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二)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16号)

关于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二)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16号)

关于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二)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16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阅读量:2发布日期:2025-09-30

粤标定复函〔2025〕116号

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二)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脚手架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合同专用条款17.2.1约定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模板工程和垂直运输工程、声测管除外)固定总价包干。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脚手架费用是否属于固定总价包干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脚手架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范围内,不属于固定总价包干内容。承包人认为,结合定额说明及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包含脚手架,脚手架属于固定总价包干内容。

我站认为,经核查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专用条款17.2.1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设置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下开列了各类型脚手架清单项目(包括综合钢脚手架、里脚手架、满堂脚手架、电梯井脚手架、靠脚手架安全板),故依据合同约定,脚手架费用不属于固定总价包干范围。

二、关于变更及减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通过设计变更、调减粤海湾横九路单位工程内容,导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减少。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减是否可以计取利润补偿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4.1.9.6)已明确约定,发包人依据专用条款第15款进行调整变更的,相关调整变更按本合同有关工程变更及变更价款的相关约定执行,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专用条款15.2.1.1)约定不论变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专用条款17.2.1约定工程量按经发包人认可的竣工图纸进行结算,如原图纸上有的项目,因变更不予施工,则相应在结算时扣减。此外,预计该合同结算总价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较接近,原定工作量与实际工作量也较接近,故不应计算利润补偿。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2013计价规范第9.3.3点,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即应该计算利润补偿。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是基于合同订立时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下对合同权益平衡的处理。如果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减少导致合同权益失衡的,则合同订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即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合理的利润补偿。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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