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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关于香洲区2015年社区公园(三标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11-24

粤标定复函〔2021〕15号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香洲区2015年社区公园(三标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1月7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联合体主办方)和珠海市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联合承建,合同约定本项目的合同价由工程设计费和施工总承包价组成,采用清单计价模式,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为按定额组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现工程处于结算审核阶段,工程结算审核由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承担。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程量清单误差调整的争议 各方围绕招标文件第一条专用条款的第3.15条款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 □单项/■累计超过+[3]%(不含本数)或-[3]%(不含本数)的,调整超过的部分”导致的工程结算工程量误差调整方式产生争议。发承包双方认为,在一审过程中对于招标文件该条款,双方已通过会议研讨(珠香建管会〔2019〕17号会议纪要),确认该条款按以下方案执行:合同项目分项清单工程量累计超过原合同清单工程量的±3%(不含本数)时,调整超过部分造价。且双方认为会议纪要只是针对原招标文件存在的模糊条款进一步明确,不存在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审核中心认为招标文件第3.15条款并未勾选“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项,则本工程工程量清单误差可不调整,即使勾选了“累计”,按交易习惯,则应理解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金额累计超过合同金额±3%(不含本数)的情况下,才可调整超过部分的造价。发承包双方会议纪要确认的按“分项”累计计取属于原招标文件按“单项”的选项,已违背了原招标文件累计方式计取的实质性条款,故不予采纳。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可研批复后采用下浮费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在招标阶段并无招标工程量清单,且工程概预算是由发承包共同编制确定的,即工程数量在概预算编制时期已经双方确认。此外,从招标文件同样未勾选第11.9条款计算误差风险的选项看,发承包订立合同时并无“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无需要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进行价款调整的真实意思,故本项目不存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偏差进行调整。 二、关于绿化养护期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对于苗木养护期的特征描述为“养护期:6个月”。审核中心与发承包人就苗木养护期计算起点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绿化养护期的计算起点应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理由是根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82-2012第4.15.1条款“园林植物栽植后到竣工验收前,为施工期间的植物养护时期”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E.1.3植物保养说明第二条“植物栽植期保养已含在栽植定额项目中,植物验收合格后一年内的保养应按本章计算保养费用”,《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虽然未对养护期计算起点进行说明,可参照执行2018定额规定:从《植物种植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载明的分项工程验收日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期间的绿化养护,属于施工期养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种植定额子目中。发承包双方认为,根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82-2012术语2.0.13栽植工程养护是指园林植物栽植后至竣工验收移交期间的养护管理,且2018定额中的“植物验收合格”并不应理解为竣工验收合格,也可能为分项验收合格,理由是根据《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E.4绿化植物成活保养说明第4.2条款“绿化工程的种植期满后,第1~3个月的保养称为成活保养”。故本工程应按《植物种植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时间作为苗木养护期起点,至移交管养单位时间作为苗木养护期。 我站认为,植物栽植期保养已含在栽植定额项目中,植物保养的养护期计算起点应以植物分部验收合格的时间点起算,即为施工完成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在验收表签订的日期起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1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中广世纪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11-11

粤标定复函〔2021〕14号 珠海市和平盛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中广世纪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21年4月1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珠海香洲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市和平盛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项目现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的支护桩及工程桩采用旋挖灌注桩工艺,支护桩入中风化1.5m,工程桩入中风化0.5-4m。发承包双方就旋挖灌注桩入岩增加费的计价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目前珠海市旋挖机引孔(φ1000)单价普遍为:中风化3282元/m3,微风化3923元/m3,与定额计价的入岩增加费偏离过大,应按照市场价调整合同单价。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方式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采用旋挖灌注桩工艺,入岩部分属于正常的施工工艺,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造价。关于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的定额计价结果偏离市场价格的情况,在相关定额子目尚未调整的情况下,仍应按原有定额子目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1月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呼吸中心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11-09

粤标定函〔2021〕211号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7月30日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广州呼吸中心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7年7月1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现更名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模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地基处理(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采用措施项目综合合价包干。项目现处于合同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资料,现对来函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时发包人把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列在措施项目费中,要求投标人以综合合价包干报价,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均约定措施项目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6月27日,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项目延误开工约18个月。而施工过程中,又由于地质的原因,基坑支护工程的连续墙经专家论证后进行了嵌入深度增加的变更,导致了连续墙工程量增加(按合同工程量可按实结算)。以上诸因素在恰逢2018年我省建筑材料价格出现的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就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的材料价差调整问题发生争议。 承包人认为,项目延误开工是因发包人征地手续问题引起的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开工及设计变更,恰遇材料价格异常上涨,已超出了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时可预见风险的范围,因此应按不可遇见风险进行调价,另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有关规定,结算时基坑支护、溶洞处理归入分项分部工程项目进行计量、计价及调差,并依据2018年8月28日广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对地基处理(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中的材料费用进行调整。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8.2条及第33.2.5条约定,地基处理(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属于采用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其材料不参与价差的调整,而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发布于本合同签订后,属于指导性意见,在合同已对材料调差的种类及幅度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对该文件是否适用于本项目存在疑问。 我站认为,对地基处理(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按照措施项目开列并在招标文件第七章清单计价说明中有专门表述和说明,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承包人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且已按要求进行了投标,此举应视为承包人已接受了该要约,在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后,地基处理(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应列在措施项目中结算。对延误开工事件,若是由于发包人因征地手续问题导致工期延误的,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第13.2条约定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延误开工事件发生后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专用条款第13.4条处理及参照第33.2.5条调整材料增减幅度进行;若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条款第33.2.5条第5)点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0月2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问题河涌(含黑臭水体)管养提升项目—沙心涌污水管应急整治工程劳务分包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10-11

粤标定复函〔2021〕13号 珠海正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6月11日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珠海市香洲区问题河涌(含黑臭水体)管养提升项目—沙心涌污水管应急整治工程劳务分包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9年7月12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发包人珠海正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为劳务承包人,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清单综合单价由定额组价确定,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现行计价依据,项目正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区域位于前山河流入海口附近,且绝大部分的施工项目分布于沿岸的河道内,受潮汐影响,施工只能选择在退潮期间进行,同时受场地的制约,材料加工及堆放场地的布置远离施工工作面,施工用材料(包括甲供材料)需从材料仓库通过人工手推车及PC200普通挖机运输至码头,再由人工配合PC200普通挖机装上运输船运至施工工作面,平均运距约为2.1km,承包人在水上再通过操作运输船及水上施工机械进行施工。鉴于以上情况,发承包双方在确定清单综合单价时,产生以下计价争议: 一、关于材料二次运输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材料从仓库至施工作业面运输费用的计价,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材料二次运输计价。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意见,但认为材料二次运输子目中的机械组成与实际施工配置使用的材料运输船及PC普通挖机不一致,故在套用二次运输定额子目时,应根据施工实际配置的使用机械添加材料运输船及PC普通挖机的机械费用。 我站认为,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不能直接运到现场(不能直接原车运送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范围内的堆放地点),必须再次运输所发生的装运卸工作,才能计算材料二次运输费用,本项目争议的是从材料仓库货堆放点到施工点的运输,属于场内运输,因此,材料二次运输子目不适用。另外,除定额另有说明外,是综合考虑了在陆上材料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但鉴于本工程施工用材料(包括甲供材料)需从材料仓库经陆路运输至码头后,再通过水上运输至施工工作面,平均运距约2.1km,已超出了定额编制时设定的正常施工条件及合理考虑范围,因此,对该材料水平和垂直运输所增加的费用,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市场价格水平,公平合理地协商解决。 二、关于原管拆除、管道安装、检查井安装项目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由于施工环境限制,发承包双方就原管拆除、管道安装、检查井安装项目计价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施工过程实际需配置小型水上作业艇及PC220挖机(带浮箱)完成施工作业,定额组价所套用的《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应子目中的机械组成与实际施工配置使用的机械不一致,故在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应根据施工实际配置的使用机械添加小型水上作业艇及PC220挖机(带浮箱)的机械费用到定额子目的工料机内。发包人认为,施工机具的添加,无相关依据,建议增加机械台班租赁费。 我站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原管拆除、管道安装、检查井安装的定额子目,是综合考虑陆上正常的施工条件所编制的,不适用于水上施工条件,故定额子目不适用。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第5.1.2条款劳务费用计费原则第(1)点“……当上述定额子目有缺项则参考相关定额消耗量编制补充定额子目”及第(4)点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经审批通过的实施图纸(方案)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计算”的约定,依据经审批通过的实施图纸(方案),通过现场实际测算与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他相关费用,结合市场价格水平编制补充定额子目计价。 三、关于人工费调整的争议 本项目受潮汐影响,施工只能选择在退潮期间进行,发承包双方就是否调整人工费产生争议。承包方认为,本工程施工区域河道水面随潮汐涨幅较大,在涨潮期间水面高于设计管道标高,设计管道完全被淹没于水面以下,无法施工,只能在退潮期间才可正常施工,在水面施工,人员效率较低,为满足施工进度要求,人员需按正常情况的1.5倍配置,人工应在正常消耗量上乘以1.5的系数。发包方认为,本项目人工费系数调整没有调整依据,不同意调整。 我站认为,本项目施工只能选择在退潮期间进行,与定额编制时考虑的工效存在差异,建议双方根据合同第5.1.2条款劳务费用计费原则,对受潮汐影响的施工项目,执行相应定额时,结合影响程度、采取的应急措施、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及损失占承包合同标的额的比例等因素,确定包含人工在内的降效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9月2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拱北口岸DN1400供水管修复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9-27

粤标定复函〔2021〕12号 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5月9日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拱北口岸DN1400供水管修复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20年7月2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昌盛路,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现行相关综合定额。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采用非开挖技术对珠海昌盛路供水管道进行修复,现状的供水管道管材为卷板钢管,因此采用不锈钢内衬技术进行修复。发承包双方就不锈钢内衬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套用《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C7-2-75不锈钢圆形风管(氩孤焊)制作安装定额子目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套用的定额子目消耗量不够,应再乘以系数1.1。 我站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显示,本项目采用不锈钢内衬技术进行管道修复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与《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不一致,因此不宜套用或借用该定额相关子目,且查询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其他专业综合定额亦无适用的定额子目,故根据合同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的第3条款关于无适用定额套用情况下由发承包双方结合市场定价的约定,本项目不锈钢内衬的计量计价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方案,结合市场价格确定。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9月2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新兴县红木家具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BT)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9-09

粤标定复函〔2021〕11号 新兴县新成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6月3日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新兴县红木家具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3年5月22日签订的BT投资建设合同以及2013年9月30日、2016年6月15日、2016年10月20日签订的3份补充协议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新兴县,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清单综合单价按定额组价的方式确定,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内容为园区范围内的天然土石方的挖运及调配,招标文件确认属于市政工程。土石方开挖后,部分需铲运(推)至低洼地块,发承包双方对开挖后的土石方转堆运的综合单价确定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土石方开挖后的土方为松散堆土,铲运(推)至100m-500m范围内的低洼地块,综合单价套用定额D1-1-43,并按定额说明第1.1.2.10条的规定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73计算。承包人认为园区内的山体天然密实土石方并非积土,不应按定额说明的规定乘以0.73系数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来函资料显示,本项目开挖后的土方属于松散堆土,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D1-1-43铲运机铲运土方子目,并按D1.1.1土石方工程说明第1.1.2.10条的规定乘以系数0.73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9月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越秀海颐苑项目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9-08

粤标定复函〔2021〕10号 广州越秀海颐苑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1月6日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越秀海颐苑项目11号楼精装修工程和越秀海颐苑项目5、9、15号楼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根据2018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和2019年6月签订的《越秀海颐苑项目5、9、15号楼精装修工程补充合同(一)》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发包人广州越秀海颐苑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暂估价除外)采用不含税总价包干。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增项目内容计取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的争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新增委托9号楼外墙保护工程、15号楼砌筑抹灰工程、17号楼主体结构及粗装修工程,对于新增项目内容的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的计取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条款新增的工程不计取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承包人认为合同外新增工程应计取相关措施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脚手架、模板、成品保护、垂直运输等费用。 我站认为, 根据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新增项目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更改了合同实质性内容,改变了合同签订时的基础和目的,原约定的措施费包干的条件也相应发生重大变化,建议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二、关于铝合金窗塞缝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的铝合金窗由专业分包人施工后,由承包人负责塞缝,发承包双方按约定执行定额计算相关费用,但在套用定额子目上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套用定额A4-53二次灌浆(水泥砂浆)子目计取相关费用。承包人认为应套用定额A10-3底层抹灰零星项目或借用《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1-28嵌缝、打胶子目,采用其人工费及管理费,删除其他材料,单独计取砂浆主材费。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第5.1.4条款“门窗工程:木门连门套的安装、门窗框的收口工程(包括窗框四周里外的批灰收口等)、户门门洞的内外填塞等”施工内容,故合同内新做门窗的收口工程,合同综合单价已包含,不应另行计取。仅对原有窗边水泥砂浆填缝,属于缺项,无相应定额子目可套用,建议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9月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乾务水厂、黄杨泵站及配套管线扩建工程第I标段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9-08

粤标定复函〔2021〕9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4月21日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乾务水厂、黄杨泵站及配套管线扩建工程第I标段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06年10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原珠海市供水总公司(后重组更名为现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项目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约定了措施费用包干不作调整,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事件,发包人取消了取水工程办公楼工程,双方就被取消办公楼工程相关的措施费是否扣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措施项目费不予扣减的前提是承包人完成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范围内所需的全部措施,因此对于取消的办公楼在结算时应扣除其全部报价(含措施费)。承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三)第23款“完成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范围内的所需的全部措施费……措施项目费不予调整”和投标人须知(四)第29款“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增加的工程,只调监理和招标人确认的实体工程,对应的措施费不计算。”的规定,措施费应为包干价格,结算时不应扣减。 我站认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取消了取水工程办公楼工程,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更改了合同实质性内容,改变了合同签订时的基础和目的,原约定的工程措施费包干的条件也相应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本项目的措施项目费应予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同时,若取消取水工程办公楼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双方可通过索赔方式协商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9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扩建工程幕墙工程计量争议的复函

2021-09-01

粤标定复函〔2021〕7号 广东省中医院、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1月12日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扩建工程幕墙工程计量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4年11月0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吉大景乐路,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省中医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扩建工程幕墙工程施工图设计、供货、安装及相关服务。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按图纸固定总价包干。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量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首层采用石材幕墙,对于门窗洞口侧壁及顶(上下面)面的工程量计算,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57条款有关新增项目的范围约定,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011209001001石材幕墙(铝合金龙骨干挂30厚石材)”项目特征中描述报价需综合考虑安装、侧边及上下边封口,因此涉及争议的收口收边工作内容不属于新增清单项目,在投标报价的清单综合单价中已考虑,不予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项目特征描述中关于侧边、上下封边口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是指侧面、上下封口不可见光部分的饰面及铁皮封口,但见光面外饰面均应遵循合同约定,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6条款“承包人投标时应在认真审核招标图纸、材料技术说明书、考虑施工图详细设计的影响、相关资料及勘察现场后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出投标报价。报价工程量清单必须为承包人投标时经过计算、核实的准确数量,对于错算、漏算的工程量、工作内容及投标价,由承包人负责,招标图纸有反映该部分的工作内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这一项目或工程量与招标图纸有出入的部分,承包人应把此风险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认为该部分造价已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在实施或结算时,发包人将均不予支付。”以及第68.2条款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中不包括工程量的偏差“承包人根据招标图纸进行施工图详细设计而产生的补充的收口大样、设计说明、细化设计需要而增加的内容不属新增项目”的规定,本项目实质为招标图纸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并且招标工程量清单“011209001001石材幕墙(铝合金龙骨干挂30厚石材)”项目特征描述“6.综合考虑:刷养护液、保护液,埋件,骨架以及面材的制作、运输、安装、打胶、侧边、上下边封口、幕墙与墙体间的防火岩棉的填充及分隔等”,石材幕墙洞口侧壁及顶(上下)面的计价应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算。 根据上传的资料,争议部位原招标图设计为铝板面板,竣工图显示为花岗岩板,应属于设计变更。依据通用条款第72.2条款“(1)合同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的规定,变更采用的花岗岩板可以参照招标工程量清单“011209001001石材幕墙”综合单价,相应调整主材价格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8月2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新星宇·茂名金麟府工程一期(1标段) 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8-18

粤标定复函〔2021〕6号 广东玖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在2021年1月12日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新星宇·茂名金麟府工程一期(1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8月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茂名市电白区,发包人广东玖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清单综合单价按定额组价的方式确定,并约定自正式施工图纸下发90天内,发、承包双方核对工程量后确定项目包干总价金额,并签署补充协议将工程结算方式变更为总价包干。现工程处于核对工程量确定包干总价的阶段。依据所上传的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在进行确定包干总价核对工程量时,双方对飘板上下节点结构模板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8)》A.1.20模板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条第6款悬挑板、挑板(挑檐、雨篷、阳台)模板按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伸出墙外的牛腿、挑梁及板边的模板不另计算的规定,飘板的上下节点结构模板工程量不用另外计取。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飘板的上下节点结构不属于定额规定的伸出墙外的牛腿、挑梁及板边的模板不另计算的情况,应按照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 我站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争议涉及的模板项目属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其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对截图1五层板上部包含两级飘出直角线的节点模板,按011702025其它现浇构件开列清单,其他所上传的截图板上部节点模板按011702021栏板开列清单,清单工程量均按模板与现浇混凝土构件接触面积计算;所有争议截图中板及板下部节点按011702023雨蓬、悬挑板、阳台板开列清单,清单工程量按图示外挑部分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挑出墙外的悬臂梁和板边不另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8月1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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