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汽自主电池项目综合办公楼、实验楼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粤标定复函〔2025〕185号)

关于广汽自主电池项目综合办公楼、实验楼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粤标定复函〔2025〕185号)

关于广汽自主电池项目综合办公楼、实验楼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粤标定复函〔2025〕185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阅读量:3发布日期:2025-12-16

粤标定复函〔2025〕185号

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广汽自主电池项目综合办公楼、实验楼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2月24日签订的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所附技术规格书第二部分技术要求,水泥采用海螺、华润、塔牌、罗浮山牌或相当品牌,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泵送并明确材料进场前必须填报《合格供应商和合格材料审定申请表》,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能进场。合同专用条款77.31条约定当承包人使用投标书指定材料设备品牌以外的品牌时,承包人必须报发包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采购,否则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扣相应的材料设备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混凝土中的水泥未采用技术规格书指定的水泥品牌是否调整水泥品牌价差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商品混凝土中未使用技术规格书中指定的水泥品牌,要求按实际使用品牌与指定品牌价差40元/t扣减商品混凝中的水泥价差。承包人认为,技术规格书指定混凝土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并未指定商品混凝土品牌及商品混凝土中的水泥品牌,发包人不应把对水泥指定品牌的要求扩大到对商品混凝土中使用水泥品牌的要求,施工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可,商品混凝土价格不应调整。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技术规格书分别对水泥、混凝土材料提出了约束条件,但仅仅是对水泥使用提出具体品牌要求而混凝土只明确使用泵送商品混凝土,即对浇捣技术和供应方式提出要求,并定商品混凝土品牌或商品混凝土中使用水泥品牌。泵送商品混凝土是指满足泵送坍落度要求的商品混凝土,实施过程中,若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泵送商品混凝土进场前的申报程序,并提供泵送商品混凝土产品合格证,且送检混凝土试块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建议以泵送商品混凝土价格作为结算价格。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16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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