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第三标段  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8号)

关于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第三标段  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8号)

关于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第三标段  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8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阅读量:2发布日期:2024-02-20

粤标定2024〕18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第三标段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窝工费和机械租赁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3#顶管工作井桩号K1+090,位于废轧钢厂内,轧钢厂内设计基本为埋管;施工过程中因废轧钢厂征地尚未落实无法进场施工,发包人通过设计变更将轧钢厂内的埋管改为顶管,由于顶管设计路线变化,长度由512m变更为801.2m。承包人按设计变更实施顶管顶进249.5米时遇地下障碍物无法继续顶进,因其障碍物位于废轧钢厂内,无法进厂勘测和处理,等待发包人协调期间,依据发包人要求顶管施工人员及机械原地待命,每天保持顶管的压浆工作,直至接到发包人撤场的指令为止。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此期间的窝工费和机械租赁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1(6)条 “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发布停工通知,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发包人无需对相关费用和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约定,对承包人的索赔费用不予支持。承包人认为,顶管施工遇到障碍物后,在等待发包人与废轧钢厂协调沟通期间,承包方施工人员窝工及机械租赁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数量和预算定额相应计价标准计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所附的本工程详勘报告揭示招标图3#顶管工作井桩号K1+090不存在地下障碍物,设计变更后顶管路径也发生了变化,处理障碍物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投标报价要求所考虑的风险范围,且本争议事项的费用为顶管遇到障碍物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进行现场处理,并按发包人要求原地待命及保持顶管施工机具处于正常施工状态对顶管进行压浆所发生的人工费、窝工费、机械租赁及机械停滞费用,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96.1(6)条约定的停工情形,故应按合专用条款第75条现场签证事件的约定进行结算。

二、关于采用边清障边顶管施工方案降效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上述争议提及的顶管顶进过程遇到的障碍物,承包人在发包人完成征地手续后进场勘查,其障碍物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沿线影响约180m。依据经审批且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专项方案,采用支护开挖,同时为确保进度和顶管安全,采用边清障边顶进的方式完成顶管施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采用该施工方案的降效费用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1(6)条其他风险的约定,对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不予支持。承包人认为,3#顶管工作井顶管段属于设计变更,顶管路线发生变化,原招标时的地质勘察资料不再适用,出现地下障碍物后需处理和影响的费用不属于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采用边清障边顶管方案的施工效率远低于正常效率,变更段顶管应按实际耗用的机械设备和人工量调整投标综合单价并调整结算费用,同时计算为防止已顶管段抱死而压浆润管所增加的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承包人按设计变更通知采用顶管施工时,遇到障碍物后依据经审批的专项方案,采用支护开挖,边清障边顶进的方式施工不属于投标报价要求考虑的风险范围,且招标时基础条件已发生实质性变化,其投标综合单价已不再适用,发承包双方应依据专用条款第56条工程变更及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的约定原则,按经审批的专项方案,重新确定施工顶管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2月20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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