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埔奥园广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 )
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
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埔分公司、广州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大埔奥园广场6#、7#、8#楼后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6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梅州市,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埔分公司通过议标方式,确定由广州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包工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首层商场入口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根据来函资料显示,首层商场入口位于首层建筑物通道两侧,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该位置属于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不应计算面积。承包方认为,商场入口属于门斗,根据本图纸,需要计算全面积。
我站认为,根据设计图纸,商场入口处位置属于建筑物底层设置的无围护结构的檐廊,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1条的规定,应计算1/2建筑面积。
二、关于商场二、三层入口位置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根据来函资料显示,二、三层入口位于疏散走道两侧,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该位置为半围护结构,因此,不能按全面积计算,只能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承包方认为,入口属于门斗,根据本图纸,需要计算全面积。
我站认为,根据设计图纸,二、三层入口位置的半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属于走廊,根据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1条规定,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 的应计算1/2面积。
三、关于二层露台外挑部分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来函资料显示,二层露台外挑部分超首层外墙边线2.1米以上,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此部位首层属于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不应计算面积。承包方认为,此外挑需按雨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设计图纸,该位置应属于雨棚,依据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6条规定,应按雨棚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四、关于飘窗位置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根据来函资料显示,该窗经设计变更后,楼板延伸至外墙,窗与外墙在同一位置,窗台为后期单独砌筑。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图纸明确为飘窗,不应计算面积。承包方认为,该部位不能定义为飘窗,建筑物高度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我站认为,根据设计图纸,争议所指位置经设计变更后,虽然有二次台阶构件,但窗和外墙结构在同一位置,共同组成围护结构,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3条的规定,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计算 1/2 面积计算。
五、关于露台位置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来函资料显示,该位置为屋顶复式层下层,图纸注明为露台,该复式层上层位置无结构,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此部位首层属于露台,不应计算面积。承包方认为,复式首层标注的“露台”与标准层的阳台位置、使用性质、维护设施、硬顶结构等是一样的,应是阳台的定义,不能因图纸的错误把一个不是露台性质而写上“露台”就不给予计算,因此应按阳台计算面积。
我站认为,根据设计图纸,争议位置虽然标注为露台,且上一层无结构板,但在屋顶层有结构板,且具备与阳台同样的功能,故建议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8条的规定计算1/2建筑面积。
六、关于首层楼幢之间的连廊位置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来函资料显示,该位置属于首层楼栋之间的连廊,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该位置属于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不应计算面积。承包方认为,该部位应按雨棚或走廊的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相关图纸,争议所指位置为连廊,有柱支撑无围护结构,应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1条“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 计算。”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2月2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