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埔行政服务中心及周边风雨连廊工程 施工总承包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8号)
粤标定复函〔2024〕8号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黄埔行政服务中心及周边风雨连廊工程施工总承包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设计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风雨连廊钢柱拼装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明确所有钢结构的制造、预拼装均在工厂完成,解体运输至现场后拼装及安装。钢柱安装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工程计算规范”)设置,清单特征按其规范要求描述。现发承包双方就钢柱拼装费是否属于清单漏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柱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包含钢材品种、质量,虽然项目特征未描述钢构件的拼装,但清单工作内容包含拼装,其现场拼装费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图纸及相关说明自行考虑,不属于清单漏项。承包人认为,项目特征无明示“拼装”,发包人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为工厂制作、预拼装,解体运输、现场拼装安装,现已按方案施工,故应增加钢柱的拼装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钢柱清单(010603002)的项目特征描述符合2013房建工程计算规范要求,其拼装属于工作内容,不在清单特征中描述,且招标时已经明确投标报价需要考虑钢结构在工厂制造与预拼装、解体运输至现场后拼装与吊装发生的费用,故钢柱拼装费不属于清单漏项,不应另行计算。
二、关于风雨连廊钢柱、钢梁场内外运输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沿开创大道、香雪大道等13条道路人行道边施工,建设总长度约16.43公里,存在施工路段长且分散、施工作业面宽度窄等情况,在新阳西路设置了钢结构集中堆放场,待钢结构吊装时再转运现场。现发承包双方对钢柱、钢梁的场内外运输费是否属于清单漏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成品构件计价,构件的材料费已包含构件运输费,不应另行计算钢结构的场内外运输费用。承包人认为,钢柱、钢梁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未对场外运输予以描述,也未依据粤建造发〔2013〕4号开列钢结构构件场外运输(粤010609002)清单项目,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列,应增加场内外运输费用并调整合同价。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钢结构构件为生产厂家加工制作后成品运至工地指定堆放点,其场外运输费应考虑在成品价格中,不另行计算,同时施工现场内的运输费用也应包含在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中。若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不能直接原车运送到13条道路施工现场,而是由集中堆放点分别运输到各施工路段的费用,属于二次运输费,则可依据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运输方案另行计算。
三、关于风雨连廊雨棚“玻璃钢屋面”清单特征不符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风雨连廊星辰方案雨棚招标图采用异形(三角形)钢化夹胶玻璃,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玻璃钢屋面”清单,项目特征中玻璃钢品种规格描述为8mm+1.52PVB+8mm钢化夹胶炫彩玻璃,未描述玻璃形状。现发承包双方就玻璃钢屋面清单项目特征是否与图纸不符而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根据图纸自行考虑玻璃为异形的费用,不调整投标单价。承包人认为,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玻璃未明确异形,属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增加异形玻璃的费用。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风雨连廊星辰方案雨棚玻璃钢屋面清单,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描述玻璃形状,由于单价合同工程依据招标清单项目特征进行报价,由此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完整导致与招标图纸不符,依据合同专用条款23.5约定,按审定的竣工图重新确定其综合单价。
四、关于风雨连廊合同施工范围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因场地管线改迁、树木迁移、地块开发等原因,其建设总长度由合同约定的16.43公里调整到6.908公里,并于2021年10月又增加了合同范围外路段3.642公里。发承包双方对变更新增合同范围外路段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新增项目应按照投标单价计价。承包人认为,变更增加的路段雨棚工程量增加近半,实施期间为2022年1月至3月时,适逢雨棚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超出了承包人所能预见的范围,合同的实施条件也发生了变化,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虽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5.1约定新增工程可以适用原合同单价,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合同范围内的建设规模减少约58%,变更后施工中再大幅增加工程量,且增加路段相关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合同实施的基础条件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建议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变更工程施工路段基础条件、施工期间价格变化等情况,对减少规模后再增加的工程量部分协商定价。
五、关于风雨连廊雨棚板材价差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范围为人工、机械台班、砂、
碎石、石屑及《关于区财政投资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调整的意见的通知》(穗开环建[2008]59号)附件《各类工程可调价差材材税的(设备)清单》中对应工程类别规定的可调价材料(设备),并明确“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前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现发承双方就雨棚板材是否可以计算价调差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雨棚板材不在合同约定调差范围,不予调差。承包人认为,施工期间雨棚板材价格上涨幅度很大,已超出承包人可以承受的范围,双方应合理分摊材料上涨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因发包人原因对本工程建设规模先减少、后增加的调整,导致合同实施的基础条件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包括风雨连廊雨棚所涉及聚酯碳酸酯(PC)实心板、铝合金槽形板、开孔铝合金装饰板等各类材料所占造价的比例也发生了改变,建议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变更工程各类材料所占造价比例、施工期间价格变化等情况,重新约定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