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城第二邻里中心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28号)

关于知识城第二邻里中心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28号)

关于知识城第二邻里中心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28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阅读量:2发布日期:2025-10-09

粤标定复函〔2025〕128

广州知识城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知识城第二邻里中心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知识城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承包人中标下浮率的计算争议

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第5.6款显示承包人中标下浮率为1.07%,其公式为承包人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但按下浮率计算公式所计算结果为1.22%,与文本列明的下浮率1.07%不一致,由于下浮率应用于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使用公式计算的下浮率还是使用协议书显示的下浮率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协议书中的下浮率1.07%为笔误,未考虑剔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下浮率应根据中标价格及载明的公式修正为1.22%。承包人认为,合同协议第5.6款中明确招标控制价为184,221,934.34元,中标价为182,254,467.46元,承包人中标下浮率实际精确数为1.068%,下浮率应按照1.07%计算。

我站认为,合同协议书已明确承包人投标下浮率的计算公式,且明确计算公式中的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下浮率只有在中标后依据中标价金额才能计算,可见计算公式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述,协议书上显示的下浮率与公式计算的结果不一致,应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

二、关于工程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已约定经发包人与监理共同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缺陷及工程变更均可调整合同价款,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9.3.2(1)条约定,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予以调整,其中减少价款的计算应采用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与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两者高者,由此导致工程量减少或取消的清单项目合价为负值。发承包双方就此工程量清单缺陷或工程变更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实际结算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对比,如发生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的,均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9.3.2条约定公式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工程变更均由发包人负责和控制,发包人不得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变更,合同约定之名来实施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工程结算时让承包人承担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责任蒙受损失。对于工程量清单缺陷或工程变更减少的工程量超过10%的,应依据单价合同的计量原则,以实际工程量乘以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不应按减少的工程量乘以高于已标工程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调减合同价款,若采用该调减方式将会导致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越低、实际完成工程量越少或为零时,结算价款低于按投标价格计算的金额,甚至为负值。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减少时,减少的工程量采用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与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两者高者,将导致未实施的清单项目合价为负值,工程量减少到一定幅度但仍需实施一定工程量的清单项目合价为零,可见采用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与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两者高者计价,并未考虑该高者价格的适用性,还会导致原中标合价发生改变,违背了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偏离了合同缔约时在实施过程中对工程量减少进行合理定价的初衷,也违背了合同订立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建议双方遵循合同订立初衷,工程量减少超过10%时,应先扣减该清单项目的中标合价,剩余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双方依据数量变化所引发的工料机价格调整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专此复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109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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