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粮油储备公司、广东新华建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9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复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你们提出的按照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购买的工伤保险是否可以按发票结算,以及分部分项工程人材机价格调整是否可以相应调整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争议。2020年3月3日,我站《关于阳江市直属粮库第五期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23号)进行了函复。发包人对函复意见无异议,承包人提请复议。为此,我站先后于5月6日上午和29日下午两次组织视频会议,邀请发承包双方、阳江市财政评审中心和阳江市工程造价站交流讨论,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展示该复函涉及的相关政策资料,详细介绍该复函的观点和理由。现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和会议交流情况,对复议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照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购买的工伤保险是否可以按发票结算的争议 (一)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购买的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1、《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是贯彻落实2014年12月30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相关规定,在我省的实施意见。经查阅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其制定是“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查阅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制定依据为社会保险法,说明该条例所述“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法范畴。 3、查阅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以及第四章工伤保险相关内容,说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的具体举措,文中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涉及的“工伤保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保险”为同一概念,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4、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明确“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明确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不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我站从缴费办理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项目提供的票据显示,均为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合同和发票,并非税务部门开具的票据(按相关规定,社保费用由税务部门征缴,缴纳票据为税务部门开具)。因此,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属于商业保险品种之一,并且不在各地办理施工许可必须提交的资料目录中,即不属于强制缴费办理项目。 5、关于《社会保险法》和《保险法》的区别,在《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人社部令13号)颁发之际的问答中做了解释,明确表述“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险的上位法概念,也就是说社会保险仅仅是社会保障中的一块组成部分。而这一部分,采用的是和商业保险一样的方式,交保费,领保险金的模式。社会保险中看,保险只是运作保值增值的方式,而实质是社会保障的一个表现形式。而商业保险并不是社会保障,而是一种私力的保障”。因此,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虽然是交保费、领保险金的模式,但并不是社会保障,而是一种私力的保障,除非发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必须办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并且由发包人支付,否则该商业保险费应由承包人承担。查阅本项目施工合同,双方在“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合同价款组成列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3070.79元,并约定“暂列金额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若发生的计算,不发生的不能计算”,经过两次视频会议交流,承包人均未能出具与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保险合同和缴费凭据,无法证明承包人已经购买该险种。 (二)工伤保险费用已在人工费和管理费中包含 1、本项目施工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但并未有对工料机等计价要素进行定义和规定,结合我省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合同没有约定的,工料机等计价要素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相关规定执行。《关于阳江市直属粮库第五期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23号)已有解释,属于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在人工费中、属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在管理费中。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费用同样已分别在人工费和管理费中包含。 2、《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由于多年执行过程中,组成人工费和管理费的各部分内容随政策和市场变化,分别有相应调整,工伤保险费在各类费用中的占比与编制期相比较也随之变化,并且工程费用的计价是采用综合测算分析确定的,与实际缴纳方式无必然关联,不能以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的方式和比例来衡量。 3、我省较早实施定额改革,目前采用的是全费用人工单价,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在内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自执行起,社会保险费并未列入工程计价的“规费”项中,并且在实践中已被社会接受,不能认为没有单列工伤保险费用或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就不属于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的“工伤保险费”。 4、按照我省工程计价规定,人工费和管理费等费用的动态调整由各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并颁布。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和缴纳比例,但包括阳江市工程造价站在内的各地市造价管理机构经过测算分析,认为无需调整而未发布调整规定,因此,是否需要相应调整定额人工费和管理费以及工伤保险费等,除了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另有规定予以调整的,均不作调整。 (三)工伤保险费不以实际缴纳金额结算 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和缴纳比例,但工程造价已有相应的方式、方法、规则等予以计算与确定,并无缺失漏项。同时,本合同价格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按照上述(一)和(二)内容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第68条“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相关约定,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内,结算时不能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来调整。 二、关于分部分项工程人材机价格调整是否可以相应调整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争议 1、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通用条款约定的价款调整事件不适用的,均对应在专用条款做了明确。关于物价涨落事件对合同价款的调整,发承包双方约定参照阳住建〔2010〕60号文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时采用的相应单价或价格,需要承包人承担一定幅度范围的价格涨落风险和超过幅度范围后的价款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中有详细约定。 2、从专用条款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约定可见,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基于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幅度进行调整工程价款,并非针对某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组成计算基础的工料机要素的价格涨落,不一定能造成计算基础变化,亦未必超过涨落幅度,因此,基于对计算基础的涨落幅度难以能合理判断,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时,对以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无规定必须随计算基础的变化而变化,除非双方有专此约定。 3、本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招标投标时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算,仅作为计价的一种方式方法,不能就此说明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与分部分项工程费必然有联动变化。因此,涉及措施费的调整,应依据本项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71.3 、72.3条“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则认为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的相关约定执行,不能以人材机调整了价差,影响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就认为可以相应调整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综上所述,本项目按照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内,结算时不能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来调整;分部分项工程人材机价格调整不可以相应调整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罗炽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广州南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0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南沙2018NJY-2地块项目一期(能源站土建及配套基坑支护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12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自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主办方)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联合体成员)和广东省工程勘察院(联合体成员)三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承担项目的勘探、设计及施工等建设工作。合同价款为暂定价,实际合同价款待概预算评审后,以补充协议形式修正合同价款。施工图预算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照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相关计价依据编制。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基坑支护工程采用三轴搅拌桩作为隔水帷幕,三轴搅拌桩工程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补A2-124-1)φ850三轴水泥搅拌桩的定额子目,发承包双方就三轴搅拌桩施工时产生余土(或泥浆)的外运工作内容,是否已包含在定额子目内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三轴搅拌桩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余土外运,已包含在定额子目(补A2-124-1)φ850三轴水泥搅拌桩中,不应再另行计量。承包人认为三轴搅拌桩属高压旋喷工艺,其注浆压力大导致实际施工中产生土方置换上涌,所产生的余土需要外运,故应该将该部分土方按三轴搅拌桩成桩体积的20%计量,列入土方外运工程数量中计价。 我站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补充子目(补A2-124-1)φ850三轴水泥搅拌桩的工作内容为“测量放线、桩机位移,挖掘机挖沟槽,定位钻进、喷浆、搅拌、成孔、提升、调制水泥浆、输送、压浆、除浮浆”,即说明定额子目工作内容已包括除浮浆即泥浆场内清除的费用,但未包括土方(或泥浆)场外运输的费用,项目实际发生土方(或泥浆)外运时,余土外运应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计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罗炽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珠海中星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4月8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星微总部基地项目水泥搅拌桩的冒浆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5月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项目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中星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的形式由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18土建定额”),工程正处于预算核对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的基坑支护采用深层搅拌桩、三轴搅拌桩、高压旋喷桩、粉喷桩,在施工过程中冒浆,双方对冒浆如何计量计价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三轴搅拌桩、高压旋喷桩冒浆量可以参考浙江省建筑定额有关规则,按桩长体积的20%作为冒浆量计算(深层搅拌桩、粉喷桩泥浆量按桩长体积的25%作为冒浆量计算),并套用外运土方子目;发包人认为因项目在广东省珠海市,应执行广东省相关定额计量计价规则。 我站认为,本工程所在地为广东省珠海市,并且根据总包合同约定,工程计价以18土建定额为依据,因此双方争议应遵循18土建定额相关规定处理。经查阅,本工程争议的“冒浆”在该定额中称之为在灌桩过程中溢出的“泥浆”。根据18土建定额A.1.2.2高压旋喷桩和A.1.2.3深层搅拌桩章节相关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显示,定额已包含泥浆场内清除的费用,但未包括土方(或泥浆)场外运输的费用,项目实际发生土方(或泥浆)外运时,应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计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6月22日 责任编辑:罗炽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大亚湾美悦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0〕159号 惠州市大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8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惠州市大亚湾美悦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1月4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资金来源是自筹,发包方惠州市大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等,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旋挖桩泥浆外运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基础形式采用旋挖桩泥浆护壁成孔,施工过程中产生泥浆,双方对泥浆运输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前期现场实际情况为经晾晒后外运,应套用挖土机装土自卸汽车运土子目,按桩工程量以体积计算。承包人认为旋挖桩泥浆护壁成孔,桩内土方、强风化、中风化、淤泥等挖出孔外的都搅拌在一起,应套用泥浆外运子目,按桩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我站认为,A.2.3.5旋挖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显示,定额已包含旋挖、清渣、成孔工作内容,但未包括土方(或泥浆)场外运输的费用。项目实际发生土方(或泥浆)外运时,承发包双方应确认施工过程中泥浆是否经现场晾晒后运出,若泥浆经晾晒后再运出,套用相应的土方外运定额子目;若未经晾晒后运出的泥浆,套用相应的泥浆运输子目。同时,外运土方或泥浆工程量应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数量计量。 二、关于钢筋调直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混凝土灌注桩(旋挖桩)施工完毕后,在人工或机械截(凿)桩头过程中,大部分桩头钢筋会因为碰撞而弯曲变形,为了保证钢筋锚固长度,应按规范进行钢筋调直,双方对钢筋调直费用是否单独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基础及人工或机械截(凿)桩头均包含钢筋调直工作内容,不应另外计取;承包人认为钢筋调直需要额外计算工程量,套用桩头钢筋截断子目。 我站认为,定额是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子目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钢筋弯曲变形是因为施工碰撞原因造成,按规范进行钢筋调直,是前后工序之间的正常连接工作范畴,属于次要的工序和必要的施工内容,并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9条由作为施工总承包方的承包人做好成品保护的约定,不能另外计算钢筋调直费用。 三、关于泥浆池措施费的争议 本项目混凝土灌注桩(旋挖桩)施工图纸采用泥浆护壁,为满足施工环保要求和泥浆重复使用,现场需要设置泥浆池。发包人认为施工现场泥浆池现场做法是挖出部分土坑作为泥浆池,施工现场未按定额规定砌筑泥浆池,也不符合定额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28.4第1条泥浆池砌筑及拆除的计算规则,施工单位未能提供泥浆池的专项方案,不应计取。承包人认为现场有桩基础的专项方案并经双方确认,现场实际发生需要用泥浆成孔,应按定额相关规则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泥浆池是否已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应由双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以挖出部分土坑直接作为泥浆池不得另外计算费用;如现场根据泥浆池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根据双方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3.2条不得计取的其它施工措施费用的约定,泥浆池、槽的砌筑及拆除均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得计取的其它施工措施费用,因此泥浆池、槽的砌筑及拆除费用也不得单独计算费用。 四、关于旋挖桩成孔长度计算的争议 双方对旋挖桩的成孔长度工程量计算规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于已经出具了详细的超前钻地质资料,依据超前钻地质资料,以及图纸要求的桩端持力层入岩要求,承包人在桩基施工过程中,针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并未出具书面函件报监理及发包人进行原因分析和认可,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入岩深度增加,故应按照超前钻地质资料及设计图纸计算。承包人认为超前钻资料属于前期施工的指导,该地块地下岩层分布复杂成断崖式18米至43米不等,破碎中风化较多,与原超前钻不符,不能用超前钻作为结算依据,应按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施工记录表作为结算依据。 我站认为,超前钻资料属于探知桩基地质情况的勘察资料,是桩基础工程设计及施工准备的指导性资料。由于超前钻的勘测布点影响,勘察报告与桩点位的实际地层分布会有一定不同,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二十条“所有桩的长度,除另有规定外,预算按设计长度;结算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超出地面的桩长度不得计算,成孔灌注混凝土桩的计算桩长以成孔长度为准”的规定,本工程处于竣工结算阶段,桩成孔长度应结合双方确认的实际入土桩长度计算。 五、关于入岩增加费计价的争议 根据超前钻地质资料的柱状图显示,本项目存在部分强风化夹中风化岩块,双方对该处入岩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成孔记录、超前钻资料无法明确中风化岩层厚度,施工难度比中风化低,应按强风化计算,不能按照中风化计算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根据超前钻地质资料显示该处岩层是强风化夹中风化岩块,施工难度大,旋挖时间等同于中风化,应按50%计算中风化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A1.2桩基础章说明第十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微风化岩作入岩计算,中风化岩按入岩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规定,本项目的强风化夹中风化岩块,需要双方依据地质资料及现场事实确定中风化和强风化工程量,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计算入岩增加费,微风化岩按照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入岩增加费,中风化岩按定额入岩增加费子目乘以系数0.7计算入岩增加费。 六、关于采用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费用计价争议 根据旋挖桩施工方案显示,本工程场内地面下淤泥厚6.4-11.8米,流动性大,产生塌孔,采用了钢护筒作为施工质量的保证措施。双方对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成孔挖土方、桩芯砼、泥浆外运费用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计算规则,旋挖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不计算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成孔挖土方、桩芯砼、泥浆外运工程量。承包人认为由于现场地质情况复杂,根据双方确认的旋挖桩专项方案,旋挖桩施工中使用钢护筒防止塌孔会增加成孔、桩芯砼、泥浆外运的工程量应单独计算扩大部分增加的成孔挖土方、桩芯砼、泥浆外运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计算规则,A2-84旋挖桩定额子目已包含旋挖、清渣、成孔、混凝土灌注等工作内容,但未包括土方(或泥浆)场外运输的费用,旋挖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不能将成孔、桩芯砼工程量单独计算;土方或泥浆外运工程量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罗炽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2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中新广州知识城北起步区分布式能源站电力施工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9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黄埔区,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形式为单价合同,并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机检查接线和电气调试费用的计价争议 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单独开列电动阀门检查接线、柴油发电机电气调试、全厂单体调试、全厂电动机检查接线及调试等清单项目,结算时这些项目的费用如何计价,双方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签订的合同仅说明电机检查接线和电气调试属于承包工作范围,但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没有注明这些费用包含在本体安装的清单项目中,并且招标图纸资料不齐全,无法判断清单的缺漏项有多少,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清单的缺漏项应该由发包人负责,结算时应予以计取。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和合同已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图纸说明、技术要求、承揽义务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再作出报价的,而不能单独只看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特征描述进行推论,认为清单的缺漏项就向发包人提出增加相关费用。 经我站查阅施工合同,按照专用条款第2条有关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规定,发生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事件的处理办法应以专用条款第70.1条和第71.1条的相关规定为准。专用条款第70.1条约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和图纸的要求,并自行计算和复核了工程量清单,亦理解清单内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作内容、项目特征、图纸说明、技术文件、计价说明全面理解及报价,承包人确认不会因其对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特征描述的理解、推论或结论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的索偿,而发包人亦不须回复及考虑此类索偿”,第71.1条对出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的,明确以第62.9条“承包人交回的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单价均视作已包括清单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图纸说明、技术条件说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所需的一切费用和利润的综合单价。但本合同第68条规定的情况除外,数量的偏差或遗漏按合同条款61.3计算”规定执行。但是,经核查本合同并未有61.3条款的约定,无法判断工程量清单漏项处理方法的约定,且无法判断出现清单漏项的处理方法是否与专用条款第70.1条或者其他相关通用条款冲突。鉴于电动阀门检查接线、柴油发电机电气调试、全厂单体调试、全厂电动机检查接线及调试等内容可以单独开项计价,亦可以综合考虑在某个清单范围内,因此,专用条款第70.1条和第71.1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解决发生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事件具有决定性作用,但由于合同未有第61.3条约定,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工程量清单的偏差和缺漏项建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关于变更、签证的项目内容计取相关的措施费的争议 合同专用条款第56条约定“除新增工程及合同明确可调整的内容外,其它措施费不予调整”,但双方对变更、签证的项目内容是否可以计取相关的措施费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1.1条约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错漏项事件处理规定,以及专用条款第72.2条有关工程变更引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因此变更、签证的项目内容属于“合同明确可调整的内容”,则可相应计取措施费。发包人认为,依据专用条款第56.4条约定,新增工程为本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单位工程,可以相应计取措施费,若本合同范围内的变更、签证,该部分相关的措施费不能计取,应属于合同约定包干的措施费范围。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单价合同形式,出现合同价款调整事件是允许调整单价的,合同必然存在可调整的内容。但从合同整体分析,并结合专用条款第56条“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造价工程师,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情况。经发包人采纳的建议,若需增加费用的,增加的费用一般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除非发包人在采纳建议的同时确认可增加费用的,则按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计算: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节约资金或使发包人获得收益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除承包人自身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外,若发包人另行新增委托给承包人施工的新增工程,该新增工程的措施费可予计算。新增工程指发包人签发的《新增工程委托书》中明确的工程。新增工程的措施费按委托书明确的计取方式执行,除新增工程及合同明确可调整的内容外,其他措施费不予调整”的理解,不能将有关合同价款调整事件视为属于专用条款56条的“合同明确可调整的内容”,因此,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措施费变化的,增加的费用一般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除非发包人确认可增加费用的,则按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7月13日 责任编辑:罗炽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171号 江门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江门市滨江新区启动区52号地块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从2018年11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发包人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3月15日签订补充协议,发包人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移至江门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争议事项处于预算审核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采用先打管桩再进行地下室基坑大开挖的工序,双方对桩间土计算范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承台中心距在5~8米之间,满足正常土方开挖要求,故桩间土工程量只计算承台面对应的部分;承包人认为基坑范围内均施打了管桩,桩边缘距离基本在1~3米间距不等,在开挖过程中需考虑防止对桩的破坏,开挖难度增加,故基坑范围内的所有桩之间土方均应按桩间土计算。 我站认为,在挖桩间土时,因桩间的间距较小,为保护桩体而导致施工降效,定额计价时,采取系数调整相应子目来计算增加的费用;清单计价时,在项目特征加以描述考虑在综合单价中。在实践中,结合工程特点也有先开挖土方再打桩的施工方案,从成本管控上可以避免挖桩间土而增加费用。因此,基坑开挖与打桩方案应根据合同约定,核实是否需要得到发包人审批认可,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引起费用的变化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本项目如果施工方案通过审批,出现桩间土开挖的,则按照受桩间较小间距影响的土方工程量,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1土石方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3条“挖桩间土不扣除桩芯直径60cm以内的桩或类似尺寸障碍物所占体积。人工挖桩间土方,按定额相应子目的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30;机械挖桩间土方,按定额相应子目的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1.10”规定计价。其中,受桩间较小间距影响的土方工程量开挖,结合施工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建议按以下原则确定工程量: 1.以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或桩边长)的桩间挖土为界定标准; 2.土方工程量按受影响的桩群外围桩体的外边缘包围面积乘以开挖深度,并扣除桩芯直径60cm以外的桩或类似尺寸障碍物所占体积计算; 3.开挖深度按凿桩头后的桩顶设计标高至设计基础垫层底标高计算,深度不一致的按受影响桩群的平均深度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7月2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165号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珠海正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香洲区问题河涌(含黑臭水体)管养提升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发包人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接委托珠海正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的现场围挡采用移动式塑料注水围挡长度652m,使用180天,围挡规格为950长×1800高×上宽140×下宽350,而定额子目中的围挡规格为1350长×700高×上宽140×下宽280,双方就不同规格围挡材料的价格换算方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不同规格围挡的价格应按体积比例换算,且消耗量应按承包人实际采购使用数量计算并考虑残值回收,理由为:定额D1-9-5中塑料注水围挡材料规格为1350长×700高×上宽140×下宽280,单价为70元/个,按本工程计算工程量为652m×180天=117360m•天,套取定额围挡消耗量为1931.74个;(1)如果按定额说明只调整材料价格的方式进行调整:本项目实际注水围挡规格950长×1800高×上宽140×下宽350mm,根据体积换算材料价为(0.95×1.8×0.245)×70/(1.35×0.7×0.21)=147.78元/个,定额围挡材料价:1931.74×147.78元/个=285468元,综合单价为3.33元/m;(2)如果按实际施工投入量进行调整:652m/0.95m=686个,现场采购不含税价为140.7元/个,暂按6个月完全一次摊销使用计算,实际发生的不含税材料总价为686×140.7=96520.2元,综合单价为1.72元/m;(3)依据以上两种计算对比分析,按2018市政综合定额说明规格不同时,可换算材料价,其他不变调整后,比实际按全部摊销使用费用的综合单价高1.94倍,且经了解本项目使用6个月后,存在着少部分塑料注水围挡仍可利用的情况;(4)由于此项目注水围挡不论按体积、单个面积等换算材料价,定额所计算出的费用均大于一次性摊销费用,因此建议此项目围挡子目根据现场实际消耗(或最高按实际一次摊销的消耗)调整围挡消耗量,其人工、机具费、其他材料费按定额消耗量不做调整。承包人认为,考虑到定额编制围挡高度为0.7米,实际围挡高度为1.8米,建议按实际围挡高度进行换算,换算价为1.8/0.7×70=180元/个;关于围挡的消耗量,认为围挡消耗量低于定额消耗量是因其投入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未额外计取费用)以及选用了合适的围挡材料,建议围挡消耗量按定额规定的消耗量计取,不考虑残值回收。 我站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通用项目D.1.9.2封闭式、移动多式施工护栏定额子目材料表显示,“塑料注水围挡”以“个”为单位,定额消耗量是以围挡作为整体材料产品考虑,并非是按体积、高度考虑的,故发承包人意见的理由分析缺乏与定额编制的原则、思路、方法等的统一性。根据该定额子目的注2“移动式塑料注水围挡按规格1350长×700高×上宽140×下宽280mm编制,规格不同时,可换算材料价,其他不变”规定,定额编制时已经综合考虑了材料的折旧、摊销、残值等因素,实际规格与定额不符时,仅材料价可以换算,消耗量不得换算。综上所述,本项目塑料注水围挡规格与定额不一致的,实际使用的塑料注水围挡可按“个”换算材料价格,相应的塑料注水围挡消耗量及其他工料机消耗量均不作调整,同时,实际规格的塑料注水围挡材料价格的确定按合同约定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7月2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163号 肇庆鑫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肇庆保利商务中心一期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3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肇庆市,发包人肇庆鑫荣房地产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承包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等,目前双方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悬挑工字钢、槽钢等费用计算的争议 本项目采用悬挑工字钢架作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基础进行支模,其中(1-2~1-17轴)交(1-C~1-D轴)在第十七层至天面层采用工字钢架悬挑出外立面作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基础后,最大支模高度为13.35m;(1-1A~1-18A轴)交(1-AA~1-CA轴)在第十四层至天面层采用槽钢架悬挑出外立面作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基础后,最大支模高度为25m。现双方对悬挑工字钢、槽钢的工程量和单价如何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悬挑工字钢、槽钢应套用佛山2013年补充定额子目F-1-24悬挑脚手架支架,摊销量按定额计算,工字钢、槽钢含量根据实际施工尺寸按定额尺寸换算。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钢结构悬挑(主要构件:40a#工字钢、32a#槽钢、18#工字钢)用于14层、17层高大支模使用,体量、单构件尺寸偏大,施工难度、安全系数及施工降效较高,工程具有特殊性,施工成本较高,定额中也无相关计价子目,故要求按实结算,计取加工费、检测费、运输费、吊装费(及人工配合费用)、材料一次性投入费用,拆除费、降效费、管理费、规费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我站认为,悬挑工字钢、槽钢等悬挑型钢架作为支模立杆的基础,属于脚手架措施费用,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无相应适用的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情形,合同中也未就定额缺项的费用如何计算进行约定,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二、关于高支模工程中模板支架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的ABC三栋商业均存在支撑体系高度超过8m的高大支模,双方对高支模工程中模板支架的工程量和单价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规定,支模高度在30m以内,按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支模高度超过30m时,按施工方案另行确定。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因结构特殊,高支工程量大(总量约17万立方),情况复杂且使用时间长,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计算相关高支模费用远远无法满足实际成本支出,应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即人工费按照甲乙双方询价确定的市场价格计算,材料费按照实际确认的使用时间及相关材料市场租赁费用计算,再计取管理费、规费及税费。 我站认为,由于本项目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并明确以签约时的广东省各专业定额为结算依据,实施中发生以定额计算的费用与实际有偏差的,除非合同或者定额另有说明允许可以调整的,结算时均不得以定额与实际不符提出不按定额规定执行的要求。根据本项目合同约定采用的《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第1139页A.21模板工程章说明第二点“…支模高度超过3.6米时,超过部分按相应的每增加1m以内子目计算。支模高度达到10m时,套用支模高度10m内相应子目;支模高度超过10m时,超过部分按相应的每增加1m以内子目计算。支模高度达到20m时,套用支模高度20m内相应子目;支模高度超过20m时,超过部分按相应的每增加1m以内子目计算。支模高度超过30m时,按施工方案另行确定”的规定,以及合同专用条款42.3条“发生计费的施工方案必须经过甲方审批,并施工完成后按手续办理签证”的约定,对支模高度在30m以内的高大模板根据支模高度分别套用定额子目计价;对支模高度超过30m的高大模板,应根据经甲方审批的高大模板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办理有关现场签证,双方协商计算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7月1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159号 惠州市大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8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惠州市大亚湾美悦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1月4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资金来源是自筹,发包方人惠州市大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等,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旋挖桩泥浆外运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基础形式采用旋挖桩泥浆护壁成孔,施工过程中产生泥浆,双方对泥浆运输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前期现场实际情况为经晾晒后外运,应套用挖土机装土自卸汽车运土子目,按桩工程量以体积计算。承包人认为旋挖桩泥浆护壁成孔,桩内土方、强风化、中风化、淤泥等挖出孔外的都搅拌在一起,应套用泥浆外运子目,按桩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我站认为,A.2.3.5旋挖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显示,定额已包含旋挖、清渣、成孔工作内容,但未包括土方(或泥浆)场外运输的费用。项目实际发生土方(或泥浆)外运时,承发包双方应确认施工过程中泥浆是否经现场晾晒后运出,若泥浆经晾晒后再运出,套用相应的土方外运定额子目;若未经晾晒后运出的泥浆,套用相应的泥浆运输子目。同时,外运土方或泥浆工程量应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数量计量。 二、关于钢筋调直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混凝土灌注桩(旋挖桩)施工完毕后,在人工或机械截(凿)桩头过程中,大部分桩头钢筋会因为碰撞而弯曲变形,为了保证钢筋锚固长度,应按规范进行钢筋调直,双方对钢筋调直费用是否单独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基础及人工或机械截(凿)桩头均包含钢筋调直工作内容,不应另外计取;承包人认为钢筋调直需要额外计算工程量,套用桩头钢筋截断子目。 我站认为,定额是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子目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钢筋弯曲变形是因为施工碰撞原则造成,按规范进行钢筋调直,是前后工序之间的正常连接工作范畴,属于次要的工序和必要的施工内容,并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9条由作为施工总承包方的承包人做好成品保护的约定,不能另外计算钢筋调直费用。 三、关于泥浆池措施费的争议 本项目混凝土灌注桩(旋挖桩)施工图纸采用泥浆护壁,为满足施工环保要求和泥浆重复使用,现场需要设置泥浆池。发包人认为施工现场泥浆池现场做法是挖出部分土坑作为泥浆池,施工现场未按定额规定砌筑泥浆池,也不符合定额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28.4第1条泥浆池砌筑及拆除的计算规则,施工单位未能提供泥浆池的专项方案,不应计取。承包人认为现场有桩基础的专项方案并经双方确认,现场实际发生需要用泥浆成孔,应按定额相关规则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泥浆池是否已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应由双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以挖出部分土坑直接作为泥浆池不得另外计算费用;如现场根据泥浆池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根据双方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3.2条不得计取的其它施工措施费用的约定,泥浆池、槽的砌筑及拆除均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得计取的其它施工措施费用,因此泥浆池、槽的砌筑及拆除费用也不得单独计算费用。 四、关于旋挖桩成孔长度计算的争议 双方对旋挖桩的成孔长度工程量计算规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于已经出具了详细的超前钻地质资料,依据超前钻地质资料,以及图纸要求的桩端持力层入岩要求,承包人在桩基施工过程中,针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并未出具书面函件报监理及发包人进行原因分析和认可,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入岩深度增加,故应按照超前钻地质资料及设计图纸计算。承包人认为超前钻资料属于前期施工的指导,该地块地下岩层分布复杂成断崖式18米至43米不等,破碎中风化较多,与原超前钻不符,不能用超前钻作为结算依据,应按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施工记录表作为结算依据。 我站认为,超前钻资料属于探知桩基地质情况的勘察资料,是桩基础工程设计及施工准备的指导性资料。由于超前钻的勘测布点影响,勘察报告与桩点位的实际地层分布会有一定不同,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二十条“所有桩的长度,除另有规定外,预算按设计长度;结算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超出地面的桩长度不得计算,成孔灌注混凝土桩的计算桩长以成孔长度为准”的规定,本工程处于竣工结算阶段,桩成孔长度应结合双方确认的实际入土桩长度计算。 五、关于入岩增加费计价的争议 根据超前钻地质资料的柱状图显示,本项目存在部分强风化夹中风化岩块,双方对该处入岩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成孔记录、超前钻资料无法明确中风化岩层厚度,施工难度比中风化低,应按强风化计算,不能按照中风化计算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根据超前钻地质资料显示该处岩层是强风化夹中风化岩块,施工难度大,旋挖时间等同于中风化,应按50%计算中风化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A1.2桩基础章说明第十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微风化岩作入岩计算,中风化岩按入岩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规定,本项目的强风化夹中风化岩块,需要双方依据地质资料及现场事实确定中风化和强风化工程量,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计算入岩增加费,微风化岩按照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入岩增加费,中风化岩按定额入岩增加费子目乘以系数0.7计算入岩增加费。 六、关于采用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费用计价争议 根据旋挖桩施工方案显示,本工程场内地面下淤泥厚6.4-11.8米,流动性大,产生塌孔,采用了钢护筒作为施工质量的保证措施。双方对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成孔挖土方、桩芯砼、泥浆外运费用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计算规则,旋挖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不计算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成孔挖土方、桩芯砼、泥浆外运工程量。承包人认为由于现场地质情况复杂,根据双方确认的旋挖桩专项方案,旋挖桩施工中使用钢护筒防止塌孔会增加成孔、桩芯砼、泥浆外运的工程量应单独计算扩大部分增加的成孔挖土方、桩芯砼、泥浆外运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计算规则,A2-84旋挖桩定额子目已包含旋挖、清渣、成孔、混凝土灌注等工作内容,但未包括土方(或泥浆)场外运输的费用,旋挖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不能将成孔、桩芯砼工程量单独计算;土方或泥浆外运工程量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7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155号 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2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中新广州知识城北起步区分布式能源站电力施工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9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黄埔区,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形式为单价合同,并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机检查接线和电气调试费用的计价争议 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单独开列电动阀门检查接线、柴油发电机电气调试、全厂单体调试、全厂电动机检查接线及调试等清单项目,结算时这些项目的费用如何计价,双方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签订的合同仅说明电机检查接线和电气调试属于承包工作范围,但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没有注明这些费用包含在本体安装的清单项目中,并且招标图纸资料不齐全,无法判断清单的缺漏项有多少,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清单的缺漏项应该由发包人负责,结算时应予以计取。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和合同已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图纸说明、技术要求、承揽义务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再作出报价的,而不能单独只看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特征描述进行推论,认为清单的缺漏项就向发包人提出增加相关费用。 经我站查阅施工合同,按照专用条款第2条有关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规定,发生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事件的处理办法应以专用条款第70.1条和第71.1条的相关规定为准。专用条款第70.1条约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和图纸的要求,并自行计算和复核了工程量清单,亦理解清单内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作内容、项目特征、图纸说明、技术文件、计价说明全面理解及报价,承包人确认不会因其对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特征描述的理解、推论或结论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的索偿,而发包人亦不须回复及考虑此类索偿”,第71.1条对出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的,明确以第62.9条“承包人交回的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单价均视作已包括清单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图纸说明、技术条件说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所需的一切费用和利润的综合单价。但本合同第68条规定的情况除外,数量的偏差或遗漏按合同条款61.3计算”规定执行。但是,经核查本合同并未有61.3条款的约定,无法判断工程量清单漏项处理方法的约定,且无法判断出现清单漏项的处理方法是否与专用条款第70.1条或者其他相关通用条款冲突。鉴于电动阀门检查接线、柴油发电机电气调试、全厂单体调试、全厂电动机检查接线及调试等内容可以单独开项计价,亦可以综合考虑在某个清单范围内,因此,专用条款第70.1条和第71.1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解决发生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事件具有决定性作用,但由于合同未有第61.3条约定,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工程量清单的偏差和缺漏项建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关于变更、签证的项目内容计取相关的措施费的争议 合同专用条款第56条约定“除新增工程及合同明确可调整的内容外,其它措施费不予调整”,但双方对变更、签证的项目内容是否可以计取相关的措施费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1.1条约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错漏项事件处理规定,以及专用条款第72.2条有关工程变更引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因此变更、签证的项目内容属于“合同明确可调整的内容”,则可相应计取措施费。发包人认为,依据专用条款第56.4条约定,新增工程为本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单位工程,可以相应计取措施费,若本合同范围内的变更、签证,该部分相关的措施费不能计取,应属于合同约定包干的措施费范围。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单价合同形式,出现合同价款调整事件是允许调整单价的,合同必然存在可调整的内容。但从合同整体分析,并结合专用条款第56条“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造价工程师,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情况。经发包人采纳的建议,若需增加费用的,增加的费用一般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除非发包人在采纳建议的同时确认可增加费用的,则按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计算: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节约资金或使发包人获得收益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除承包人自身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外,若发包人另行新增委托给承包人施工的新增工程,该新增工程的措施费可予计算。新增工程指发包人签发的《新增工程委托书》中明确的工程。新增工程的措施费按委托书明确的计取方式执行,除新增工程及合同明确可调整的内容外,其他措施费不予调整”的理解,不能将有关合同价款调整事件视为属于专用条款56条的“合同明确可调整的内容”,因此,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措施费变化的,增加的费用一般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除非发包人确认可增加费用的,则按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7月13日 主办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技术支持: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粤ICP备05108266号-1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