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斗门区新青七路、东福街 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69号)
粤标定复函〔2024〕69号
珠海格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市斗门区新青七路、东福街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1月1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格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石屑”材料信息价确定的争议
本工程受征地拆迁等客观原因影响,施工场地在2019年10月之后才交付。2018年6月以来,珠海市建材市场中的砂、石、水泥、混凝土、砌体、砂浆等主要建材价格持续上涨,发承包双方依据珠海市斗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斗住建字〔2018〕174号”文件要求,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本工程材料价格的可调整材料价差范围及调整方式,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该材料的信息价差进行调整。本工程在招标阶段编制预算时“石屑”材料价格采用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石粉(石屑)”材料价格计取,2018年第08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以后只公布“石屑”的材料价格。发承包双方在价差调整时,就信息价“石屑”材料名称变化后是否仍按信息价中的“石屑”单价调整价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编制当期(2017年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未单独公布“石屑”的材料价格,仅公布“石粉(石屑)”的价格,施工当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仅公布“石屑”材料价,未公布“石粉(石屑)”的材料价格。根据《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办法》规定,调差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该材料的信息价差进行调整。由于预算编制当期与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石屑”材料名称有所区别,不符合材料调差规定。承包人认为,预算编制时“石屑”材料采用(2017年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石粉(石屑)”名称的材料价格,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价中的“石粉(石屑)”已更名为“石屑”。因此,本工程预算编制和施工期均有“石屑”材料价格,可进行材料调差计价。
我站认为,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珠海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中石粉与石屑的信息价格问题已有明确答复,2018年第7期之前的《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石粉与石屑为同一价格,即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石粉(石屑)”信息价可以作为石屑材料价差调整的基准价。因此,发承包双方可根据补充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对“石屑”材料价格进行调差。
二、关于变更新增钢筋混凝土管道材料计价的争议
2020年1月根据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下发《关于停止使用钢带肋聚乙烯波纹管的通知》要求,将雨水管道原设计的螺旋波纹管变更为钢筋混凝土管道。根据原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造价调整的约定“本项目所有增减工程一律须按照标底编制原则及中标费率计算;因工程变更而增加的未列材料价格参考经投审中心、财政部门审核的本工程预算编制使用的当期《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04期)公布的材料单价中等价格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列的材料,可由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四方共同确认。”经核查,预算编制当期《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04期)未公布钢筋混凝土管道的材料价格,但2020年1月设计变更发生时,《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已公布钢筋混凝土管道的材料价格。双方依据珠海市斗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斗住建字〔2018〕174号”文件要求,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本工程材料价格的可调整材料价差范围及调整方式,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材料的信息价差进行调整。发承包双方就因变更新增的钢筋混凝土管道材料价格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因变更而新增的材料价格依据预算编制当期信息价公布的材料单价中等价格计算,但《珠海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04期)未公布钢筋混凝土管道的材料价格,根据《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办法》规定,调差应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该材料的信息价进行计算。钢筋混凝土管在预算编制当期没有公布信息价,因此,钢筋混凝土管道不能纳入材料调差范围。承包人认为,由于预算编制当期未公布材料信息价,但本工程《补充协议一》中已明确钢筋混凝土管材可以调差,钢筋混凝土管应可直接使用施工当期的信息价计价结算。根据本工程《补充协议一》“材料调差以2018年6月1日后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各月材料价(如月刊有多期材料价格时,以该项材料当月刊登算术平均价作为当月施工期间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与编制招标预算时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地材采用《珠海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04期斗门地区信息价,其他缺项资料按周边市场询价计入)公布的材料价相对比,”的约定,预算编制当期没有的材料价应按周边询价计入。如本工程钢筋混凝土管材料不能直接采用施工当期信息价计价,也应执行材料调差。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了工程变更造价的调整方式,其中因工程变更而新增材料价格在双方约定的预算编制当期信息价无公布时,按市场询价或参考周边其他地区信息价计取。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一》约定,混凝土制品、各类管材等主要材料均在材料价差调整范围内,本工程因变更而新增钢筋混凝土管材料价格在预算编制当期信息价没有公布,故发承包双方可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预算编制当期价格或参考预算编制当期周边其他地区信息价协商计取,并依据《补充协议一》的相关约定计取材料价格调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6月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