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宁市南部新城棚户区改造三期(宁新安置区C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71号)
粤标定复函〔2025〕171号
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兴宁市南部新城棚户区改造三期(宁新安置区C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兴宁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预算综合单价确定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以施工预算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其预算内容作为招标清单,要求投标人无需逐个报价,仅在投标函中报建安工程的投标下浮率。合同专用条款14.2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预算清单若有明显差错的,需按定额套价调整,最终结算以兴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政审核中心)审定的结算审核价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为准。现发承包双方就结算审核时对工程预算中明显错误的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预算未经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工程结算以工程预算清单综合单价报审,其综合单价有明显差错的应进行调整,工程量按实进行结算。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是合同组成部分,2023年5月22日兴宁市财政局颁发的《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的通知》(兴财建〔2023〕11号)第一条明确“自2023年6月1日起,100万以上(含100万)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算,须由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进行评审,预算未经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原则上结算不予评审”,本工程预算是在兴财建〔2023〕11号文发布之前确定的,不属于该文规则必须审核的范围,结算应按照工程预算中的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综合分析来函资料,本工程虽然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但招标过程是由投标人报预算总价下浮率确定中标价,预算内容为招标清单,且合同约定结算按实计量,构成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预算经下浮后,如有明显差错的,需按定额套价调整,可见本工程实质为定额计价,因此发承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执行定额应用规则与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二、关于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基准期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未明确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基准期,但合同基准日约定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17年11月8日,则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2017年10月11日。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所采用的工、料、机价格为兴宁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2期(2季度)。结算评审时发承包双方就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基准期确定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材料价格调差基准价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期,即2017年10月(4季度)的兴宁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是合同组成部分,应按照编制日期所采用的工程信息价2017年(2季度)为材料调差基准价格。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已明确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合同基准日期,且对物价波动基准价格无专门约定,则其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应为合同基准日价格,即以2017年10月的兴宁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对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波动超±5%的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三、关于预算包干费率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预算包干费按1%计算。实施过程中施工合同范围内的1#、10#、11#楼及文峰十二路(K1+970-K2+560段)、新城大道(K0+900-K1+400段)、文峰三路市政道路等工程,因受征拆、管线迁移、用地手续等非承包人原因影响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工期延期。2022年9月30日,依据兴宁市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精神签订了本工程补充合同(三),明确上述工程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结算评审时发承包双方就采用2018计价依据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包干费的费率按原招标文件约定的1%计取。承包人认为,按照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预算包干费的计取应该符合2018定额的规定,即以各专业定额中人工费和机具使用费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的费率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主施工合同所采用的计价依据为2010计价依据,约定预算包干费率1%,是基于2010计价依据中各专业定额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计价的。补充合同(三)明确按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但未对预算包干费计价进行约定。因2018计价依据中各专业定额预算包干费改为以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其费率也与2010计价依据不一致,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补充合同(三)起草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