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计价争议(三)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82号)

关于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计价争议(三)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82号)

关于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计价争议(三)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82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阅读量:3发布日期:2025-12-09

粤标定复函〔2025〕182号

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2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沟槽回填的计价争议

招标图第三册-结构专业《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管沟回填做法分别为柔性管道(HDPE、钢管)回填中砂至管顶50cm、钢筋混凝土管回填中砂至管中,其余部位均要求按良质土回填;招标图第一册-排水专业《工艺施工总说明(一)》管沟回填做法分别按生产用金属管道、非金属管道采用150mm、200mm厚中砂基础、原状土回填。发承包双方就沟槽回填是用中粗砂还是原状土回填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回填示意图为HDPE管及钢管回填中粗砂至管顶以上500mm《工艺施工总说明(一)》与《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不存在矛盾,因为工艺管道的主要材质为球墨铸铁管、PE管PPR管,因此工艺管线回填部分招标工程量按原状土回填计算招标工程量无误,不存在合同71.1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承包人认为,工艺施工图和结构施工图关于沟槽回填明显存在矛盾,当工艺图和结构图示意的回填材料相矛盾时,应该按结构图进行施工和计量计价。因此,回填材料应按结构大样图设计为准。沟槽回填砂工程量少计应属于合同专用条款71.1(2)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应予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工艺施工总说明(一)》涉及的管道管材包括HDPE缠绕管、钢筋砼管、钢管、PE管、PVC-U管及不锈钢管等,《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涉及的管道有HDPE缠绕管、钢管、钢筋砼管三种管材。《工艺施工总说明(一)》《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对于HDPE、钢管、钢筋砼管沟回填做法存在不一致情形,即管沟中砂回填的高度表述不一致。本项目管沟回填仅涉及HDPE、钢管、钢筋砼管三种管材存在回填中砂高度表述不一致的情形,故除此之外的其它管的管沟回填做法均应按《工艺设计总说明(一)》设计要求进行回填计算。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图纸不一致时需经设计确认”,对于HDPE、钢管、钢筋砼管沟回填做法设计有差异的,请征询设计单位的意见。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规范施工,发承包双方结合设计意见、实际施工情况,依据合同约定结算。如符合合同专用条款71.1(2)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调整合同价款。

二、关于高温补贴是否应列入工程总造价的计价争议

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计取高温津贴的通知》(东建价〔2012〕3 号)规定:6月至10月施工期间,工作岗位温度≥33℃时,施工单位报送施工人数,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签证核定实际施工人数后,高温津贴按签证总人数计算总额,作为独立费列入工程总造价,单价执行每人每天 6.90 元,由施工单位先行支付。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高温津贴是否可按独立费计入工程总造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高温补贴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外计算。承包人认为,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应按施工单位报送人数,经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共同签证核定,再按签证总人数计算总额的流程将高温津贴作为独立费列入工程总造价。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本项目为总价包干合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计取高温津贴的通知》(东建价〔2012〕3号)是合同基准日前已颁布的文件,承包人是已知悉且应当知晓招标文件并未单独列出高温津贴报价项目,亦无相关单独计价规定,依据行业惯例,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应将高温津贴包含在工程总价费用内,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三、关于变更工程土方外运单价应否按合同单价执行的计价争议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踏勘现场”中约定“商品混凝土运距、土石方取土运距及土石方外运运距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合同专用条款第96.7.7条约定“石方外运运距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做调整”;同时,合同专用条款第72.2(1)对分部分项变更工程价格约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工程实施期间雨水排放管管径由 DN1000 变更 DN1500导致土方外运量增加发承包双方就变更部分土方外运综合单价是否按合同单价执行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内清单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变更增加部分,施工单位应提供实际运距证明资料,无证明资料时暂按10km运距计算承包人认为,本项目为总价包干合同,依据合同“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价格执行”的约定,变更工程土方外运单价应按合同单价计取。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对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合同已明确“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则双方遵循合同单价的组成是否适用于变更引起费用变化的计算原则判断变更是否采用合同单价。本项目已标价合同清单中土石方工程未单列余方弃置清单项目,仅有挖土方(外运)”清单。因此,若变更工程符合挖土方(外运)的项目特征描述且单价合理,则可适用该合同单价;招标文件约定石方外运运距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工程变更导致运距与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所考虑的合理弃土点运距不一致则说明合同单价未涵盖该变更情形,不应直接适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月9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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