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26号)
粤标定复函〔2024〕126号
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1301段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8月16日签订的PPP项目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资金来源为政府筹资+社会资本。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公司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于2019年12月28日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为联合体成员之一。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变化,于2023年11月7日各方签订了PPP合同解除协议,但约定项目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继续执行。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12.1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在设计院出具正式的施工图纸之后,由承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发包人审核,最终经市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后(如需)更新合同清单及价格”。2023年8月2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6期)》(粤标定函〔2023〕110号),对《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高压旋喷桩子目进行动态调整。2023年8月21日前,承包人已上报其部分承包范围(含高压旋喷桩)的施工图预算,发包人按原定额完成审核但未经东莞市财政投资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财审办”)审定。发承包双方对该部分范围以及后续施工图预算、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的高压旋喷桩子目定额选用产生计价争议。
发包人认为,2023年8月21日前高压旋喷桩的施工图预算虽经发包人审核,但未经市财审办审定,应理解为造价成果未最终确定,且结算未送审,不属于调整通知中“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因此施工图预算、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均按动态调整后定额执行。
承包人认为,市财审办从2024年1月开始参与1301段的过程计量支付的审批,PPP合同从签订到解除期间,不属于市财审办评审的建设项目。2023年8月21日前经发包人审批的施工图预算成果已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更新清单并计量支付,预算成果已运用,属于调整通知中“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因此,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包干,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均应执行施工图预算审定的单价,即执行原定额。
我站认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其他规定21.10条及附件14的约定,“施工图预算以本项目社会投资人采购程序开标日当期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文件及有权部门发布的东莞地区材料信息价为计价依据进行编制。”虽然PPP项目合同因政策因素解除,但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PPP项目的部分条款仍继续执行,且为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项目社会投资人采购程序开标日即基准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故此日期之后动态调整的定额子目不作为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过程结算以及竣工结算应结合已审批的施工图预算,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价。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