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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肇庆高新区北部(创新大街以北)划定区域产业园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18号)

2023-09-11

粤标定复函〔2023〕118号 中铁建投(肇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产业园项目经理部: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肇庆高新区北部(创新大街以北)划定区域产业园综合开发项目工程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中铁建投(肇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组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履约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环保车土方外运定额子目适用问题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内容为土方开挖、回填、平整、放坡、余方外运,有约150万立方米的余方需利用既有市政道路外运,现处于事前绩效评估阶段,概算和预算均未报审。2022年10月12日,省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7期)》(粤标定函〔2022〕191号)有关环智能保车运土石方定额子目,发承包双方对采用环保车土方外运是否应执行该补充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相关要求本项目土方外运实际采用环保车辆,但开工日期早于动态定额发布日期,且该通知未注明实施日期,是否适用存疑。承包人认为,粤标定函〔2022〕191号文件于2022年10月发布,该地块场地平整工程目前处于事前绩效评估阶段,概算和预算尚未报审,故环保车补充定额适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计价。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约定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本项目概算和预算均未审批,且土方外运实际已按相关规定要求和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了环保车辆,故本项目土石方外运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应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7期)》(粤标定函〔2022〕191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土方体积折算系数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土方填筑标准为松填方,发承包双方对松填土方体积计量、定额组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按天然密实方计量计价,且有土方折算系数,依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1期)》(粤标定函〔2022〕186号)相关解答应以松填方体积计量,松填方单价=定额子目×0.73。承包人认为,定额章说明中“未经压实的积土”不等同于“松填方”,“松填方”经推土机推平修整至设计标高的过程,已产生一定的压实作用,根据定额说明土方折算系数,1松填方=0.92天然密实方,故以松填方体积计量时,松填方单价=定额子目×0.92。 我站认为,根据本项目相关资料,工程量清单“回填方(松填)”进行组价时,可套用定额“D1-1-61推土机推土方运距20m以内”并按定额说明规定乘以系数0.73。由于系数0.73已考虑天然密实方与虚方的土方体积折算关系,故该项目计算定额工程量时,应计算松填与虚方的土方体积折算系数1.2,即松填1m³需要推土机推虚方1.2m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1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设计之都设计殿堂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17号)

2023-09-11

粤标定复函〔2023〕117号 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设计之都设计殿堂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1月1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函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时,约定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清单填列。在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暂估价是否计取措施项目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暂估价部分由总包单位施工,按照合同措施费包干约定,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原合同措施包干内容不含暂估价部分,暂估价也不属于变更工程,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或深化设计图纸上报工程预算,即暂估价的构成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因此暂估价应计取措施项目费。 我站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计列的暂估工程价应包含完整的施工费用组成,即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等,本工程对此并未另有不同的约定,因此暂估价工程进行计价时应计取相应的措施项目费。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1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太平金融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9-11

粤标定复函〔2023〕116号   太平置业(广州)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太平金融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太平置业(广州)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骨柱上的隔板、栓钉的争议 本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钢骨混凝土劲性结构,钢骨柱上有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隔板、铨钉等附属构件,合同钢骨柱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单价中已考虑施工损耗以及钢骨柱与梁钢筋连接的套筒及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等”及“螺栓种类:Φ19栓钉,焊后栓钉长度为76mm,沿竖向200mm间距布置”,现发承包双方对于钢骨柱上的隔板、栓钉的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骨柱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应理解为已考虑钢骨柱上所有的附属构件,包括未描述的隔板、栓钉等。投标单位在报价时,这部分构件的费用应综合考虑在投标单价中,不另计取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合同钢骨柱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的“等”应理解为“包含在……之内”,即不包括隔板、栓钉,且隔板、栓钉不作为连接用途的构件,不具有同类性。因此,隔板、栓钉属于清单漏项,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另行计取工程量。 我站认为,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钢骨柱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没有按照清单规范进行描述,且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关于钢骨柱、栓钉的计量计价规则不一致,同时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没有单独给出钢骨柱清单项目的计量规则,难以判定争议内容是否纳入综合单价考虑,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二、关于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对于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清单特征描述已明确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已综合考虑在单价里,不应另行计量。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61.1约定了本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按完成的工程实体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也约定了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优化版施工图进行重计量,重计量工作包括工程量计算及核对、项目特征的完善与修正所致的综合单价的重新组价。依据A.1.7工程量计算规则“3、依附在钢柱上的牛腿及悬臂梁的质量等并入钢柱的质量内,钢柱上的柱脚板、加劲板、柱顶板、隔板和肋板并入钢柱工程量内”的规定,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等实体构件并未综合考虑在投标单价中,重计量时应另行计取工程量。 我站认为,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钢骨柱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没有按照清单规范进行描述,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关于钢骨柱的计量计价规则不一致,同时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没有单独给出钢骨柱清单项目的计量规则,难以判定争议内容是否纳入综合单价考虑,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横琴天沐琴台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9-11

粤标定复函〔2023〕115号   珠海大横琴股份有限公司、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横琴天沐琴台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2年8月10日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进场前已进行了软基处理,处理后的地基含淤泥,局部淤泥质粘土层较厚,设计要求采用双护筒工艺,内外护筒长度均须穿透淤泥层,内护筒为永久性护筒,外钢护筒在成桩后拔出。发承包双方对外护筒定额适用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场地经过吹填、软基处理后形成陆域,不存在桩基水上作业情况;“钻孔桩成孔灌注”子目包含护筒埋设及拆除、出渣等内容,综合考虑成孔与钢护筒埋设,外钢护筒套用陆上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时,还应扣除钻孔桩成孔灌注子目与钢护筒相关的重复内容,且不应重复计取外钢护筒段的泥浆护壁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的外护筒较长、重量较大,按设计相关要求,《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0》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无法满足现场外护筒吊重施工,且该定额施工工艺与现场实际施工工艺不符,现场实际施工工艺为振动沉埋钢护筒。可借用D1-3-133“钢护筒埋设 水上(水深) 5m以内”子目,扣除木驳船、铁驳船等与施工无关的机械;另泥浆的作用除护壁外还有浮渣、润滑钻头的作用,现场实际施工孔内泥浆是上升到外护筒檐口部位后循环到泥浆池,不应扣除外钢护筒段的泥浆护壁费用。 我站认为,定额子目D1-3-132“陆上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是按埋设深度为5m内考虑的,为人工配合汽车式起重机埋设。本项目由于外护筒长度较长、重量较大,采用振动沉埋钢护筒,超出了定额子目D1-3-132的适用范围,可按我站《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1期)》(粤标定函〔2023〕10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外钢护筒计价,外钢护筒段的泥浆护壁费用不扣除。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理工综合体工程 (标段二)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9-11

粤标定复函〔2023〕114号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理工综合体工程(标段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费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26日签订的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理工综合体工程(标段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附件6约定“设计费最终结算价=政府审批部门核准(规划验收)的建筑主体建筑面积乘以含税综合单价;设计费结算价在投标报价±5%以内不予调整(含5%)”。发承包双方对±5%以内不予调整的条款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费结算价在投标报价±5%以内不予调整,如超过±5%,仅调整超过±5%的部分。承包人认为,如超过±5%,则需调整全部超过部分;“政府审批部门核准(规划验收)的建筑主体建筑面积”应为项目最终建成的全部面积,无需扣除5%。 我站认为,由于招标文件、合同只约定“设计费结算价在投标报价±5%以内不予调整(含5%)”,没有对建筑面积超过±5%设计费结算方式进行约定,属于合同未有约定情形。因结算事关发承包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协商约定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理工综合体工程 (标段一)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9-11

粤标定复函〔2023〕113号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理工综合体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标段一)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4月8日签订的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理工综合体工程(标段一)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附件6约定“设计费最终结算价=政府审批部门核准(规划验收)的建筑主体建筑面积乘以含税综合单价;设计费结算价在投标报价±5%以内不予调整(含5%)”。合约双方对±5%以内不予调整的条款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费结算价在投标报价±5%以内不予调整,如超过±5%,仅调整超过±5%的部分。承包人认为,如超过±5%,则需调整全部超过部分;“政府审批部门核准(规划验收)的建筑主体建筑面积”应为项目最终建成的全部面积,无需扣除5%。 我站认为,由于招标文件、合同只约定“设计费结算价在投标报价±5%以内不予调整(含5%)”,没有对建筑面积超过±5%设计费结算方式进行约定,属于合同未有约定情形。因结算条款事关发承包双方的重大权益,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协商约定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太平金融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16号)

2023-09-07

粤标定复函〔2023〕116号 太平置业(广州)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太平金融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太平置业(广州)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骨柱上的隔板、栓钉的争议 本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钢骨混凝土劲性结构,钢骨柱上有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隔板、铨钉等附属构件,合同钢骨柱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单价中已考虑施工损耗以及钢骨柱与梁钢筋连接的套筒及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等”及“螺栓种类:Φ19栓钉,焊后栓钉长度为76mm,沿竖向200mm间距布置”,现发承包双方对于钢骨柱上的隔板、栓钉的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骨柱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应理解为已考虑钢骨柱上所有的附属构件,包括未描述的隔板、栓钉等。投标单位在报价时,这部分构件的费用应综合考虑在投标单价中,不另计取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合同钢骨柱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的“等”应理解为“包含在……之内”,即不包括隔板、栓钉,且隔板、栓钉不作为连接用途的构件,不具有同类性。因此,隔板、栓钉属于清单漏项,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另行计取工程量。 我站认为,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钢骨柱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没有按照清单规范进行描述,且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关于钢骨柱、栓钉的计量计价规则不一致,同时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没有单独给出钢骨柱清单项目的计量规则,难以判定争议内容是否纳入综合单价考虑,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二、关于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对于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清单特征描述已明确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已综合考虑在单价里,不应另行计量。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61.1约定了本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按完成的工程实体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也约定了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优化版施工图进行重计量,重计量工作包括工程量计算及核对、项目特征的完善与修正所致的综合单价的重新组价。依据A.1.7工程量计算规则“3、依附在钢柱上的牛腿及悬臂梁的质量等并入钢柱的质量内,钢柱上的柱脚板、加劲板、柱顶板、隔板和肋板并入钢柱工程量内”的规定,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等实体构件并未综合考虑在投标单价中,重计量时应另行计取工程量。 我站认为,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钢骨柱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没有按照清单规范进行描述,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关于钢骨柱的计量计价规则不一致,同时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没有单独给出钢骨柱清单项目的计量规则,难以判定争议内容是否纳入综合单价考虑,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横琴天沐琴台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15号)

2023-09-07

粤标定复函〔2023〕115号 珠海大横琴股份有限公司、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横琴天沐琴台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2年8月10日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进场前已进行了软基处理,处理后的地基含淤泥,局部淤泥质粘土层较厚,设计要求采用双护筒工艺,内外护筒长度均须穿透淤泥层,内护筒为永久性护筒,外钢护筒在成桩后拔出。发承包双方对外护筒定额适用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场地经过吹填、软基处理后形成陆域,不存在桩基水上作业情况;“钻孔桩成孔灌注”子目包含护筒埋设及拆除、出渣等内容,综合考虑成孔与钢护筒埋设,外钢护筒套用陆上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时,还应扣除钻孔桩成孔灌注子目与钢护筒相关的重复内容,且不应重复计取外钢护筒段的泥浆护壁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的外护筒较长、重量较大,按设计相关要求,《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0》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无法满足现场外护筒吊重施工,且该定额施工工艺与现场实际施工工艺不符,现场实际施工工艺为振动沉埋钢护筒。可借用D1-3-133“钢护筒埋设 水上(水深) 5m以内”子目,扣除木驳船、铁驳船等与施工无关的机械;另泥浆的作用除护壁外还有浮渣、润滑钻头的作用,现场实际施工孔内泥浆是上升到外护筒檐口部位后循环到泥浆池,不应扣除外钢护筒段的泥浆护壁费用。 我站认为,定额子目D1-3-132“陆上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是按埋设深度为5m内考虑的,为人工配合汽车式起重机埋设。本项目由于外护筒长度较长、重量较大,采用振动沉埋钢护筒,超出了定额子目D1-3-132的适用范围,可按我站《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1期)》(粤标定函〔2023〕10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外钢护筒计价,外钢护筒段的泥浆护壁费用不扣除。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理工综合体工程(标段二)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14号)

2023-09-06

粤标定复函〔2023〕114号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理工综合体工程(标段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费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26日签订的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理工综合体工程(标段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附件6约定“设计费最终结算价=政府审批部门核准(规划验收)的建筑主体建筑面积乘以含税综合单价;设计费结算价在投标报价±5%以内不予调整(含5%)”。发承包双方对±5%以内不予调整的条款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费结算价在投标报价±5%以内不予调整,如超过±5%,仅调整超过±5%的部分。承包人认为,如超过±5%,则需调整全部超过部分;“政府审批部门核准(规划验收)的建筑主体建筑面积”应为项目最终建成的全部面积,无需扣除5%。 我站认为,由于招标文件、合同只约定“设计费结算价在投标报价±5%以内不予调整(含5%)”,没有对建筑面积超过±5%设计费结算方式进行约定,属于合同未有约定情形。因结算事关发承包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协商约定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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