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滨海廊桥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58号  )

关于深圳市滨海廊桥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58号  )

关于深圳市滨海廊桥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58号  )

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阅读量:2发布日期:2023-12-21

粤标定复函〔2023〕158号

深圳华侨城瑞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深圳市宝安区滨海廊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4月1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资金来源是政府投资,发包人深圳华侨城瑞湾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确定变更后钢结构综合单价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大跨度造型桥体结构设计变更,变更对A、H、J地块大跨度造型桥体结构进行调整,因变更后钢结构的材质及结构形式有较大变化,发承包双方对确定变更后的钢结构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变更后仍为钢结构箱梁,不存在新增清单子目,按原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结算。承包人认为,变更后,结构加工工艺和措施都发生变化,不再适用原合同工程量清单,需根据变更后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清单单价。

我站认为,根据提供资料显示,变更后钢结构相较招标图纸钢结构,从钢材材质、钢结构成品制作、焊缝长度及探伤检测、安装工艺等都有较大变化,原投标清单单价已不适用于变更后的钢结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补充条款中的新增综合单价、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办法,确定变更后钢结构的综合单价。

二、关于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脚手架工程、围挡工程量按实调整,其余措施费单项包干。因设计变更造成钢结构施工措施方案有较大变化,发承包双方对该部分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所有变更措施费应遵循合同约定的包干原则,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变更导致施工方案已发生变更,原合同措施费包干条款不再适用,应按实际方案重新调整措施费。

我站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基于招标图纸方案进行的报价,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的前提是设计图纸、标准规范等实质性内容未发生变化。本工程由于发包人的变更造成实际施工措施方案发生重大调整,致使原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包干的基础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经批复实施的措施方案,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相应调整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用。

三、关于幕墙玻璃及铝材价的材料调差计价争议

合同约定可调整工程造价的建筑材料范围为结构用钢材、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受疫情和市场波动影响,幕墙玻璃及铝材价格发生大幅涨价,发承包双方对幕墙玻璃及铝材是否调整价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材料调差范围,应按合同条款执行,幕墙材料不在调差范围,故不予调差。承包人认为,幕墙材料的涨价幅度已严重超出正常的市场风险范围,超过施工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符合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中关于材料调差的规定,应对幕墙材料按市场价进行调差。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可调整工程造价的建筑材料范围不包括幕墙玻璃及铝材,按照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及条款,幕墙玻璃及铝材价差应不予调整。但2021~2022年施工期间,受多种因素影响,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如铝材、玻璃等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2月2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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