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源市高新区模具城统建厂房定制化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0号)

关于河源市高新区模具城统建厂房定制化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0号)

关于河源市高新区模具城统建厂房定制化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0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阅读量:2发布日期:2025-08-01

粤标定复函〔2025〕70

河源市润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河源市高新区模具城统建厂房定制化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河源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河源市润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主办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联合体成员方)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180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为150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117日历天,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以下简称“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的工期为246日历天招标文件合同均未要求赶工措施费考虑在投标下浮率而不单独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编制是否计取赶工措施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招标工期,投标单位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工期要求,即投标下浮率中已考虑了赶工措施费用,故不计算用;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的,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未书面提出赶工要求,故不应计算赶工措施费。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只填报投标总价及下浮率,合同工期小于标准工期定额计算工期合同对赶工措施费计价没有约定,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是应发包人要求加快施工进度,故也应按定额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

我站认为,依据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填报下浮率,基于现有定额计量计价规则,结合企业自身施工技术水平下浮报价。合同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且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组价预算编审编制应按定额相关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压缩幅度超过定额规则导致计算赶工措施费的定额公式不适用的,编制预算时双方可参考同类工程数据或考虑合理的赶工方案结合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其赶工措施费在竣工结算时处理,若属于承包人自行赶工的,其赶工措施费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属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处理。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1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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