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际中心外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粤标定复函〔2026〕13号)

关于城际中心外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粤标定复函〔2026〕13号)

关于城际中心外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粤标定复函〔2026〕13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阅读量:41发布日期:2026-09-14

粤标定复函〔2026〕13号

广东省铁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照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城际中心(含商务办公、商业,配建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调度指挥中心)外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7月16日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及企业资金,发包人广东省铁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中照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68.5条约定“承包人承诺:若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或取费费率)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单价(或取费费率)的1.05倍,视为不合理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及合同执行期间,招标人有权将中标报价中上述的综合单价(或者取费费率)调整为招标控制价的单价(或取费费率)的1.05倍,经调整后的价格形成补充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并作为结算价格。”发承包双方就竣工结算是否执行该条款调整合同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第68.5条,均已明确不合理报价认定标准及结算调整方法,相应的清单项目中标单价应按约定调整,并以调整后的价格作为结算单价。承包人认为,结算阶段调整中标单价会改变签约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专用条款第68.5条应无效,按中标单价结算。造价咨询单位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及合同已约定不平衡报价的定义及结算调整方法,相应清单项应按合同调整后的价格作为结算价格。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合理报价的判断方法与调整方法,并在招标阶段也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价和综合单价明细,承包人在招标投标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在投标前是知晓此条款的。但因施工合同由发包人起草,不能就此推断该条款必然代表合同双方真实意思。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在无发生工程变更等实质性内容变化时,高于招标控制价单价(或取费费率)1.05倍的中标综合单价,按此条款执行,势必减少该清单项目合价,由此导致中标总价降低,将出现订立的合同价格与中标价不符的情形,还可能影响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中标价格法律效力。我们一直主张,有约从约的前提是法定优先,不合理单价经过修正调整后的单价,仅适用于发生招标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的计价,招标工程量结算时仍执行中标单价为宜,以确保中标总价不变和中标单价的法律效力。不过,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与合规性判断,建议双方审慎考虑,共同咨询法务专家以及招投标管理部门意见,结合招标缔约过程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争议。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9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14

|📲扫码浏览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