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勤政公寓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87号)

关于勤政公寓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87号)

关于勤政公寓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87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阅读量:2发布日期:2025-12-16

粤标定复函〔2025〕187

珠海市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建泰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勤政公寓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桩基础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19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珠海市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建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灌注桩泥浆外运计价的争议

工程设计图纸要求灌注桩采用泥浆护壁成孔工艺,招标文件要求灌注桩施工产生的淤泥考虑晒干后外运。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旋挖成孔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为“包含泥浆运输”,但清单同时又单独开列了“灌注桩泥浆外运”项目,项目特征描述为“弃置运距30km,结算按实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施工产生的“泥浆外运”是否存在重复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灌注桩泥浆外运已含在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内,不应重复计取泥浆外运费用。承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泥浆运输是指旋挖桩施工过程中,用于护壁的泥浆在施工场地内的短距离运输,并不包含施工产生的废弃泥浆的外运工作,故不存在重复计算,不应扣除灌注桩泥浆外运的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招标工程量清单明确要求“淤泥考虑晒干后外运,外运运距同土方暂按30km”,因此,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所包含的泥浆运输所指为属于施工产生的泥浆运至场内堆放晒干点的运输工作,该部分费用应包含在灌注桩投标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取。泥浆经晒干后,若其性状为土质的,则执行土方外运综合单价;若泥浆未完全晒干仍属于泥浆性状的,且外运是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则执行“灌注桩泥浆外运”项目综合单价;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泥浆未晒干仍需外运,则执行土方外运综合单价。

二、关于泥浆即挖即运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编制说明要求“淤泥考虑晒干后外运”,因施工期间属雨季施工,承包人认为施工现场及周边场地都不具备晒干条件,实际施工现场产生的淤泥是即挖即运。现发承包双方就即挖即运的泥浆能否采用“灌注桩泥浆外运”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计算外运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灌注桩泥浆外运已含在灌注桩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内,不应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灌注桩泥浆外运”清单套用的是挖装一般土方及运输子目,现场实际产生的淤泥是即挖即运,故该清单项不适用,应按淤泥即挖即运重新进行组价。

我站认为,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说明中已明确要求淤泥考虑晒干后外运。若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泥浆未经晾晒后运出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承包人将泥浆即挖即运的,则应按“灌注桩泥浆外运”综合单价计算泥浆外运的费用,同时扣除泥浆运至晾晒点的运输费用。

三、关于水泥搅拌桩空桩段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为保证支护桩成桩质量,根据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要求,靠近基坑支护桩的两排坑底加固搅拌桩空桩段增加水泥喷浆,水泥掺量8%,发承包双方就此部分水泥搅拌桩空桩段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水泥搅拌桩与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工艺类似,参考《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5期)》(粤标定函〔2021〕140号)的解答,则水泥搅拌桩空桩段水泥掺入量8%,套用深层水泥搅拌桩喷浆空桩定额子目,计算水泥主材含量(不考虑损耗),其余材料费扣除。承包人认为,水泥搅拌桩空桩段喷浆施工工艺与实桩并无差异,应按实桩计算。粤标定函〔2021〕140号是对三轴水泥搅拌桩的解答,深层水泥搅拌桩不适用。

我站认为,工程变更引起新增单价,按合同约定新增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确定综合单价,设计说明中明确深层水泥搅拌桩水泥掺入量8%的空桩段,应按深层水泥搅拌桩喷浆空桩定额子目执行,并按设计说明计算水泥掺入量(不考虑损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16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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