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621)—商品混凝土内水泥是否调整品牌价差的争议

争议案例分享(621)—商品混凝土内水泥是否调整品牌价差的争议

争议案例分享(621)—商品混凝土内水泥是否调整品牌价差的争议

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阅读量:34发布日期:2026-10-08

某产业园配套工程,2023年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所附《技术规格书》要求:水泥采用海螺、华润、塔牌、罗浮山牌或相当品牌,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泵送;并明确材料进场前必须填报《合格供应商和合格材料审定申请表》,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能进场。合同专用条款第77.31条约定:当承包人使用投标书指定材料设备品牌以外的品牌时,必须报发包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采购,否则发包人将从合同价款中扣回相应的材料设备费用,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商品混凝土内水泥未采用《技术规格书》指定品牌是否调整价差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商品混凝土组成材料包含水泥,该水泥未使用《技术规格书》指定品牌,要求按实际使用品牌与指定品牌价差40元/t扣减商品混凝土中的水泥价差。

承包人认为,《技术规格书》仅要求混凝土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并未指定商品混凝土品牌及其中水泥品牌,发包人不应把对水泥指定品牌的要求扩大到对商品混凝土内水泥品牌的要求。施工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即可,商品混凝土价格不应调整。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技术规格书》分别对水泥、混凝土材料提出了约束条件,但仅对水泥提出具体品牌要求,而对混凝土只明确使用泵送商品混凝土,即对浇捣工艺和供应方式提出要求,并未约定商品混凝土品牌或其中水泥品牌,发包人也未提供凭据显示其指定商品混凝土内水泥的具体品牌。为此,遵循行业通常做法的理解,实施过程中,若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泵送商品混凝土进场前的申报程序,并提供泵送商品混凝土产品合格证,送检混凝土试块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且履约完成、质量满足合同约定的,建议以泵送商品混凝土价格作为结算价格,其内水泥品牌价差不予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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