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源市高新区模具城统建厂房  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92号)

关于河源市高新区模具城统建厂房  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92号)

关于河源市高新区模具城统建厂房  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92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阅读量:3发布日期:2024-08-12

粤标定复函202492

河源市润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河源市高新区模具城统建厂房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河源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河源市润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合同工期为90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43日历天,定额计算工期为232日历天,合同及招标文件无赶工措施费计价的相关约定。现发承包双方就是否能计取赶工措施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合同工期,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工期要求,即在投标下浮率中已考虑了赶工措施费用,故不计算赶工措施费。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的,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未书面提出赶工要求,故此部分也不应计算赶工措施费。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工期小于标准工期,合同对赶工措施费没有约定,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是应发包人要求加快施工进度,故也应按定额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

我站认为,招标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一般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基于现有定额计量计价规则下,结合自身实际下浮报价,本工程并未要求在下浮率中考虑不计取赶工措施费,也无针对赶工措施费计价的专门规定,因此按照行业惯例,是要求投标人在定额计价结果上进行下浮。本工程合同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且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故应按定额相关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定额规定的公式不适用的,可按经发包人审批的赶工方案计算。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若属于承包人自行赶工的行为,其赶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属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计价时按定额相关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定额规定的公式不适用的,可按经发包人审批的赶工方案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812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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