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乾务镇旭生科技大厦综合体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1号)
粤标定复函〔2025〕71号
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乾务镇旭生科技大厦综合体配套工程-富湾三路工程计价争议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3月1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呈下跌趋势,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对主要材料调差的范围、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专用条款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为“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但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20.261约定“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如遇施工期间超期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发承包双方就材料价差能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主要材料进行价差调整。承包人认为,应按照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不调整材料价差。
我站认为,经查阅,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相一致,均表明当市场价格波动时需进行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而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约定“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如遇施工期间超期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其中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与前述条款不一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并且投标报价遵循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承包人报价已经考虑了招标文件关于物价变化调整合同价款的影响因素,故本工程应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调整材料价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