳定的新增用地项目先行实施土地储备。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即转出储备库,进入实施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住建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4.健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完善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和计划编制的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前,应依托“多规合一”平台对意向选址开展规划符合性论证。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中明确的项目,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近期实施计划中的项目,视同于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可依据上述规划、计划、纪要等文件先行开展设计招标工作,做到工程方案阶段深度。征地拆迁摸查工作同步开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住建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市法制局,各区人民政府) 5.构建项目策划生成机制。一是对于划拨用地项目,强化项目储备,进一步深化前期工作。做深做细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多评合一”工作,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国土规划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提前开展农用地转用、征地拆迁等工作,将“生地”转变为“熟地”。经策划生成的项目,在审批阶段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二是对于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强化土地出让前指标控制。在用地出让前,各职能部门须对用地指标要求进行细化分解,并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将用地建设条件和各类管控要求一次性集成告知建设单位;公开出让用地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作为独立申请办理的事项,与土地出让合同一并核发给项目建设单位。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由指定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方案的技术审查等技术服务,在土地出让前将稳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会同“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提交土地储备机构,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附件;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后须依据约定按附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项目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最后,经策划生成的项目,在审批阶段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项目策划生成的前期组织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列支。(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住建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市法制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项目中期审批,大幅度压减审批时限。 1.再造审批流程。 (1)分类梳理审批流程。 根据资金来源、工程类别、土地获得方式、技术难度和风险控制等因素,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分为两大类,在原有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上进行调整和优化,实行差别化、精细化管理。政府投资类项目划分为房屋建筑项目、市政类线性项目、交通类线性项目、小型政府投资项目等四类;社会投资类项目划分为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指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两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项目等四类;单列装饰装修工程。按照项目分类梳理公布审批流程图。交通类线性项目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梳理公布专项审批流程图。(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住建管理局、发展改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优化项目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基本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4个审批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国土规划部门主牵头,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由住建管理部门主牵头。 小型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3个审批阶段;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的审批流程划分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两个审批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阶段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住建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市消防支队等行业主管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区人民政府) (3)强化并联审批机制。 “一家牵头”提供综合服务。每个审批阶段均实行“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依次发证、告知承诺、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及申报表单,相关部门统一通过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完成并联审批并按要求反馈审批结果。立项用地规划、工程建设许可两个阶段由国土规划部门牵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 “一次征询”明确建设条件。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首个审批阶段前,由国土规划部门通过内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方式,一次性明确建设条件、审批方式以及管理指标要求,细化涉及风貌保护、基础设施保护、安全保护项目特别论证的标准、程序和路径,被征询部门的建设条件、审批要求,一并纳入土地合同,实现“一次征询、一文告知”。 “一次征询”稳定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方案审查由国土规划部门统一征询交通运输(含轨道交通保护及道路设计衔接)、人防等部门意见,其他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意见按需征询,各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复核、限时答复,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批,审查通过后由国土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步开展各项许可批前公示,并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住建管理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市法制局,各区人民政府) (4)完善审批服务链条。为确保审批流程全覆盖,将市政公用服务和施工过程中按需办理的各类审批一并纳入流程管理,同步开展流程优化再造。市政公用服务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施工过程中按需办理的审批事项涉及供排水、道路挖掘、临时占用绿地、占用利用公路等。一是优化市政公用服务报装。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迁改、连接设计要求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明确,用地红线范围内免予审批,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二是协同推进项目管线敷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占用、迁改市政基础设施、排水设施、道路、公路、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终审的除外)的审批,由建设单位按需提出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建立健全管线管理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型管理模式,协同推进项目管线敷设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公共服务企业,市法制局,各区人民政府) 2.转变管理方式。 (1)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 一是取消事项和前置条件。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施工合同备案、物业管理招标前备案等3个事项。取消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工人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文件(或银行保函)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证明等作为施工许可办理前置条件,改由住建部门建立专项核查机制,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核查。取消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绿地率审查,由国土规划部门在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过程中征求市政园林部门行业意见,进一步细化工程规划许可中对项目配套市政设施及附属绿化工程的指标要求。二是合并审批事项。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要求按照初步设计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土地储备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对于划拨土地项目,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合并办理。三是精简报审材料。通过各审批部门的数据交换,实现项目信息、图纸资料、审批结果和监管信息全程共享,前道环节提交的审批或咨询结果,后道环节无需重复提交,进一步精简各类报审材料。(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住建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调整审批时序。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不断优化完善项目审批办事时序。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交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未实施区域评估的地区,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可在施工图设计前完成,其他评价事项可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可在开工前完成。在市政路桥、轨道交通和综合管廊等线性工程技术方案稳定、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成熟一段,报建一段”的原则,建设单位可分阶段或分标段办理施工许可。(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住建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地震局、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推行告知承诺。制定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及监管措施。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资料,公示结束后,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一是国土规划部门梳理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审批制及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分类清单,其中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即来即办。二是施工许可阶段,可凭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出具的方案稳定承诺说明或施工图审查意见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三是推进新建、扩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式管理。对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式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实行环评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四是对实施区域综合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区域规划环评的深度应和第三点中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深度相当),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五是对于申请人申办立项手续,符合容缺受理条件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立项部门可先行作出审批决定,即来即办。六是审批部门继续选取有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公布承诺事项清单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规划局、住建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安全监管局、人防办、市消防支队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优化办理模式。 在不突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审批程序前后关系的前提下,按照“流程优化、高效服务”的原则,项目审批采取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相对分离的运行模式。政府部门建立技术评审清单,只对清单内的技术评审结果进行符合性审查,不再介入技术评审工作。建设单位承担技术评审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工作可以依托技术专家、技术评审机构,涉及质量、安全、造价的技术评审工作应做深做细,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报送相关技术评审结果。 (1)技术评审社会化。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设计深度,明确规划、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消防、人防、水务、交通、环保、卫生、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设计指标要求,政府部门不再直接介入技术评审工作,大幅压减审批时限。政府部门不再组织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改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组织评审,强化建设单位质量主体责任。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和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建筑设计管理模式,推进建设工程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人防办、水务局、市消防支队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法制局,各区人民政府) (2)组织联合评审。政府投资类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单位组织,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住建、交通、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合规性情况等内容进行联合评审,重大项目可报市政府审定。其中房屋建筑类项目由国土规划部门组织设计方案审查。依据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及投资,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部门不再组织类似的技术评审工作,在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国土规划部门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财政局、住建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推行多图联审。一是将消防、人防等技术评审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同一家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规划、建筑、消防、人防、市政等专业进行联合技术评审,解决“多头审、多头改、多套图”的问题。二是各审批部门要对施工图技术评审进行业务指导,并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进行行政审批,将确认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等上传全市统一的审批监管平台,加强审查质量监管。三是编制统一的施工图审查要点,明确审查内容并对社会公布。四是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统一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承担技术评审责任。五是制定我市施工图多图联审管理办法,明确多图联审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六是探索开发在线电子审图系统,实现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及网上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过程数字化监管。(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消防支队、人防办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4)实行多测合一。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验收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事项,由国土规划部门会同住建管理、人防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联合测绘实施方案,梳理制定全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测绘成果要求,明确操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委托具有国家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出具相应测量成果,成果共享,满足相关行政审批的要求。(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建管理局、市消防支队、人防办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4.提升审批服务。 (1)开展前期辅导。针对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性强、涉及环节多、报批周期长等特点,分阶段设置“前期辅导”环节。建设专业化辅导队伍,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组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前期辅导团队,依托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和各级服务大厅为投资者提供线上线下的前期咨询辅导服务,方便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报批准备、提前修正存在问题。辅导过程纳入审批服务平台留痕管理,总结辅导项目重难点,不断提升辅导水平。(责任单位: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住建管理局、国土规划局、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市消防支队、人防办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实施容缺受理。在前期实施容缺受理的基础上,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拓展容缺受理事项范围,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审批阶段涉及部门配合,出台容缺受理实施办法,分批公布容缺受理事项目录。项目报审过程中,对于容缺受理适用事项,在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材料有缺有误的情况下,由工程建设综合服务窗口先行“容缺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正式颁发许可证件或相关批文。(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支队、人防办、卫生计生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推行全程代办。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工作机制,针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一条龙”服务。落实代办专员实行一对一“贴身式”全程跟踪服务,做到定人、定事、定责、定时,为申请人提供全过程个性化、精准化代办服务,实现重点项目“一部门办、一窗入件、一人代跑”。对于全程代办项目,审批部门实行快受理、快审批,确保项目尽快落地。(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支队、人防办、卫生计生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4)实行全程网办。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统一通过佛山市政务服务网在线自助申办平台申请办理,申请需采用实名制并注明统一项目代码,以项目统一代码作为项目唯一身份,受理、审批、建设、监管业务,项目审批文件、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项目信息统一绑定项目代码。依托材料实例库减少存量申请材料的提交,依托电子证照库实现存量批文及新增批文的电子证照生成及调用,大力推动电子图纸等其他电子材料的应用,逐步实现全流程网上无纸化审批,推行城建档案全面数字化。(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支队、人防办、卫生计生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5.完善审批体系。 (1)强化“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国土规划部门要加快建立“多规合一”工作机制和技术标准,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统筹各类规划,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提供项目的规划条件。在满足数据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应一次性提供包括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内的规划控制要求,同步向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图和地形图。统一协调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条件要求,做到项目策划全类型覆盖,策划全过程督查考核。(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构建“一个平台”,实施统一管理。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一门式一网式”综合受理系统基础上,进一步构建集政务服务、部门审批、在线监督为一体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提升平台功能,进一步满足前期辅导、容缺受理、并联审批、业务协同、审批信息及数据共享、在线监管等改革业务需求,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市、区、镇(街)各层级。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与“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各部门审批系统、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和业务协同。(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住建管理局、发展改革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强化“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在原有企业投资建设综合服务窗口基础上,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依托政务服务网和实体办事大厅,开展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进一步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的工作机制,真正做到“一次告知、一口受理、一窗出件”,提升“一个窗口”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住建管理局、发展改革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 Read more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

2018-12-2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301-2018,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2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9号))

2018-12-07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9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标准建设、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因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所有制的不同而对其限制、歧视。 第七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招标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事项在项目报审批、核准时一并申请审批、核准。 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单独申请审批、核准。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三名以上具有同类项目招标经历的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前款规定的招标人因招标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取得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还应当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装招标,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或者调整手续的,还应当取得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省指定的媒介应当自招标人提交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招标人通过补充招标文件增加、删除、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评标时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资格审查条款、否决投标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招标文件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 第十六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 Read more

《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

2018-12-0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48-2018,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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