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灵山岛尖配套道路工程十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00号)
粤标定复函〔2025〕100号
广州南沙明珠湾区开发有限公司、中交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灵山岛尖配套道路工程十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3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南沙开发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明珠湾区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实施合同》(以下简称开发与建设实施合同)、《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与中交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与施工总承包,并于2014年9月、2014年10月分别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开发与建设实施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了项目总投资与施工总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第1款“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概(预)算及结算财政评审送审资料的确认及送审等工作”,专用条款第68条约定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均须报政府财政部门评审后确定,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以经评审批复的预算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为合同价。实施过程依据合同协议书第5款“分项目的实体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在实质开工之后2个月内必须签订合同”的约定,2016年3月23日广州市南沙区财政投资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沙财评”)出具“南沙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确认设计概算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灵山岛尖十标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依据2016年7月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财政投资项目概算、预算评审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南区财字〔2016〕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完成概算评审(送审达到施工图预算深度的)且已招标的项目,不再要求进行预算评审”的规定,未将预算送南沙财评审核确认。现发承包双方就南沙财评提出经评审概算中部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存在定额套用错误等缺陷导致单价偏高,是否调整合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结算时应根据结算评审机构意见,对概算中部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且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为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综合合价包干,合同清单综合单价的缺陷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价款的调整事件,不应调整合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合同专用条款第68条约定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均须报政府财政部门评审后确定,并非以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结果为结算依据。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概(预)算及结算财政评审的相关工作,可见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均知晓预算、结算均须由南沙财评审定。经查阅来函资料,没有资料显示在通知印发前后,发承包双方曾向南沙财评报送预算或说明未报审的原因,争议处理期间我站也曾要求发承包双方补充提供报送财审有关说明但未果,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未能提交南沙财评审定的责任,由此导致一方利益受损的,可向责任方索赔。虽然发承包双方在履约中对概算形成的合同单价、合同总价达成一致意见,但发承包双方是知晓预算和结算最终确定权在南沙财评的,故发承包双方应提交相关凭据回应南沙财评的质疑,审计部门也应对其认为错误之处提出有力凭据证明。建议各方秉承专业精神,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推进工程结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