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斗门区珠峰科创中心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70号)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珠峰科创中心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70号)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珠峰科创中心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70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阅读量:3发布日期:2024-07-08

粤标定202470

珠海市斗门区珠峰科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市斗门区珠峰科创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1月1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珠峰科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逾期确认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20 个日历天内完成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的核对,若存在工程量清单误差 含漏项需要调整造价的情况,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个日历天内书面报请招标人确认,逾期,结算时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引起造价增加不予调整。”,发承包双方就承包人逾期确认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能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中标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个日历天内报请招标人确认,结算时工程量误差(含漏项)引起造价增加不予调整。同时招标文件及合同只约定引起造价增加不予调整,故工程量误差(含漏项)单项超过-5%(不含5%)的部分引起造价减少的应予扣减。承包人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且本工程属于单价合同,逾期确认只是程序上的管理流程,不能以逾期未确认而不调整工程造价,故招标工程量误差(含漏项)±5%以上(不含5%),均应予调整。

我站认为,发承包双方在公开招标期间,招标文件与合同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逾期提出失效的约定并未澄清也未更改,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效力。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知晓该约定情形下应在规定的时限向发包人提出确认,否则按约定逾期失效。但如果约定的时限不合理,在招标期间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未提出质疑、发包人也未能合理澄清的,或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时限内提出的,发承包双方可按双方过错比例、所造成的损失、各自所能承担的损失大小以及履约情况等因素协商分担费用

二、关于未获得鲁班奖引起的计价争议

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本工程需获“鲁班奖”,明确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基础按4%计取工程优质费用,并约定“达不到‘鲁班奖’工程目标的将一次性扣罚承包人中标价*7%作为项目违约金”,现工程竣工后未能获得“鲁班奖”,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如何相应扣减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工程未取得鲁班奖,所获最高奖项为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签约合同价是以获取鲁班奖为条件计取4%工程优质费,则结算时应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扣罚承包人中标价*7%作为项目违约金,并按合同约定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本工程获取省级工程优质结构奖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计取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4%工程优质费用是为创鲁班奖而增加的费用,工程自始至终都是按照鲁班奖的目标进行管理及施工,投入了相应的费用,项目之所以未获鲁班奖是因为装饰工程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的分包单位未完工,而造成未满足鲁班奖的申报条件,故承包人不存在违约,不应扣减违约金,并由于非承包人原因未获得鲁班奖,发包人应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工程优质费用也应按4%计取,且计取的基数应包含变更增减工程和扣减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按实结算部分。

我站认为,本工程承包范围未包括装饰工程,装饰工程是由发包人另行专业分包。由于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工程必须获得“鲁班奖”,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知晓获得鲁班奖的申报条件,并考虑投入相应的管理及施工费用。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未获得鲁班奖的实质性原因及其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责任的,则按责任比例分担承包人为此投入的成本与需要扣罚中标价*7%的违约金,工程优质费用按实际获得的省级质量奖等级计取;若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则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扣罚承包人中标价*7%作为项目违约金,工程优质费用按实际获得的省级质量奖等级计取;若属于非承包人原因而造成未获得“鲁班奖”,则不属于承包人违约责任,不扣罚中标价*7%的违约金,工程优质费用按实际获得的省级质量奖等级计取,而承包人认为其在施工期间按鲁班奖的目标进行了相应的管理与投入导致损失过大的,可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三、关于疫情期间人工费调整的计价争议

受疫情影响2020年5月6日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关于发布 2020年2~3月份珠海市人工费信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合同双方对“3月份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计算可参照2020年1月份信息人工费乘上1~1.2倍系数商定”。现发承包双方就疫情期间人工费是否按1.2倍系数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虽然人工费受疫情影响上涨,但由于合同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故人工费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2020年8月15日已向发包人提出人工费调整系数为1.2的申请报告,发包人在申请报告中签署“情况属实”,应具有补充协议效力,故人工费应按系数1.2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虽然新冠疫情期间人工费普遍上涨,但3月份期间本工程是否处于施工状态,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厘清新冠疫情对本工程的影响程度以及造成的费用增加,再行协商确定疫情期间人工费的调整系数并按合同要求完善相关审核手续,签订人工费调整的补充协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6月7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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